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1997年9月,“依法治國”第一次被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并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今年10月份,习近平主席在十九大报告中对法治问题进行了浓墨重彩的阐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越来越坚定和明晰。但如何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全民遵法守法,是需要持续探索的常新课题。法律援助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个辅助手段,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对夯实依法治国的基础,建立维护公序良俗,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律援助;社会意义;实现
一、法律援助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援助最早源于英国,最初是私人或者宗教团体出于正义和良知,同情社会上的经济困难者,为他们免费或者减少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带有公益性质。从法律援助的起源及几百年来世界各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也大都体现了这样一种基本内涵。
概括来说,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拨款购买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的补贴由财政发放。
法律援助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法律援助是一项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公益事业,其初衷在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承担着扶弱济贫的社会道义,必须以法治、公正、平等为基本的价值取向。
2.法律援助受援对象一般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或在法律关系中相对处于弱势的一方等特殊人群。
3.法律援助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如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又包括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如法律咨询、公证证明。
二、法律援助的社会意义
首先,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人权保障制度,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推进,在一定程度上对增强全民法律维权意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增强了整个社会的守法用法氛围,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夯实了基础。
其次,缓解信访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法律援助与信访对接是缓解当前信访压力的有效途径。法律援助介入信访,一方面可以助推一些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极大程度地消除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缓解了信访压力,促进了社会的良序发展;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援助律师对上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鼓励并帮助上访群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培植民众法律维权意识,建立法律信任,推动全民普法,都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三,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制度保障。当前中国处于转型期,因为社会资源配置的不平衡,受教育程度不同等原因,导致一些群体在政治、经济、法律等各种社会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一方,这些所谓的弱势群体在法律面前对于合法权益的争取和维护要相对艰难一些,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基本原则存在一定的矛盾。这些位居弱势的群体在法律面前如何发声,如何维权,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的程度。法律援助,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个辅助手段,通过为这些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处于劣势的贫弱阶层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及平等的司法保障,实现了形式和实质双层意义上的平等,有效促进了司法公正,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平等。
第四,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建立法律信任,维护法律权威。美国著名学者米歇尔·麦卡恩曾经在《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中写到:“穷人看到自己也能像富人那样享受司法体制的保护,因而更支持依法治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特别是对一些群体性矛盾如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等集体案件的法律调解和疏导,让民众从对这些集体事件依法公正合理的处置中感受到法治的阳光,这对促进社会贫弱阶层对于法律的理解,稳定社会治安、恢复公众对法律的信任,维护司法权威起着极为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目前我国法律援助体系及现状
中国司法部于1994年正式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制度。1995年初广州市成立全国首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20余年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援助体系。司法部、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有法律援助中心,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及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区,由地方司法局指派人员代行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还包括由高校、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社会团体自主发起设立的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如1992年,武汉大学成立的我国公认的第一个民间法律援助组织——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1995年成立的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妇女法律援助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等。这些民间公益组织并不直接受政府管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各方捐助,以志愿服务为主。
近些年来,随着在政府对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深化推进,整体的法律援助体系已经建构完成并日趋完善,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但是尚未覆盖至社会每一个阶层的所有成员。从1994年司法部正式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至今尚才短短数十年,从制度设计到运行实践都还有很大的改进和完善的空间,宣传力度不足也导致法律援助尚未获得社会尤其是法律援助重点关注和指向的特殊群体的充分认同,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积极作用还很大程度上没有发挥出来。
四、法律援助社会意义及法律价值的实现
路漫漫其修远兮,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高效运行,需要一个漫长、逐步完善的过程。笔者以为,可尝试从以下几个途径来提高法律援助在广大社会民众中的认同感,建立司法信任,将法律援助真正渗透入民众的法律意识中,只有民众认同了,参与了,法律援助才会有更多的实践机会,并在实践中得以不断调整和完善,使之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矛盾相适应,从而推动法律援助制度的真正实施和促进法律价值的实现。
第一,增强普法力度,建立民众司法信任。“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标志着中国正逐步走向法制,一个国家法治的真正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众对正义的追求和坚持。但当前很大一部分民众的法律意识处于觉醒期,法律维权意识淡薄,遇到问题,多是选择上访告状,这也是造成我国当前信访怪现状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有一些人虽有维权意识,但苦于没有出路不得已放弃维权之路。虽然法律援助负有济贫扶弱的社会道义,承担保障司法平等公正的法律职能,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民众的主动参与,法律援助的作用就不能真正地发挥。民众法律意识的缺失是阻挡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和进步的最大掣肘。只有增强普法力度,民众理解并认同法律援助,建立起法律信任,在法律权益受到损害时积极主动寻求帮助,法律援助才不至于仅作为理论被束之高阁或干脆沦落为一个摆设、一句口号,才能真正的发挥保障职能作用,另一方面,法律援助制度也得以在社会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形成实践—反思改进—再实践的良性循环,促进法律援助制度社会意义和法律保障职能的实现。
第二,增强对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受援者的人文关怀,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认同感和使命感。在这一方面,政府积极、主动、鼓励、支持的态度,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不乏关于法律援助报酬低,公益律师处境艰难,民间法律援助组织资金筹措渠道过窄面临经费紧张不足的生存问题等等声音,对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探讨,笔者主观地认为单纯的加薪不足以点燃法律援助的热情,法律援助指向特殊群体,法律援助本身应该彰显人道和向善的力量,通过加大宣传、制定各项扶持鼓励政策,增强对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受援者的人文关怀,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认同感和使命感,通过社会公众影响力来助推法律援助的发展和完善。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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