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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机械化加工角度”探讨司法审判公正问题

时间:2023/11/9 作者: 青年时代 热度: 14246
徐伟男

  摘 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提出,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方式,其自身有其一套完整的内部体系,比如刑法、民法、经济法等,法律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学科交叉的现象,比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人类学等,这些学科很大程度上丰富了法律的内涵,也解决了一些法律与“本土化”的矛盾问题。笔者本次的论文,是从机械化加工过程的角度对比我国当前的刑法中存在的立法、合法伤害权等问题等进行阐述和比较,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来改善我国当前的审判公正问题。

  关键词:立法;合法伤害权;审判公正

  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是一栋无形的阁楼,我们的行为规范,经营活动等在这一座阁楼里,如果我们超出了这一范围我们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依法治国”是我国适应现代化经济的基本方略。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们的审美观也逐渐提高,追求艺术价值和艺术美,如果我们把一个完整的材料经过一系列的机床的机械加工比作一个精美的艺术品,那公正的审判也可说是法律的艺术,其实在机械加工过程中我们也可以反思我们的审判过程是否对我国的法律审判有意义呢?

  一个精美艺术品的产生其最初是一个毛坯材料,首先通过研发部设计机械图纸以满足我们生产的需要,其他的各项工序都是对应图纸来生产加工的,可以说一个图纸的设计正确与否直接影响艺术品的诞生。反观我们的审判依据是什么呢?最初的本源应该是我们的立法规范,在刑法中有“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果我们在刑法条文中找不到对应的罪名,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是不可以定罪处罚的因此我们要规范立法,考虑我们现在的刑法是否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把一些新的社会关系写入立法条文中,是否以前的社会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不需要调节的地方。因此我们要科学立法以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其次,图纸设计好以后就要拿到生产部门加工,那究竟该拿到哪一个生产部门呢?其依据加工精度的不同和毛坯尺寸大小,我们得需要选择不同的机床,因为这样一方面可以满足我们的生产需要,另一方面高精度的机床需要的加工成本高,因此我们在满足加工精度的同时选择合适的机床以减少加工成本,对应的法律审判问题是根据案件的疑难程度和影响程度来选择不同的法院管辖即地域管辖权,我们不能把每一个案件都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我们可能都认为越是级别高的法院审判的越公正,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担负着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事物繁忙,还得考虑成本高的问题。我们的刑事审判一般按照犯罪地发生地选择合适的审判法院,既要保证公正审判又要节约诉讼成本,对于一些重大的政治性案件一般会交由不同的地域管辖以防当事人的权利影响案件审判的公正。

  再次,选择好合适的机床后就要根据零件图纸来进行编程,编程就是按照图纸的形状来设定刀径路线建立相应的坐标轴,根据图纸的点位来确定这些点位的坐标,根据这些坐标在机床上设定就可以加工出零件的图纸形状。其对应的审判中,检察院依据诉讼程序经过立案、侦查、起诉阶段,实现了公诉权。除了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外,其他的大部分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1]。在检查院公诉以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我国的刑法条文对可能犯的罪名交由公安机关收集犯罪材料。

  “没有这金刚钻别揽这瓷器活”可见加工的工具或者说刀具直接影响了我们艺术品的精度和美观度。对不同的加工材料应选择合适的刀的强度和硬度以满足我们加工和成本的考虑。相应的对我们的审判过程中的思考,刀给我们的映像就是强硬和锋利,就好像我们的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公安部门实际上起到维护公共安全的作用是国家强制力的代表,对于故意杀害他人、强奸、绑架的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是合适的,因为如果我们平常人去调查取证从自身安全上来说恐怕难以保证吧。所以我们应当赋予具有国家力量的公安机关来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收集犯罪材料的真实、多少、方式等都直接影响了犯罪嫌疑人犯罪是否成立。是整个诉讼程序或者说诉讼目的能否实现关键在于侦查阶段收集的犯罪材料是否全面是否合法等。目前我们的公安部门为了提高案件的侦破率刑讯逼供现象还常有发生,所谓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2]。在我们赋予公安机关侦查权的同时,也赋予了它的“合法伤害权”,这是著名学者吴思先生在其《血酬定律》中提出的概念。所谓合法伤害权就是伤害在“合法”的名义下进行,在“赵作海案”几乎每一起冤假错案的背后,都存在着刑讯逼供现象。应该让“合法伤害权”不再合法,在今后的侦查阶段希望能像机械加工那样有“自检”及反馈系统,应使法律审判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做到自检并负责。检察院应对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加大力度监督,提高侦查人员的司法素质,提倡“文明司法”。套用培根的一句话“如果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那么刑讯则是污染了水源”[3]。

  在材料加工过程中实际上也存在变量误差,比如机床的精度也会随着使用时间过久而精度下降,我们的法律审判实际上也存在变量误差比如道德因素的考量、民意的影响。现在非常火热的“山东聊城辱母案”也或多或少的受到了这些变量因素的影响,但我们应把这些变量因素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我们的判决不能随着大家的喜好走,更不能被一时的民意所主导[4]。笔者认为,我们的法律审判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律的逻辑公正的审判,不应当让民意来“审判我们的司法”,法律下人人平等。当然一部良好的法律要符合道德规范,我们说“恶法非法” [5]。在材料加工中,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当今时代也可谓效率时代,我们需要自动化作业,各法律相关部门应该分工合作、相互制约在追求公正审判的同时也要兼顾效率。

  从前面的机械加工过程中我们可能按照图纸的要求完成了加工但是究竟合不合格是不是一件完美的艺术品,还要看是否达到图纸的设计标准要求,由终检来测量是否合乎图纸的尺寸大小和表面的粗糙度、误差要求,如果不符合看是哪一道工序有问题,还能不能修缮使之符合图纸要求。如果不能可能就会判定此零件报废,遗憾的没有成为一件艺术品,浪费了材料和零件加工耗时费用,机床和刀片的磨损等。反观我们的司法审判中对犯罪嫌疑人能否定罪量刑,还要看司法审判程序的“终检”法院对公诉机关就公诉的某一罪名,提交的犯罪材料是否全面是否事实清楚,对公诉机关是否按诉讼程序进行,是否缺少“法律工序”,如果有则要求公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有没有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等问题对证人的证词进行指证、质证。最终能不能判处犯罪嫌疑人有罪还得依据法院按照其法律逻辑和思维的角度来分析。相对于整个诉讼程序来说,法院最终的判决将是是否公正审判的标准,对公正审判具有终极意义。当前虽然提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法院作为政府的部门其要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也没有独立的财政来源,财政来源于地方财政,因此造成了法院有独立审判权而直接受理的法官却没有独立审判权,法官的审判受法院审判委员会和院长的干涉,這就好比材料加工的终检部门可以终检而终检内部的终检人员却没有终检的资格和权利,这在高生产效率的当前工业化时期,恐怕不符合实际吧?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在强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应该实际上赋予法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作为案件的直接审判人员,最有可能依据当前的庭审辩论情况和证据材料,对案件依据法律的逻辑和思维进行公正的判决了。

  参考文献:

  [1]2016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M]P407.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p477.

  [3]李奋飞.《有一种社力量转型社会的法制细节》[M]2010.上海三联书店.P175.

  [4]{美}布莱恩·拉姆、苏珊·斯温、马克·法卡斯编.《谁来守护公正》[M]何帆 译.p13.

  [5]李寿初. 超越“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本体分析[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11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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