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国妇女运动领袖何香凝有着与生俱来的叛逆性格与反抗意识,其抗争精神在革命中不断升华。反抗意识与抗争精神指引着何香凝反抗封建礼教的束缚,在以小脚为美的病态社会环境中反对缠足,在“女子无才便是德”的社会背景下争取受教育权,在男尊女卑的时代背景下为中国女性争取平等权利。
关键词:何香凝;封建礼教;抗争精神
一、何香凝反对缠足
何香凝,1878年出生于香港,祖籍广东南海,自幼便具有反抗意识,年幼的她反对缠足。缠足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陋习之一,民间将缠足称为“三寸金莲”,高洪兴曾给缠足下过定义:“缠足是古代中国的一种陋习怪俗,即把女子的双脚用布帛缠裹起来,慢慢地拗折足部骨骼,使其成为一种特殊的形状,是一种摧残肢体正常发育的行为”[1]。男尊女卑的外在禁锢和“以弱唯美”的病态审美使“三寸金莲”的特殊文化现象自诞生之日起便不断发展,五代以后特别是宋朝逐渐确立为妇女生活的基本规范准则与主流审美观念。
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香港仍保留着缠足的陋习。何香凝五六岁时,母亲陈氏不顾她的反对,按照传统习俗强给她缠足。母亲白天给她缠好脚,晚上她偷偷减掉裹脚布,第二天,母亲重新给她缠足,而且比以前缠得更紧。从小便具有反抗精神的何香凝当然也不会因此妥协,她与母亲陷入了缠足与不缠足的斗争。何香凝的长女廖梦醒曾回忆母亲反缠足的事迹:“我的外祖母希望女孩子养成贤淑的性格,强给母亲缠足,母亲每天晚上都用剪刀将缠足的布减掉,表示反抗。剪刀被收去后,她就再买来,藏在祭祀祖先祭壇的香炉下面,等到大家都睡觉后,再将缠足的布减掉”。[2]为了保留天足,五六岁的何香凝不畏父母威严,不惧父母打骂,与缠足对抗到底。
何香凝坚决反对缠足与她天生的反抗精神有关,激发她抗争精神的是具有天足的女太平军,她被征战大半个中国反抗清政府的女太平军深深折服。1851年1月11日,洪秀全誓师起义,设立女营,太平天国的女兵主要来自广西紫荆山下,这里生存条件恶劣,在没有多少财产的家庭里,丈夫没有支配妻子的动机,妻子也不能依赖丈夫而生活,这里没有“以弱为美”的病态审美观念,女子不是紧锁深闺从事家务,而是集樵采、畜牧、灌种于一身,不缠足的女兵由此诞生。
何香凝坚决反对缠足,何炳桓夫妇对女儿无计可施,无可奈何对她网开一面,何香凝保留了天足。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邓颖超担任中共两广区委妇女部部长兼任国民党广东省部妇女部秘书,此时邓颖超在时任国民党中央妇女部部长兼广东省党部妇女部部长何香凝领导下工作。何香凝以自己的天足为傲,她曾对邓颖超及妇女部的工作人员说:“一双大脚绝不仅仅给我带来快活,更给了我一种精神力量。我凭着勇敢,向封建陋习挑战,斗争取得胜利,保存下一双大脚。这一双大脚反过来使我更加勇敢,更加自信,扫除了一般女孩子的怯懦、纤弱和自卑。这种心理素质,对我一生从事革命工作,英勇奋斗,永不退缩,坚韧顽强,具有很大影响。”[3]
何香凝历经抗争保留下来的这双大脚鼓励着她勇敢从事革命事业,还促成了她与廖仲恺的婚姻。据廖梦醒回忆,她的祖父廖竹宾曾留下遗言,“嘱咐廖仲恺选择‘天足女子为妻”。何香凝在脚越小越美的世风中,不顾旁人的非议保留一双天足,这种反潮流的抗争精神实属不易。
二、何香凝争取受教育机会
千百年来,受“女子无才便是德”观念的束缚,中国女子不读书,没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即便是教育,也仅限于在家庭内进行“德行”、“贞节”教育。何香凝的父亲何炳桓是当地有名的豪门富豪,何香凝是何家的第九个孩子。何炳桓将私塾先生请到家里设馆教学,可是受教育对象仅限于他的三个儿子。何香凝自幼便具有求知欲,七岁那年,何香凝向父亲提出请求,希望父亲允许她进入私塾学习。何炳桓反对何香凝与儿子们一起学习,他认为女子进私塾学习会夺走男子的聪慧。
何香凝不顾父亲的反对,坚决要求上学。何炳桓被何香凝吵闹得没有办法,同意她去上学,但何炳桓始终不愿意让女儿和儿子一起在家馆学习,权衡再三,最终决定送何香凝去离家不远的女馆读书。女馆的教师和学生全是女性,女馆的教学内容为三从四德。这些教学内容满足不了何香凝的求知欲。她托人买来教材,在房间里默默自学;偷偷蹲在家馆门外听私塾先生给哥哥们上课;虚心向哥哥请教;让贴身丫头将她不懂的问题拿到先生跟前请教。
何香凝与廖仲恺结婚后,经丈夫的引导与熏陶,其视野变得更开阔了,她开始关注祖国与人民的命运。后来,廖仲恺萌生了出国留学的想法,但由于申请不到官费,出国留学暂时搁浅。何香凝打算变卖嫁妆为丈夫筹集留学费用,遭到娘家人的反对。为了实现丈夫的理想与抱负,何香凝耐心劝说娘家人,娘家人最终同意她变卖嫁妆。1903年1月,廖仲恺带着妻子筹集的资金,东渡日本求学。廖仲恺出国后,何香凝也萌生了出国留学的想法,她卖掉家里所有的杂物,于1903年3月出发,4月到达日本。自此,何香凝夫妇怀着拯救祖国的宏图大志,在日本求学。何香凝赴日留学,不仅学习到了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她还迈出了革命道路的第一步。
何香凝接受教育的机会是他自己争取来的,她不受封建伦理思想的束缚,与封建陋习作斗争,最终成为了一位了不起的新时代女性。
三、何香凝为中国女性争取平等权利
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中,由于封建礼教的束缚,男女不平等,女性深受政權、族权、神权、夫权的重重压迫,没有独立的人格与尊严。何香凝为中国女性争取平等权利。
