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我国哲学界,没有可调和的矛盾这一结论一直占主导地位。但国内外有些专家、学者对此持反对态度。在国际局势、国内矛盾都发生变化的新时代,矛盾是否可以调和这一问题的研究更具现实意义。本文运用矛盾分析方法和文献研究法,从马克思对矛盾的理解、毛泽东的《矛盾论》及相关专题研究和近年来对可调和矛盾问题的论争等几个方面,对可调和矛盾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概括,指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深化研究的建议,以期为新时代的可调和矛盾问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资料。
关键词:可调和矛盾;矛盾论;对抗;和谐
根据毛主席的观点,可调和矛盾并不存在,但是矛盾却有对抗性与非对抗性的,所以在非对抗性的矛盾中存在可调和的现象。近年来,我国致力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在我国“和谐”是一个有代表性的价值观。但一些人提出质疑:“可调和矛盾既然不存在,社會是否可以真正的实现和谐?”、“如果矛盾可以调和,是否就不存在绝对的敌对势力?”、“矛盾不可调和是绝对的,那么如何解释某些和谐的现象?”。哲学界不能忽视这些质疑,如果不对这些问题作出具体的解释,那么我们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中就可能遇到阻力。党的十九大宣告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已经进入到新时代,新时代有更多新的矛盾产生,矛盾的种类日益繁复。如果这个问题被敌对势力见缝插针,就可能打击人民群众实现美好生活的信心,这不利于党和人民群众的长治久安。除上述现实意义之外,对可调和矛盾问题的研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学理意义。本文力图运用矛盾分析方法综合当前热点问题与前人理论,得出一种新的解读和猜想以丰富矛盾论。
本文分成三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可调和矛盾研究的基本内涵,分析可调和矛盾问题的具体内容、具体意义;第二部分将马恩、列宁时期和建国初期再到现时代的不存在可调和矛盾的观点进行梳理和说明;第三部分浅析存在可调和矛盾的现象。第四部分分析可调和矛盾现象产生的哲学条件。
一、可调和矛盾研究的基本内涵
对于可调和矛盾是否存在这一问题的基本内涵,很多专家持不同的观点,就是同一个哲人在不同时期对这个问题也有不同的反思。所以目前这种研究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上,一方面是不存在可调和矛盾的说法,另一方面可调和矛盾在何种意义上存在的说法。本文认为问题的内涵在于该不该把可调和矛盾存在的现象作为矛盾可调和的证据。在这里介绍几个核心概念以便后期的研究。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对立面之间既斗争又同一的关系的哲学范畴,矛盾概念的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对抗是矛盾斗争的一种形式,而不是矛盾斗争的一切形式。和谐是对立事物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具体、动态、相对、辩证的统一,是不同事物之间相同相成、相辅相成、相反相成、互助合作、互利互惠、互促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这是辩证唯物主义和谐观的基本观点。需要强调的是,在此文中“和谐”被看作是矛盾的存在形式。
二、可调和矛盾问题的研究综述
在马、恩时期,马克思对蒲鲁东调和矛盾(虚构矛盾、取消矛盾)进行了批判。1844年2月,恩格斯在马克思主编的《德法年鉴》上发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初步揭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绝对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列宁认为:“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对矛盾可调和的观点是持批判态度的。
毛主席在《矛盾论》中强调了斗争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这就是说从哲学层面来讲,毛泽东认为矛盾是普遍的,而且不存在可调和的矛盾。赵永茂、李峰华等认为毛泽东在《矛盾论》中论述矛盾斗争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统一的相对性和有条件性时实际上就是说明任何矛盾都是不可调和的,因此也不能把矛盾分为‘可调和矛盾和‘不可调和矛盾。王郁昭,赵臣璧,田崇勤在《一切矛盾都是不可调和的——驳杨献珍等同志的“合二而一”论》一文中明确表示一切矛盾着的对立面,是永不可调和的。“任何事物都是一个发展过程,而任何过程都是由矛盾着的两个侧面相互联系又相互斗争而向前发展的。一切矛盾着的对立面,总是既统一又斗争,是永远不可调和的。”以上是建国初期马克思主义者对这个问题的基本观点。
改革开放以来,这种观点依然作为主流出现在各大中小学校的政治教材中。一切矛盾任何时候都是不可调和的。1958年出版、1973年再版的《哲学辞典》写道:“新东西不会和阻碍向前发展的旧东西调和”。“矛盾只有通过斗争而不是通过调和来解决的”。李定生认为不能拿矛盾调和论冒充光辉思想。中共四川党校党报上的一篇文章这样写道“国家不仅仅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它同时也是民族(包括部落、氏族)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人民网2008年有一篇文章写道“资本主义三大不可调和的矛盾正在凸显出来:其一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矛盾;其二是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矛盾;其三是资本逐利带来的生产无节制扩张和资源环境的矛盾。”可见不可调和矛盾的理论已经被延伸到更多的领域。
