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微型企业越来越多。虽然很多小微企业有着很好的发展前景,但是往往因为资金问题限制了本身的发展。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我国经济中微型金融起到的作用,探讨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微型金融的必要性,并就商业银行开展微型金融服务的现状及问题展开讨论,旨在为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和个人发展过程中保驾护航,从而使小微企业和商业银行达到共赢。
关键词:商业银行;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融资
随着国民经济的改革,商业银行传统的只为大型企业、国有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也随之变得越来越激烈,固有的经济体系也因受传统家庭作坊、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等其他主体的冲击有所改变。作为对相较于大型企业而言的低收入群体,在很多时候常常因为资金的问题,导致自身的发展受到限制。在大型企业金融服务固定化的时候,商业银行有必要开拓微型金融服务,从而使自身业务得到发展,也使得低收入群体有融资的手段,进而得以发展。
一、微型金融的定义及作用
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可以简单地将微型金融理解为向低收入群体提供储蓄、贷款、保险等相关的金融服务,核心是提供微型信用贷款。微型金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弱势群体提供帮助的一种间接手段,在很多时候,弱势群体需要一定的金融服务帮助来使自身突破资金不足造成的发展窘境。微型金融的出现,也让弱势群体有了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利。在以往很长一段时间内,信用贷款往往只针对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及个人在信用贷款中的比例微乎其微,这也与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不成正比。而微型金融的出现,被视为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低收入人群进行经济资助的直接手段。
缓解贫穷是微型金融最大的动力,也是微型金融建立的初衷。相对于政府的扶贫政策,微型金融所起到的作用将变得更为直接。第一,微型金融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会先对客户进行相关信息的验证,从而避免因为信息的失误导致服务对象的不正确,好比如现今的助学贷款及三农贷款。而且微型金融在进行金融服务过程中可以在长时间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避免了资金的挪用。第二,微型金融可以让低收入群体将资金交予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流转,增加了金融机构资金的流通性及资金总量。第三,在进行金融服务时,可以以金融机构的名义将富裕人群的闲散资金进行整合,然后通過金融机构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帮助,间接缩小贫富差距。
二、商业银行开展微型金融的必要性
(一)竞争激烈,开发新的赢利点
就商业银行自身而言,随着我国金融行业对外全面放开,国内外金融机构大部分涌入金融市场,带来的激烈竞争,传统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也需要随之转变。如今,大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已经饱和,而中型企业的覆盖率也达到80%以上。而这时候金融行业的对外放开,导致了商业银行原先占据的主导地位将会受到威胁,与其在大中型企业的金融服务领域里进行竞争,倒不如跳出原先的经营模式,转而对小微企业、个体商户及低收入人群进行金融服务。据不完全统计,小微企业、家庭作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低收入人群已经覆盖80%以上的就业人口,也就是说,以往的商业银行开展的金融服务忽略了大部分市场。在金融机构帮助大中型企业进行竞争的时候,不妨在保有大中型企业市场的同时,重视起周边的小微企业,拓宽客户领域,进一步扩大赢利范围。
(二)有利于改善微型金融机构体系,履行社会责任
作为金融机构,本身的特殊性致使运营需要较强的专业性,但传统的提供微型金融服务的机构一般为微型金融机构,由于规模的问题,导致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有所欠缺。而商业银行在传统的金融服务领域有着较强的专业能力,商业银行的介入会让整个微型金融服务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使得从业人员有一个可依据的模板进行运营。
微型金融主要的社会任务是帮助贫穷、低收入群体,而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是促进企业进步和保持社会稳定。在现实经济社会中,低收入群体占据了主导地位。所以商业银行开展微型金融业务在履行自身社会责任的同时,还进一步推进了低收入群体的发展,为缩小贫富差距作出了贡献。
(三)相互促进,实现共赢