1924年1月20日,国民党一大在广州召开,何香凝被孙中山指定为妇女界三人代表之一出席大会,她在会上提出“妇女在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一律平等”的提案。此提案经大会通过,《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的政纲明确规定:“于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助进女权之发展。”[4]此外,何香凝还在大会上提出:“‘男女平等、‘各机关开放容纳妇女、‘婚姻自由,不得歧视再婚妇女等口号。”[5]
中国女性遭受着国际国内的双重束缚,一方面,帝国主义的经济压迫着中国妇女,另一方面国内不平等法律、封建旧礼教束缚着中国妇女。何香凝认为,国民革命是妇女解放的唯一生路,中国妇女要想取得平等权利必须投身国民革命。
1924年3月8日,何香凝主持“三八”节的政治集会,在活动中发表演说,向参加集会的妇女讲述妇女所受的种种压迫,号召妇女投身国民革命追求平等与自由。集会提出要争取妇女劳动权、平等教育权、同等工价权、女子参政权。受到集会鼓舞的数百名妇女,在会后进行游行示威,高呼“打倒封建主义、打倒帝国主义……争取妇女解放”。在何香凝的倡导下,中国的妇女解放与反帝反封建相结合。大革命时期,为了让劳工妇女适应不断高涨的国内革命和妇女解放运动的要求,何香凝培养教育她们,不断提升她们的政治意识,发动妇女巩固广东革命根据地,为北伐战争做后援准备工作。大革命失败后,为了抗议国民党反对派的背叛与杀戮,何香凝拒绝担任国民党政府的一切职务。“七七”事变后,何香凝将动员妇女参加抗日战争视为主要任务,她告诫女同胞们:“一定要先爭国家的独立和民族的平等,然后个人才有自由,男女才可平等。”[6]1937年7月22日,何香凝领导上海各界妇女成立中国妇女抗敌后援会,后通电各省成立各省的妇女抗敌后援会,以期团结全国抗日的妇女。解放战争时期,何香凝认为解放妇女就是领导妇女反蒋而争取人民民主和男女平等。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女性获得了平等自由的权利。时任全国妇联名誉主席的何香凝殷切地告知中国女性同胞:“自由和平等,还须我们妇女自觉地去贯彻实行……平等并不只是享受文化、教育、经济、政治、就业的平等而已;更主要的还应该是劳动与责任的平等。”[7]
何香凝是近代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先驱,在革命的各阶段,她都在为中国女性争取平等权利。
四、何香凝反对封建礼教的抗争精神
何香凝的抗争精神支撑着她反缠足,争取受教育权,为中国妇女争取平等权利等反抗封建礼教的行为。
(一)与生俱来的叛逆性格与反抗意识
少年何香凝为个性解放与封建家庭抗争到底,在以小脚为美的病态社会环境中反对缠足,在“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思想麻痹下争取受教育权。何香凝年纪尚小时,遇事便有自己的见解与主张,父母的想法无法左右她,她勇敢反抗封建束缚,追求自由平等。何香凝的叛逆性格与反抗意识是与生俱来的,她身边没有反缠足的先例,她仅凭着道听途说的太平天国天足女兵的故事反缠足,足以说明她与生俱来具有反抗意识。
简言之,何香凝出生在一个传统的封建家庭,却锻炼成一位反叛传统的革命女性,与她与生俱来的叛逆性格与反抗意识具有很大的关联。何香凝的反叛性格与反抗意识对于她反缠足、反清、讨袁、护法、争取受教育权、投身国民革命等都具有重大的影响。
(二)革命中升华的抗争精神
何香凝1903年赴日留学,1905年加入同盟会,成为同盟会的第一位女会员,追随孙中山参加革命后,何香凝以革命者的眼光看待妇女问题,将个人抗争与革命斗争紧密联系,将妇女解放与民族解放紧密结合。何香凝倾其一生,致力于中国妇女解放运动,为中国女性争取平等权利。在革命的各阶段,何香凝从未放弃解放中国妇女,为中国女性争取平等的权利,面对不同的国情与局势,她提出了不同的主张。诚然,要实现男女平等,男女对于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就要平等。何香凝号召中国女性投身国民革命,领导妇女抗日、反蒋,其抗争精神在革命中不断升华。
参考文献:
[1]高洪兴著.缠足史[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 2007:3.
[2]廖梦醒著.我的母亲何香凝[M].香港:香港朝阳出版社,1973:2.
[3]吴琴著.邓颖超与何香凝[M].北京:华文出版社,1999:62.
[4]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民国政府卷(上)[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11:54.
[5]尚明轩著.何香凝传增订版[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115.
[6]廖仲恺,何香凝.双清文集(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28.
[7]廖仲恺,何香凝.双清文集(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646—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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