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是国际社会为了缓和商标保护的地域性,通过其构建的“一站式”商标国际注册平台,减弱其对国际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所做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马德里体系;商标管理;商标注册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商标的国际注册是商标权延伸保护的重大举措。要求国际注册是由于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即商标在一国的注册仅受该国的保护,若欲在其他国家受法律保护,则必须受此国法律的约束,在其国内申请注册。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原则也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充分体现①因此形成了商标权的国际保护问题。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历史发展。在马德里体系出现之前,注册商标海外注册的申请人只能选择逐一注册并向各国商标局提交申请。如果有大量国家需要处理应用程序,工作量将非常巨大。各国在语言,申请程序和各自的商标法律体系申请方面差异很大,甚至申请手续也会有很大差异。为了克服这些弊端,就需要有统一的处理机构,注册流程和管理模式,并配合相应的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为各国申请人在国外注册其商标提供便利途径。因此,马德里协议应运而生。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出台,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的首个专门协定。
为了吸引更多的发达国家加入,WIPO国际局在与美、日等国进行多次磋商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终于在1989年的马德里联盟会议上获得通过。该议定书放宽申请条件,允许指定国家的主管当局拒绝该申请长达18个月,并可收取单独的费用,该语言也可以放宽为法文,英文和西班牙文。此外,该议定书也为欧盟这样的地区性商标注册组织预留了加入的接口,为今后的壮大奠定了基础。1996年4月1日,该议定书和新颁布的《马德里协定及其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正式生效运行。两项条约的联合运作和共同实施条例为商标申请人办理境外商标注册提供了统一的平台,流程和语言,使申请人可以在最快的时间内以最优惠的成本在目标国家取得商标保护。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法律框架分为两部分。首先是要实施的国际条约,该条约包括了马德里体系的基本原则和机制和国际注册的程序和形式要求。另一个重要的部分是马德里体系的两项条约,它与各国商标法的实施有关。在这一制度中,每个有关的成员国在参与了马德里体系注册商标的申请时,授权的实质条件都由各方当地法律规定。在马德里体系中,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全部成员形成了"马德里联盟”,全部成员国都准许在其领土上实施马德里体系。此外,他们还承诺遵守本国的商标法及国际条约为其本国国家机关的商标注册提供统一的利益,并承担所需的义务。
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资格。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在马德里提出国际商标注册。如我国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②三者依序认定,任何符合其中一个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申请并要求马德里联盟成员国提供法律保护。此外,《议定书》将申请人的范围扩大到实施地区商标注册体系的政府间组织成员③。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一定要由原属局提出申请,不可以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并已在原属局申请有效。原属局是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成员国商标局,申请人是其国民或在其领土内拥有住所或真正有效的工商业机构的非国民。
国际局对国际注册申请的处理。国际局收到国际注册的商标申请后,将确定国际申请日期并作出形式審查。这将导致两个结果:其一,国际注册申请不符合《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共同规则》,则延期登记并通知原属局,要求申请人补齐手续;如果程序在三个月内未完成,则视为放弃申请并退还已支付的注册费。如果国际局认为国际注册申请中所使用的某些商品或服务的表述不准确,将在必要时提出修改,如果申请人在三个月内没有修改,国际局将拒绝。其二,国际局会在审查无误后立即注册商标。在《国际注册簿》中登记具有国际注册号码与国际注册日期的商标,并在《国际商标公告》中发布,并将该决定通知指定国,然后直接发送国际注册证给注册人并通知原属局,此时申请人已获得国际注册。但是,申请人在取得国际注册证书时并未取得实际权利,而仅为潜在权利。两者转换的关键取决于指定国法律规定的审查结果。
指定国能否给予注册。指定国的商标局收到国际局的商标注册通知后,在一年内(或议定书成员国一年半内),应按照国内法进行审查并按照该国直接适用的相同程序。如果申请未被驳回,商标的国际注册将自动被看作是所涉指定国家的国内注册,并会受到其保护。如果申请被拒绝,申请人有权依照该国的法律指定代理人进行申诉或起诉。依照“巴黎公约”关于适用商标权原则的第6条第五款,一个成员国获得合法注册的本国商标,其他成员国通常不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协定》一样也不违背该基本原则。因此,如果一个成员国在一年内驳回其获得的国际注册,除另有规定外:第一,商标的注册将与本国已设立的其他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发生冲突;第二,在国内市场缺乏“识别性”;第三,商标违反了本国公序良俗。
