摘 要:对于当前我国的刑诉法当中,新添了一项当事人的和解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有着相似价值的表现,着对被害人合法权益能够进行合理的维护,那么科学有效对被害人给予相应弥补,这样能够满足节约司法资源,在最快时间内处理案件,从而更好的恢复因犯罪分子而破坏社会关系的一些司法目的等。
关键词:当事人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衔接
一、衔接基础和衔接原则分析
(一)基础
在相关法律的当中表明,公诉案件当中应注重对被害人的维护,要在国家未开展追诉犯罪的情况下,相应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是可以进行真诚悔罪的,要通过向被害人给予赔偿和道歉,以此来获得被害人谅解,以此来达到和解目的,这样能够对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等给予从宽处理,也会给被害人精神上和精神上的补偿。而对于这一点主要就是,可以快速的对一些案件进行处理,从而提升诉讼的效率。而对于被害人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而受到;了损失,那么在刑事诉讼中是有权力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由此可以看出,两项程序都可以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带来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解决,而且两者也存在一定的重合性表现,这样才能在实际中将两程序进行合理的衔接。
在实际的双方和解中,相应的公安机关部门、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都要以当事人和其相关人员的意见为主,要审查和解的自愿性以及合法性等,从而制定相应的和解协议书等。这样就可以说公检法三机关,属于和解程序当中的调解人、审查方,属于和解程序当中的关键部分。在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当中,被害人和其亲属等,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而相应的公安机关也能有效的调解被害人和嫌疑人双方的损害赔偿争议问题。而如果案件已经达到了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时,相应机构可以对之前未達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来处理被害人的赔偿问题。由此就可以看出,实际中的公检法三机关属于两者程序中共同适用的主体部分,属于两者开展相互衔接的基础环节。
(二)原则
应明确当事人和解是重点,附带民事诉讼是辅助原则,也就是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相应机构必须要尊重当事人的自愿和解意见,而对由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问题是,必须要先促成当事人间和解,而明确无法达成和解情况时,在引导当事人运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解决问题。其主要因素是由于当事人和解,要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要灵活的多,对解决案件问题有一定的帮助。而且当事人的和解程序没有限定单一的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给予赔偿,在实际中精神赔偿也是占很大比例的,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这一程序,是有严格要求的。
注重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原则,主要就是两种衔接中,要以当事人角度来开展相应工作,以当事人最大利益为主,而在对由于犯罪行为而导致物质损失赔偿问题的解决当中,会以其人的决定来选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其能够体现其诉讼主体,更是维护其合法利益的重要部分。而被害人的实体最大合法权益,主要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获得的。
二、两程序衔接具体过程
(一)和解不成的衔接过程
在实际中当事人和解的程序会在整个刑事诉讼当中,而且在各个诉讼环节,当事人间都能够自愿的在相应机构主持下实现和解。而一旦当事人不接受和解的建议,那就要及时的通知被害人,使其能够向法院提起相应的附带民事诉讼。而如果相应案件从当事人和解转变为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时,相应的经办人不可以因当事人间没有达到和解协议,因而阻拦其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降低案件流转中的环节和缩短流转时间等,从而以法律来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和解成功后当事人出现反悔的衔接过程
在当事人和解达成协议后,如果发生当事人反悔的现象,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对其进行处理,情况一,在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相应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出现反悔时。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而一旦有证据可以证明其和解是违反自愿的情况时,要制定合理的办法对其进行处理,主要就是从维护程序安定和司法权威角度设计相应程序。情况二,已达成和解协议,而被告人没有履行和反悔履行义务的情况。那么就要在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和被告人权益保护间平衡抉择。而如果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对和解协议提反悔时,就要对和解协议的是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来进行判断,而且法院也要结合被害人请求对相应的和解协议进行明确,这样能够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重要依据。
(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后,又达成了和解协议的衔接过程
在被害人和相应代理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后,两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主持下进行和解。该和解属于民事和解范畴,其和刑事和解是不同的,而在当事人对相应的损失赔偿达成了协议,那么并不会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带来影响。法院应结合当事人所达成的民事和解内容,制定相应的附带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而调解书能够成为被害人提出强制执行的相应法律依据。
三、结束语
文章通过对两种程序的衔接进行全面分析,明确其衔接的基础,有对衔接工作的原则进行全面研究,这为两衔接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确保衔接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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