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民事送达制度的立法完备与否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效率的高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民事案件数量年年增多,在民事送达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传统送达制度的弊端逐渐暴露。基于此,找出送达制度的缺陷,指出民事送达的影响因素,为民事送达的发展完善找出新的出路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民事送达;送达实践;理论研究;送达制度
一、我国民事诉讼送达的困境
送达制度架起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桥梁,增加了双方的沟通与联系,贯穿了诉讼过程的始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对送达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规定不够细化且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又有许多纷繁错杂的问题,导致使送达制度出现了许多漏洞,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直接送达难度加大。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性不断增强,人们的居住地址变更频繁,导致了法院不能准确的确认被送达人的准确住址。第二,委托送达执行不力。委托送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个法院的司法协助效率很低,加上《民事诉讼法》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详细的规定,委托送达实现困难。第三,邮寄送达效果不佳。在实际邮寄过程中邮局工作人员可能无法将文书送到本人手中。由于投递不及時,有时法院在开庭前无法收到送达回执,因而无法确定诉讼文书是否送达。第四,留置送达程序过于严格。[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所规定的留置送达条件太过严格,在实际送达过程中很难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相关组织代表往往因为怕麻烦,害怕担责,惧怕被报复等原因不愿到场见证,已至一份法律文书,送达人员往来多次都无法送达。
二、民事诉讼送达难的成因
(一)法律经济学分析
从法律经济学的定义来看他是利用经济学来分析法律,运用在送达难问题上最直接的体现就是送达成本问题。以一件离婚案件为例,诉讼费最高300元,这300包括了从法院立案到判决产生的所有费用,而一件离婚案件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的成本为72元,送达费用占了诉讼费的25%。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送达成本问题是影响送达的重要因素,在送达问题上如果法院为了保障每件案子都能送达而投入大量的送达成本,减少了其他环节的投入,这样带来的效益是远远低于原来的成本分配的。所以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要平衡送达成本和送达收益之间的关系。调节好收益和成本的关系才能最大限度的解决送达难问题。[2]
(二)制度原因
第一,没有明确规定送达主体。在我国民事案件的诉讼文书由主审案件的法院负责送达,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由主审法院的哪些人员负责送达,负责送达的人员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如果负责送达的人员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他们的惩罚措施是什么。
第二,送达手段僵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八种送达方式规定严格的程序,为送达方式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这样虽然有利于权力行使的权威性和程序的安定性,但是也衍生出了程序的呆板运行等问题。没有赋予法官具体案件灵活适用的权利,也不利于开发新的送达方式。
第三,送达监督机制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送达人员积极性不高,送达行为不规范,甚至会出现违反送达程序的行为;部分受送达人违法阻碍正常送达;相关协助送达义务人不愿配合。[3]这些行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给送达工作带来很多麻烦。
(三)社会诚信原因
在我国,由于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健全,对恶意逃避和纵容规避送达的人缺少必要的约束和惩罚机制。[4]我国现在处于经济转型阶段,社会主体不诚信行为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来引上轨道。反映在送达问题上,不守诚信现象大量存在。原告为了剥夺被告诉权故意提供被告的虚假地址,受送达人千方百计故意躲避送达,受送达人周围的相关人员包庇袒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逃避责任而“人去楼空”等。我国法律缺乏对这些行为的规制实际上降低了这些人的违法成本。
三、民事诉讼送达难的出路
一是直接送达明确送达主体,重新界定签收人范围。现有的对签收人的规定范围太小,应该扩大签收人的范围。当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在诉讼文书送达时,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同住家属,同住朋友,在场的并且与受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人,不同居的亲属,朋友,邻居或者自愿代收诉讼文书的人均可成为代收人。当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可以规定直接由该法人组织中任何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代收。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居委会,社区等组织机构。
二是建立随地直接送达制度。规定送达人在任何地方遇见受送达人都可以当场送达,不受地点的限制。建议建立随时随地直接送达制度,只要送达人员发现受送达人即可进行送达,不必在送达地址完成送达。这既能增加送达的成功率,也能一定程度上避免受送达人故意规避送达。
三是改革和完善邮寄送达。完善邮寄送达制度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法院应拨出专款作为邮寄送达的邮寄费。对于这笔经费一定要转款专用,这样才能从根源上保障送达的质量。第二,完善法院专递业务,提高效率降低费用。制定一套约束法院专递人员权利义务的规范,包括邮寄时效,邮寄回执的填写,邮寄结果的查询等。第三,增强法院专递人员的权利。将法院专递人员列为法定送达人,赋予他们留置送达的权利,提高送达效率,节约司法资源[5]。
四是缩短公告送达期限。随着科技发展,电子媒体逐渐代替传统的纸质媒体,电子媒体的传播速度也是纸质媒体的好几倍,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通过媒体获得信息的时间大大缩短。基于此笔者建议借鉴日本等国的公告周期,将国内的公告周期缩短为一个月。对于委托送达和转交送达应该完善程序规定的细节,确定适用的范围。
五是拓宽送达途径,创新送达方式。相较于传统的送达方式,电子送达有独特优势,笔者建议下一步大力推广电子送达,通过电话送达,邮件送达等方式来缓解传统送达方式时效慢、成本高的压力。另外可以通过法院的官方微博,公众微信号来进行公告。这种方式如果能在立法上被确认,那不仅能提高公告效率也能减少公告的成本。
六是增加当事人规避送达的法律责任。从立法上制定相关规范措施解决规避送达的问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细化现有规范,将规避送达的行为写入《民事诉讼法》并且根据情节轻重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向德国学习,建立当事人指定代收人强制制度,即案件受理后如当事人不来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即要求他指定代收人,如不指定又送达不能的即视为已经送达。
四、结语
民事送达制度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制度,诉讼文书能否顺利送达与直接关系到审判活动的进程。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情况的不断出现,送达制度的立法应当随着客观情况适时而变。文中第五章叙是笔者对当下送达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出的对策和建议,希望这些建议能对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徐晔岐.民事送达实务调研[D].黑龙江大学,2012.
[2]张秀梅.论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重构[D].山东大学,2008.
[3]周成晨.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2014.
[4]华静娴.我国民事送达的实践困境及完善思考[D].苏州大学,2011.
[5]蒋坤学.我国民事诉讼送达难问题的分析及其对策思考[D].湘潭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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