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支付宝”网上快捷支付方式的日益流行,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相应带来了许多问题。该项目分析了目前“支付宝”网上运营模式,进而探究该模式带来的法律问题,据此提出“支付宝”法律责任的改进建议,以期推动第三方网络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支付宝”;快捷支付;法律问题
随着快捷支付方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兴起,以“支付宝”为首的电子支付方式已成為时代的潮流,尤其在大学生中,网上支付的使用频率甚至超过现金,这大大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虽然电子支付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仍存在许多潜在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为此,本项目紧跟时代潮流,从大学生的实际生活出发,关注时代热点,对“支付宝”运营模式进行全面分析,提出创新性的建议,以期推动第三方网络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支付宝”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分析
“支付宝”是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致力提供简单、安全、快速的支付解决方案。“支付宝”主要提供支付及理财服务,包括网购担保交易、网络支付、转账、信用卡还款、手机充值、水电煤缴费以及个人理财等多个领域,并且还推出了余额宝等理财服务。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过程实际上是一种提供支付信用担保的中介服务。以“支付宝”为例的第三方支付流程为:买家在淘宝网上购买商品,双方达成一致,买方付款;淘宝通知卖家已收到货款,卖家通知快递公司发货,买家收到货物并确认,从而淘宝可以放款给卖家;如果买家认为货物有问题,可以将货物通过快递公司返还给卖家,买卖双方协议退款。“支付宝”这种电子支付方式在短短时间内迅速流传起来,是因为其有着传统现金支付无法比拟的好处,如以下几点。
(一)支付过程便利快捷
“支付宝”进行网上支付时,用户无需到银行办理转账业务,只需要使用“支付宝”进行网上支付即可。当支付款额到账后,“支付宝”后台会及时通知卖家,卖家会立即进行货物的出单,消费者也无需出门就能享受购物乐趣。
(二)账目往来清晰
“支付宝”为买卖双方记录每一笔钱款交易的信息,买卖双方可以随时通过手机查看交易记录与钱账往来,方便查看与核对信息,也有利于提升交易的透明性与安全性。
(三)节省时间
“支付宝”支付方式不但使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购买到需要的商品,从而节省大量时间,而且“支付宝”为买卖双方节省了跑去银行汇款和查账的时间,卖家通过“支付宝”可以查询钱款是否到账,是否可以进行货物的配送,买家则可以通过“支付宝”进行转账和汇款,节约大量时间,便利交易,省去许多传统交易的麻烦事项,方便快捷。
(四)理财方式多样
“支付宝”具有丰富的理财方式可供使用者选择,例如“余额宝”“蚂蚁财富”。其具有操作快捷、利率高的特点,用户可以无门槛的存入并且享受利益,同时可以随时转出,并且“支付宝”旗下的蚂蚁花呗、蚂蚁借呗等类似“信用卡”消费的渠道也丰富了日常消费模式。
二、“支付宝”法律问题的呈现
(一)“支付宝”适用法律难题
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对“支付宝”进行正确定位。“支付宝”起初是以一种支付手段出现的,然而随着不断地发展和人们运用的广泛,其业务已经拓展到了金融领域。尽管“支付宝”仍将自己定位为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公司,是消费者与卖家之间的中介机构而非金融机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一直从事着与金融有关的业务,如余额宝、代收话费、代缴电费、花呗与借呗。现状就是,虽然“支付宝”从事与传统金融机构部分重叠的业务,但有关部门尚没有制定出完善的配套法律促进其发展。因此,只有正确认识到“支付宝”的法律定位才能更好地规避风险、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认为“支付宝”仍是一种支付手段,仅是发展中被赋予了更深的意义,那么“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仍属于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因此应属于商法的规制范围。但另一种观点观点是,因“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经营业务具备金融服务性质,因此应将其纳入金融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制范围中。
(二)支付宝服务协议存在问题
关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前必须签订的格式合同本身也存在问题。第一,格式合同未尽注意义务。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都要求,提供各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志,并按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但在“支付宝”的服务协议中,并没有将相应需要特殊表明的条款进行标注,而是与一般的条款没有差别,没有引起与之订立人的注意。对于一些问题也没有向用户进行解释,由此可见支付宝公司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第二,格式合同赋予支付宝公司的权利过大。如协议第六章第三节第5条规定,“本公司在合理认为有必要时,可不必事先通知用户而终止服务,甚至可以暂停、关闭、删除用户账户内的资料……”,也即是说“支付宝”可以在用户不同意甚至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认为合理的情况下终止、改动用户的交易和资金,而对于何为合理的情况,支付宝公司却未作任何解释。这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有违合同的公平原则。第三,服务协议的免责范围过大,超出法律规定。《支付宝服务协议》中第四章第三节第5条规定,如果因为系统或网络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支付宝”不能提供给客户相应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八章规定,如果由于因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导致提供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以及在公司网站公告的系统停机维护期间,使用户无法使用各项服务时,支付宝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支付宝公司将这些情况作为乙方的免责条款,但是作为电子支付中介,支付宝公司有义务提供安全支付服务平台。而支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极力将自己应当尽到的义务排除,客观上就造成了用户与公司的地位不平等,违背了公平原则。