对于小微企业、家庭作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低收入群体,资金的缺乏往往限制了自身的发展,以往的融资只能由固有资产进行抵押向民间贷款公司进行贷款而得,这使得大部分没有固有资产资产的群体无法进行融资。另外,贷款金额受到抵押物价值的限制,而且利率一般较高,这也导致了很多低收入群体的发展受到制约。而商业银行作为稳定社会的主要金融机构,开展微型金融业务将会使低收入群体可以在一个较透明、公平的环境下进行信用借贷,在商业银行专业的金融服务下进行融资,从而使低收入群体得以参与到金融经济集体中。而低收入群体的稳定发展,也将使资金有效地回到商业银行的手中。商业银行开展微型金融服务,拓宽了客户受众,低收入群体客户在得到发展的时候也会促进商业银行得到发展,从而使双方得到共赢。
三、商业银行开展微型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对微型金融的认知不足
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及自主创业在国家战略发展中是同等重要的。但很多的商业银行依旧采用传统的运营模式,将大部分精力集中在大型企业的客户上,将小微和自主创业客户放在次级地位。这是由于在计划经济和金融危机过后,政府主要扶持大型企业和工程遗留的问题。然而,随着经济的重心开始由小微企业、个体商户及低收入群体开始承担时,商业银行也应当开始注重微型金融服务,避免因为自身的认知问题限制微型金融的发展。
微型金融对于大部分人而言依旧停留在扶贫阶段,然而这种定义是狭义的,相较于大型企业而言,小微企业等为低收入群体,是弱势群体,这一思想也限制了商业银行进入微型金融市场。
现今,微型金融市场还是不够完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到来,很多的负面消息也影响着商业银行进入微型金融的脚步。往往认为在进行微型金融服务的风险高于对大型企业进行金融服务的风险。所以依旧将大部分精力放在对大中型企业客户的争取中。这也从一方面反映出商业银行缺乏一定的危机感,未曾看清微型金融的潜力。然而在对小微企业等群体进行金融服务时,其金融活动收益往往足以覆盖其风险。而微型金融市场,依旧停留在卖方思想的观念里,导致商业银行在微型金融市场里的占比有所不足,其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不成正比。在现如今开放的市场里,民间金融机构已经完成了由卖方市场服务转变为买方服务观念的转变。两相比较,商业银行在微型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占有力相当匮乏。
(二)运营成本过高,贷款风险过高
小微企业、个体商户、家庭作坊等组成微型金融的客户群,但由于这些企业客户管理模式一般采用家族式管理,这也使得个人财产和企业资产无法进行清楚的分割。商业银行无法获得足够的财务信息对这些客户进行能力评估。假设商业银行要为这些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较大型的企业客户往往需要进行更多的信息筛选及客户选定,避免与微型金融服务对象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失真导致风险偏高,这一筛选过程也将导致金融服务过程的运营成本偏高。此外,由于微型金融相较于大型企业,具有贷款金额小,客户量多两个特点,这两个特点也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在进行该金融服务时增加单位成本。
对于小微企业等进行信用贷款业务时,往往由于这些企业的规模较小,本身经营管理模式的问题,抗风险能力匮乏。而且相对于大中型企业,微型金融服务对象的信用意识较薄弱,常常会发生客户逃避商业银行监管,挪用贷款作为他用,甚至逃避还贷的问题,也使信贷风险过高。
(三)法律政策不完善
在我国,现今的法律及政策涉及微型金融的依旧不多,根本无法约束微型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例如债券发行、信用担保等缺乏法律政策的支持,甚至《担保法》《贷款通则》等之中有着一些不利于微型金融发展的条例。
四、商业银行开展微型金融的改进措施
(一)正視微型金融,创新服务方式
应从本质上认清微型金融在以后国民经济中所占的地位,在对现有大中型企业客户进行竞争的同时,积极开展微型金融企业客户,尽可能展开金融业务对微型金融市场进行占有,依靠市场强大的占有率来弥补单位成本过高,风险过大的问题。使以往的卖方服务方式转换为以微型金融客户为主体的新型服务方式,尽可能增多微型金融受众,创新业务模式,结合传统经营模式,形成新型的服务模式,使得商业银行的微型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等低收入群体的发展,进而反哺自身,达到共赢。
(二)促使政府出台政策法律
现有的法律政策并不足以为商业银行开展微型金融服务保驾护航,只有尽可能促使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使微型金融企业得以健康的发展,也能使得整个微型金融体系得以健全。也只有出台相关法律政策的,才能使商业银行敢于大跨步进入微型金融市场,从而更好地为这些微型金融服务受众服务。
(三)建立健全征信体系,促使部分企业信息对商业银行开放
目前,我国现有的征信体系关于企业的信用信息主要存在于工商、税务、海关、公安等政府部门中,而且进行企业信用信息查看需要花费较多的精力。所以如果要大力开展微型金融服务,最好使征信系统向商业银行开放,避免因为查看相关信息导致成本偏高。
五、结语
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微型金融服务对象的占比越来越重,所以商业银行应当在保有大中型企业客户的同时,尽可能开拓微型金融市场,创新服务模式,使微型金融成为商业银行新的赢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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