准许国际注册的商标的法律效力。首先对于保护期限。新的《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共同规则》把国际注册的有效期限规定为10年,并禁止实质审查,只要支付续展费就能续展无限次。但是,应在失效日期届满前一年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此期限,则必须在期限届满后的半年内提出续展申请。其次是关于独立效力。根据《协定》规定,④只有原属局5年之后仍未撤销该商标才具有独立性,在指定国家注册商标才能真正独立。
马德里体系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部分统一获得国际注册的过程。商标申请人通常只要向WIPO国际局提交一份申请、使用一种语言(法文、英文或西班牙文)、支付一次费用(日本和加纳除外),即可到除原籍国以外的所有其他马德里体系成员申请商标注册,使繁琐的申请流程得到简化。
明显的成本优势。实践表明,该体系相较去各国逐一申请商标注册要更优惠。低成本还反映在国际注册申请后的许多程序中,例如更改,转让,续展,撤销及其他程序。当然,如果申请人只通过该体系申请一两个国家,其成本优势不会很明显。因此,适用的国家越多,节省的成本就越大,马德里体系的成本优势就越大。
马德里体系也有一定局限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没有统一注册证。在每个缔约方的原属局向WIPO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后,国际局将在形式审查后向申请人颁发国际注册证书,但由于国际申请尚未提交给各缔约方主管局进行审查,该"注册证”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注册证,实际上相当于国际局的"受理通知书”。经主管当局审查后,如果没有拒绝,只有少数美、日等缔约方会颁发注册证书,大多数缔约方只会颁发"核准保护通知书”。因为不同国家的注册程序和周期有差别,"核准保护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的时间也不一样,所以不能及时确切地了解各国的商标注册情况。
体系封闭难转让。马德里体系以开放的态度欢迎每个利益相关方,但体系内在的封闭给申请人带来了一些不便。申请人不能将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转让给体系以外的申请人。公司有时在处理商标方面遇到困难。只有签署了共同条约的缔约方才可能受同样的法律约束,履行相同的义务。解决该问题仅有的办法是吸引更多的加盟成员并更广泛地应用马德里体系。
“中心打击”条款太残酷。即《协定》和《议定书》在第六条之规定,⑤但该条款对大型海外投资公司的不良影响要远大于对投机者的限制。投机者的成本损失只是商标申请费用,而确实有必要以马德里体系开辟國际市场的公司却将因此受到严重损失。在国际注册五年后,企业将承担该不确定性,大型企业更加关心运营安全,为以防万一,因此一些企业不愿选择马德里体系。
注释:
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在本联盟各国由其本国法律决定”“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本联盟其他国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各不相关”。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③《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第十四条: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政府间组织也可加入本议定书:(1)至少该组织的一个成员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2)该组织设有在组织的领土内注册商标的地区局.
④《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第六条:如果在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撤销该国商标注册,则其在其他指定国家的注册也将被撤销。
⑤《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第六条:自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国际注册依附于在原属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如果在该五年内,基础注册不论因原属局或法院决定撤销,还是因主动注销或未续展而效力终止,在结果所影响的范围内,国际注册不再受到保护。
参考文献:
[1]于泽辉.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利与弊[J].中华商标,2004,12 .
[2]陈一佳.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研究报告[D].华东政法大学,2014.
[3]张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J].中国工商报,2009,9.
[4]王宇.国外商标的取得_单一国家注册与马德里国际注册对比分析[J]. 电子知识产权,2010,4.
[5]王文.论商标权的国际保护对策[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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