(三)法律规定不完善
对于“支付宝”这一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法律规范方面,制定比较晚,目前对“支付宝”网上交易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涉及网上支付的法律比较少,涉及的法律法规只有《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除此之外再无涉及的法律、法规,并且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法律也没有涉及太多。endprint
并且当前我国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法规效力等级普遍不高,且分布零散,缺乏专门调整的法律规范。基于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定性尚未明确的问题,对于平台的监管主体以及监管方式还没有十足的把握,因此不敢贸然制定稳定性较强的法律,即较高位阶的法律。但这种不确定状态的持续必然会危及这类平臺的稳定发展,也无法对商户、客户等其他平台使用者给予足够的法律救济措施。加之监管力度不足,法律还不够完善,这就使“支付宝”用户在进行支付时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用户交易环境比较恶劣,容易造成钱财流失,而钱财流失后无法得到全面的法律保障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四)网络支付安全问题引起的赔偿责任
“支付宝”作为网络支付中介,安全问题的保障是支付宝能持续运营的基础和前提。“支付宝”的安全隐患主要存在于电子支付系统被黑客攻击,客户资料、账号密码等被黑客窃取,造成客户的损失。一旦发生上述问题时,“支付宝”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支付宝服务协议》中第四章第三节第5条规定,如果因为系统或网络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支付宝”不能提供给客户相应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八章规定,如果由于因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导致提供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以及在公司网站公告的系统停机维护期间使用户无法使用各项服务时,支付宝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支付宝”在服务协议中就“无法正常运作”情况的规定,更多的将承担后果的责任推向客户,没有合理的规定自身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与合同法确认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也相背离。
三、对“支付宝”法律责任问题改进的建议
(一)完善有关立法
由上文可见,当前我国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法规效力等级普遍不高,且分布零散,缺乏专门调整的法律规范。这基于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定性尚未明确,业务范围无法确定。对此必须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只有业务范围明确以后才能说监管问题。一旦业务范围明确后,有关部门必须要针对其制定一套专门的、具有较高位阶的法律。对“支付宝”交易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对“支付宝”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建立相应解决方案,并定期对“支付宝”进行监管,防止因资金沉淀而引起的资金挪用,保证交易资金正常流动,这些问题只有依靠相关部门尽快解决和监管,才能保证交易安全,确保交易信息流向的透明化,从而保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稳定发展,引导其在市场竞争中健康开展业务。
(二)加强监督管理机制
必须要加强对“支付宝”后台及网络银行的监管,要健全企业监管制度,对于泄露用户信息及倒卖用户信息的人员加强打击力度,国家也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涉及监督管理方面,规范认证机构的合理性与安全性,对于认证机构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惩罚力度,加强对利用支付宝交易平台进行洗钱活动的监管,严格控制支付宝中资金的流向问题,完善支付平台的监管体系,以便保障用户权益。
(三)构建信用环境
“支付宝”支付目前还没有健全的法律保障,社会信用环境也不明确,无法保障客户的权益。“支付宝”应建立起一套客户信用制度,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交易监控、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防范,严厉打击利用“支付宝”等网上支付方式进行犯罪的行为。同时对于失信者可以出台相应的惩罚措施,而且我国应建立个人信用体制,建立网上交易实名制,从而使网上交易更加规范,便于交易双方了解彼此基本信息,放心交易,帮助用户建立网上交易信用,构建良好的交易环境。
四、结语
“支付宝”作为一种信用担保中介服务方式,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其作为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机构在运营过程中涉及自身的安全问题,客户权利保护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分担、赔偿问题,并且“支付宝”还存在影响我国金融稳定的因素问题。这些问题是否能在今后的运营过程中得到良好的解决,直接关系到“支付宝”未来的发展。虽然其存在许多问题,但发展前景不可小觑,只有明确其定位,确定其业务范围,完善相关立法才能推动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魏捷.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2(2).
[2]田沛.支付宝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分析[J].电子商务,2015(10).
[3]林肖依.支付宝给传统法律造成挑战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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