三、可调和矛盾的现象
矛盾有可以调和的领域吗?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有关于调和的范畴。调和与同一、统一是同一系列等级的概念,它们反映的都是矛盾同一性的性状。恩格斯认为:“对立调和是辩证法的核心。调和除了个性、具体性、相对性之外,还有共性、抽象性、绝对性。”哲学上存在唯物的辩证的(矛盾的)调和论和唯心的形而上学的调和论两大分野,形而上学的调和论又有绝对调和论和绝对不调和论两种表现形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只批判过唯心的形而上学的调和论,他们始终坚持了唯物的辩证的调和论。林茵表示:“承认矛盾可以调和, 这是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叶向荣、龚惠琼、黄胜义认为把马克思主义导师们对唯心的形而上学的调和论的批判理解为、表述为对“矛盾调和论”的批判是不妥的。形而上学的绝对不调和论是“左”的理论基础。辩证的调和论、对立的调和论、矛盾的调和论都是正确的命题,矛盾调和在现实中有着普遍的存在,在调和中坚持斗争是广泛运用的策略。“自然界中死的物体的相互作用包含着和谐和冲突。活的物体的相互作用则既包含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合作, 也包含有意识和无意识的斗争”而黄聚有认为一切矛盾都是不可调和的这一观点并不是马、恩的观点,也绝不是辨证的观点。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阐述了这样一段文字:“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这里所说的对抗,不是指个人的对抗,而是指从个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中生长出来的对抗,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太暴力发展的生产力,同时又创造着解决这种对抗的物质条件。”试着解读这段原著,不难发现,对抗是矛盾的一种形式,并且对抗的矛盾是可以解决可以调和的。所以毛泽东在著作中虽然不承认可调和矛盾的存在,但承认矛盾在其发展和解决过程中存在可调和现象,这样理解显然是合理的。比如,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论述国家起源的三种主要形式,其中在罗马,就是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血族制度从而建立了国家,而“氏族贵族和平民不久便完全融化在国家中了”。可见,矛盾在其发展过程和解决过程中存在可调和的现象。
四、可調和矛盾现象的条件
矛盾可调和的现象,需要一定产生条件。社会矛盾将长期存在于我国社会发展中。任何时期、任何社会都存在社会矛盾,这是人类社会在发展进程中的固有社会现象。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所以李东耀说:“总之,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高发期,也是我国社会的重要转型期。我们必须牢记作为执政党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正确认识矛盾,以切合实际的办法解决矛盾,调和矛盾,使我国社会进入又好又快的发展轨道。”
和谐就是矛盾着的双方在一定条件下达到统一、协调,和谐社会要求自然界内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诸多要素实现均衡、稳定、有序,相互依存、共同发展,这是矛盾的统一性的体现。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和谐作为一种动态的和谐、一种社会生活状态,它总是表现为一种趋势,并且其根源在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和谐是一种矛盾调和后表现出的良好状态。在一定条件下, 实现和谐,调和矛盾,保持稳定,是有助于事物的发展,促进主要矛盾的解决,也可以使社会主义民主社会顺利成长。
笔者认为调和这两个字实际上已经说明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因为矛盾既有统一性也有斗争性,可调和的矛盾现象归根到底调和的是矛盾的统一性,在一定的条件下,我们可以在矛盾的同一性中解决矛盾问题,出现调和现象。但矛盾的斗争性无法通过调和解决。对抗性的矛盾斗争性是你死我活的,无法调和。非对抗性的矛盾例如高低、长短的斗争性也不可能在本质上得到调和,因为高低、长短总是对比存在的。正如资产阶级社会中剥削与被剥削的矛盾在本质上不会得到真正的解决。
五、总结
综上,先对前文的问题作出简单的解答:第一,和谐是矛盾被调和的现象;第二和谐并不等于没有矛盾存在;第三绝对的矛盾存在并不意味着不能有和谐的现象,二者之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调和矛盾的问题及其复杂,如果可调和矛盾的现象完全不存在,也许一些国家的建设问题就不能够在短时间内有合理的理论支撑,和谐更无从谈起,而在一定的领域存在可调和的矛盾现象恰恰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在哲学的层面来讲,矛盾既然是普遍的、绝对的,那就一定是不可调和的。此外过度的强调矛盾可调和而忽略了矛盾的斗争性也会使我们对矛盾的理解产生偏失。所以关于可调和的现象,总之各种观点不一而足,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求证。关于矛盾是否可调和的问题,经过这段时间对资料的研究,笔者有这样一个设想:矛盾被调和之后同时又形成了新的矛盾形式。矛盾可以不断被调和,出现可调和现象,但他自身又可以不断地分有之前的矛盾构成新的矛盾体。笔者希冀这篇文章可以给后续的研究者提供有用的素材,使矛盾论在新时代给我们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更多的力量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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