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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看“非遗”申报与保护中存在的误区

时间:2023/11/9 作者: 青年时代 热度: 13961
陶稷辉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要确保科学性与合理性,就必须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本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出发,分析了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的界定及申报和保护过程中存在的误区,并就如何改变现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希望可以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保护提供一点可供借鉴的内容。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保护;误区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讲述和表演艺术、手工技艺、社会活动以及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以及与之有关的各种实物和场所,它们必须具备以下特点:一,世代相传,并与所在地的历史文化紧密相连;二,得到所在地民众的广泛认同;三,与现有的国际公约之间不存在矛盾,对于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中,可以发现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地方文化之间的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某一区域历史文化特点的集中反映,与当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当地的历史文化发展情况。

  二是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得到当地民众认同。没有认同的文化就没有根基,非物质文化遗产植根于民众之中,对其的认同,实际上就是民众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共存中所产生的心理和行为上的归属,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以及对其进行保护来说都具有意义。

  三是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非包括所有无形的文化遗产。只有那些与现有的国际公约之间不存在矛盾,并对于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应该得到保护,这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一个重要界定,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和重要意义。

  可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仍然没能完全实现与国际接轨,尤其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具有积极性、创新性和有益于社会的问题尚无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范围较广,种类和形式数不胜数,而其性质也并非都是积极和有益的,其中同样夹杂了不少对社会无益的非物质文化内容,有些非物质文化内容甚至违反了国际公约,给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由于我国在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候对这方面问题没有涉及到,从而造成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过程中的诸多误区。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被无限放大,认识模糊的问题普遍存在

  “遗产”最初的定义指的就是前人留给后人的物质或精神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可以被称为“遗产”,就在于它有积极的价值和意义,是前人留给我们的文化财富,而非文化糟粕。这一重要概念,在我国申报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就已得到明确,只有非物质文化内容中不违背国际公约,并对于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的“最优秀”部分,才能申请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在具体进行申报和保护工作时,由于上至主管领导,下至基层文化工作人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存在模糊,从而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被严重扩大了,对于非物质文化内容缺乏必要的筛选和评价,只要是非物质文化的内容就进行上报。如此一来,就会导致所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出现良莠不齐的现象,其中混杂了不少不利于社会健康发展和违反国际公约的内容,这不但影响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的整体质量,增加了评审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而且对于积极有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也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的无限放大,也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变得更加困难。一方面,我国幅員辽阔,历史悠久,民间和地方特色文化种类繁多,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负担原本就较为沉重,如果不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甄别和鉴定,所有的非物质文化内容都一味保护,势必会大大地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量,凭借现有的技术条件和人力、物力、财力水平,根本无法满足工作的需要,从而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难以为继。

  另一方面,一些负面、消极,甚至对社会发展有害,不符合主流价值观要求的非物质文化内容,包括民间文化中的低俗部分,民间传统中的陋习和恶习,生产及生活过程中的错误经验等等,这些都属于非物质文化中的糟粕,原本应该予以摒弃,现在将其列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之中,不但会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浪费,而且会助长不正之风,使低俗艺术和传统陋习等文化糟粕内容披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衣继续危害社会,导致保护变成了纵容,如此一来,就违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初衷,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2.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没有筛选的标准

  前面说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的模糊,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无限扩大,而由于现有技术、人员和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又不可能对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都进行申报,从而极大地影响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过程的规范性。在选择申报项目的时候,有关人员往往会将自己的经验阅历或者主观意愿作为选择的依据。有的申报人员在申报过程中参考了专家和领导的意见,这其中同样难以避免会受到学历水平、知识结构、社会阅历、个人喜好等因素的影响。因为申报工作中所涉及的人员看法不同,申报文本不得不反复修改,难以统一标准,从而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的混乱。

  3.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候片面关注地方特色,忽略其积极性和有益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对于文化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也在全社会范围内频频掀起高潮,成为了媒体和人们热议的话题。各地政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每年的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不断增加,部分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数量甚至出现了翻倍的现象。在这个过程中,不少积极有益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纷纷被发现并得到了保护,对于调动申遗工作人员和民众申报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性,从而更好地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保护工作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endprint

  然而,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模糊,对于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的质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部分地区片面追求申报数量,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层筛选,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上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夹杂了很多不符合国际标准的内容。很多地方在选择申报项目的时候主要的标准就是是否具有当地特色,但凡是能够体现地方历史文化和带有浓厚当地民间色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都会进行挖掘并上报,至于该非物质文化内容对于社会发展是否有积极意义却没有进行论证和评价。这样做的结果,在短时间内似乎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工作带来了丰硕的成果,营造出了地方文化繁荣的景象,然而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到地方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保护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进行分级管理,建立名录,本意是为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发展,然而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对名录制度的理解存在偏颇,把名录当成了政绩的反映,结果反而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出现了背离。在一些负责申报工作的人员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主要体现在名录上,名录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越多,越显得政绩突出,这实际上已经违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的初衷,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造成了弊端。有的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尚且处于原生态状态,且为当地所独有,保护价值极高,然而为了申报,往往会对其进行野蛮挖掘,从而造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这与当前旅游开发过程中的旅游资源野蛮开发何其相似。为了实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初衷,这一问题应该得到及时的纠正。

  5.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的科学化、规范化措施

  首先,有关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上要有所调整,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有关定义,加入相应的修饰语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保护与现有的国际公约之间不存在矛盾,对于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等内容能够在其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从而使得国家和地方有关工作人员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范围,尽可能避免申报过程中的盲目性。

  此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流程要有严格的标准,对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层层筛选,避免其中混入害群之马。通过筛选,保证文化糟粕能够得到有效的剔除,真正具有積极意义和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能够得以申报,从而得到良好的保护。

  其次,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的审核和监管力度,严格把关,反复核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制度落到实处,确保申报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加强对名录的管理,对于进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认真审查,确保项目的积极性和有益性,以及申报流程的规范性,避免单纯为了政绩而增加申报数量、违反申报流程规定等问题的出现。在进行审查的时候,一旦发现有人弄虚作假,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惩处,对于情节严重者立即将其撤出名录。

  最后,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域共享,避免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垄断的情况发生。从现阶段的情况来看,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旦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响范围内某一地区申报了该项目,其他地区失去了申报的机会,就很可能会失去保护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样是非常不利的。

  结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要确保科学性与合理性,就必须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工作不但要引起高度重视,而且要有正确的认识,统一标准,规范流程,加强监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工作向着健康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华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看“非遗”申报与保护中存在的误区[J].三峡文化研究,2008(0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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