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04年,国家全面启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迄今已走过十余个年头。十多年来,经全国各级文化部门和社会各界付出了艰辛的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保护实践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原本冷僻的概念,也经历了渐进深入和含义流变的过程。置于十年回顾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厘清概念与方法的边界,建构更具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保护理念和实践原则。
关键词:非遗;保护;辨析
一、“非遗保护”应该保护什么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提出要对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进行保护。其中的文化遗产主要指古迹、建筑群、古遗址等。随着保护工作的推进和认识的深化,人们意识到那些无形的、世代相传的、活态的文化实践、技艺和表现形式也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有相应的保护规定。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于2004年成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施行。
随着“非遗热”的兴起和概念的推广,公共认知上出现了一个误区,即把一些非遗的成品或者文物当成是非遗,甚至一些地区、单位或传承人也有意无意地往这方面引导。如:云锦是联合国非遗项目;金箔是国家级非遗;南京盐水鸭是省级非遗……诸如此类。在南京路边甚至可以看到这样的店招:“江苏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南京盐水鸭”,这样认识不能算全错,但却有失偏颇。如不矫正,长此以往就会形成误导。这几个代表性项目正式名称应该是“南京云锦木机妆花手工织造技艺”、“南京金箔锻制技艺”、“南京板鸭、盐水鸭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特性就是它的“非物质”性。它所重点强调的并不是这些物质层面的载体和呈现形式,而是蕴藏在这些物化形式背后精湛的制作技艺、独到的思维方式、丰富的精神内涵等非物质的内容。有些工具、实物、制成品甚至某些场所,尽管对认识、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重要的作用,但这些实物本身并不是非遗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不是人,也不是物,但又离不开人,离不开物。比如列入人类非遗代表作的“古琴艺术”,古琴不是非遗,古琴演奏家也不是非遗,只有古琴的斫制技艺、弹奏技巧、打谱研究、演奏仪式、传承体系等,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特性就是它的“非物质”性。它所重点强调的并不是这些物质层面的载体和呈现形式,而是蕴藏在这些物化形式背后精湛的制作技艺、独到的思维方式、丰富的精神内涵等非物质的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之处在于:物质文化遗产强调了遗产的物质存在的形态、静态,不可再生和不可传承性,保护也主要是着眼于对其损坏的修复和现状的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遗产,注重可传承性,突出人的因素、人的创造和主体地位,强调知识技能及精神的意义和价值。在该认知和共识的基础上,文物保护工作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与非遗保护工作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区别则显得更加富有深刻性和前瞻性。
2016年10月文化部项兆伦副部长在“传统工艺青年人才论坛”上的讲话指出:“要准确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客观认识我国非遗保护传承的实际状况,有五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一是非遗是世代相传、并在适应周围环境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得到再创造的文化遗产。二是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广大传承人和实践者群体的代表;大部分非遗项目是群体成员共享的遗产,主要通过集体传承和持续性再创造得以存续和发展。三是持有非遗的社区、群体或个人,既是传承者,也是实践者,更是创造者,他们是保护、传承和发展非遗最为重要的力量。四是有效的保护措施是能够确保非遗生命力;这些措施既包括《非遗法》明确的认定、记录、建档和传承、传播等措施,也包括《公约》提出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以及振兴等措施。五是一部分以手工艺为主要生计来源的传统工艺项目传承人群,面临产品需求萎缩、收入不足以解决生计的困境,致使传承后继乏人。
目前,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取得瞩目成就,正在迈上新的台阶。但同时也要看到,随着实践的深入,对非遗本身及非遗传承规律的认识还在持续深化和调整中,各种有效的保护措施还在探索拓展,政策和制度建设也需要进一步充实完善。继续学习和普及《公约》和《非遗法》,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坚持有鉴别的对待、有扬弃的继承,努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与现实文化相融相通。
二、非遗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回到公约”口号的提出代表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向更冷静和理性的方向转变。当然,仅在保护理念的整体认知上调整还不够,重要的是要在具体实践工作中予以贯彻,探索更符合我国传统文化传承的道路,方能逐步建立比较完备、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近年来,非遗保护工作大体逐步形成了以三种保护方法为主的共识,这三种方法即: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
抢救性保护的对象,是指那些因生產、生活方式的变化而丧失了活态生存条件,因社会审美取向及生活方式的变化而失去了生命活力濒危的非遗项目。对这样的一些项目,应实施根据文化部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将所有获得的实物和资料整理分类,建立翔实的档案或数据库,做好资料的编辑和出版工作,以使项目得以全面地、长久地保存并用于研究。
整体性保护是指在充分认识到文化生态重要性的基础上所选择的一种保护方法。这种保护方法的实质就是文化生态保护,如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就是整体性保护的一种有效尝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立,使得以非遗为主的各种文化事象得以保留它的活态形式,与区域内民众的生产和生活有机结合,使相关非遗项目在原生的环境中很好地保留了它们的原貌和传承机制,充分保护了它们的整体性。
生产性保护是指在保持非遗的原真性和传承性的前提下,以生产、流通、销售为手段,将非遗转化为文化产品,以帮助其在现实生活中继续发挥功能,实现价值的一种保护方法。但这种方法也极易因盲目开发和过度开发等原因使其发生不同程度的异变,因此对这一保护方法尤其要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非遗生存土壤和空间在现代生活中受到一定程度挤压。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孕育、滋养非遗的传统村落、社区里井受到城市扩张、拆迁改造、撤并乡村的挤压,一些非文化遗产失去了生存土壤和空间。个别门类的项目找不到与现代生活的结合点,后继乏人,受众急剧减少。
二是保护机构配备参差不齐。从去年国家《非遗法》及省《非遗保护条例》贯彻落实督查情况来看,还存在有保护工作机构不健全,一些非遗工作机构缺少编制和人员,专业人员配备不足、流动性较大,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这与保护工作任务日益加重、专业性强的特点不相适应。
三是对非遗文化内涵和现实价值挖掘、宣传不够。部分名录项目的文化、经济和社会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彰显,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思路与机制有待进一步拓展、完善,尤其是引导、激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的办法途径还不多;一些地方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另外,随着老一辈传承人年事越来越高,年轻人对一些非遗的认知和钟爱正在递减,不少非遗项目面临断代失传的危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非遗保护工作中新的问题和矛盾还会不断出现,非遗保护作为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一项系统性工程,应当积极寻找对策,探寻解决途径。
四、要让非遗融入现代生活
现代社会发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并不对立,但非遗保护工作要发展得更好,无疑需要创新思维、创新技艺、表现创新形式。让非遗融入现代生活,是避免传统文化消亡的有力保障,是避免城乡面貌趋同、提升生活品位的重要抓手。非遗融入现代生活,可以增加文化的厚重感和人们的归属感,让人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非遗的技艺和才能在传承人手中传续,而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与之互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与当前环境相适应的内容与形式的再创造,让更多非遗产品融入现代生活。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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