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15年12月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随之“僵尸企业”的处置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河南省各级政府要抓住这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时机,尽快出台解决“僵尸企业”的方案,争取成为处置“僵尸企业”的首批试点,获取中央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因此,在处置政府的“僵尸企业”时,首先应着重处理这些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争取尽早并且下定决定要推进这类企业的彻底破产退出。本文研究了河南省各级政府处理僵尸企业问题的思路和原则、处置方案和保障措施。
关键词:河南省;僵尸企业;处置方案;保障措施
目前,工信部、发改委等部门也正抓紧起草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中央也明确提出“僵尸企业”处置过程当中,要重点解决职工安置问题,总的原则是市场倒逼、地方组织、中央支持,并且决定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两年投入1000亿,用于解决职工的转岗、技能培训等方面的问题。河南省各级政府要抓住这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时机,尽快出台解决“僵尸企业”的方案,争取成为处置“僵尸企业”的首批试点,获取中央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因此,在处置政府的“僵尸企业”时,首先应着重处理这些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争取尽早并且下定决定要推进这类企业的彻底破产退出。
一、政府处理僵尸企业问题思路与原则
(一)总体思路
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总体思路,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乃至破产清算,积极稳妥推动“僵尸企业”退出。
(二)基本原则
1.解放思想,提高认识
“僵尸企业”的处置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也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因此,应加强“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有效宣传,促使相关办事部门和涉及的企业领导和员工转变思想,认清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重要性。同时,要积极解放思想,正确面对“僵尸企业”的问题,不回避困难,清醒认识越早解决“僵尸企业”遗留问题,越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2.积极主动,争取试点
在中央即将出台处置“僵尸企业”具体方案的大好时机,政府应积极主动探索处置“僵尸企业”的方案并逐步实施推广,尽早树立典型。同时,应加大政府重视力度,申请成为全国首批处置“僵尸企业”试点,争取更多的专项资金,为全国其他地区处置“僵尸企业”提供借鉴,提升政府知名度。
3.逐步推进,狠抓落实
在推进“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既要尽早、尽快出台总体方案,又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企业,有计划地逐步推进“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在争取中央扶持资金的同时,要严格管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及集体的利益。
二、政府处理僵尸企业处置方案
(一)全面评估
虽然政府的“僵尸企业”形成原因和类型不尽相同,但都有债权债务长期混乱、长期无实质性经营活动、严重资不抵债的特点,根据其实际情况,破产退出是对政府“僵尸企业”最合适并且唯一可行的处置方法。而在制定“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具体方案时,首先应全面了解和评估政府亟待处置“僵尸企业”的准确情况,对这些企业的负债总额、负债类型及数额、现有资产及可利用情况、职工人数及类别、职工补偿预期、工作开展难易程度等等要进行全面的评估。
具体可由政府牵头,邀请相关政府部门、法律及审计部门、企业领导和职工代表、社会公众等全面参与,成立若干个破产清算工作组,首先对每一个企业进行详细评估和核算,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其资产负债状况、破产清算金额等进行详细评估。其次,结合破产清算工作组及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根据破产工作的难易程度,对这些企业进行分类,编制具体破产清算计划,争取用1-2年的时间全面完成政府所属的停产半停产国有企业的破产退出工作。
(二)精确处置
我国的僵尸企业一般处理办法有:并购重组、托管经营、扶持发展、破产退出。但是政府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基本都属于资不抵债、扭亏无望、要素整合价值不大的“僵尸企业”,并且这些企业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就经历了国企改革的浪潮,大多数企业改革不彻底,不但错失时机,而且遗留了大量问题,并且问题越积越重、矛盾越来越多。
当务之急,首先要转变思路。以往靠“卖地”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的时机已经一去不复返,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僵尸企业”首要解决的是职工安置问题,一方面地方政府必须下决心,抓住此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机遇,争取专项资金投入;另一方面,通过扶持创业、解决就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下岗职工再就业压力。
总之,借鉴国内外其他地方处置“僵尸企业”的经验及实际情况,对“僵尸企业”的处置应从以下方面下手。
1.破产清算
目前来看,无法持续经营的“僵尸企业”往往采取如下四种方式退出市场。第一种是,直接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注销企业,但前提条件是企业股东必须作出企业无债务的承诺。第二种是,企业债务缠身、经营困难,又长期不履行年检等义务,被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三种是,企业既不申请注销,也未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是选择了一种极端的方法,企业经营者“跑路”逃废债务。第四种是,通过司法程序破产退出,包括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
由于这些企业没有依法破产退出,且企业停产多年,企业应缴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部分长期无力缴纳,使得职工个人部分也无法缴纳,拖欠社保债务越来越多(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导致在册职工无法享受医疗报销、失业补助等福利,达到退休年龄后也无法退休。这一问题经过多年的积压,越来越严重,严重影响着企业职工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尽快推进这些企业的破产退出,從根本上解决企业困难及矛盾。
企业的破产退出是以法院为主导的,我国专门出台有《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了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程序及具体清算方法和顺序。政府所属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应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过程中涉及的政府相关部门、银行、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配合企业破产退出。
首先要成立以破产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督促和协助法院依法推进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减少企业破产阻力。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破产清算过程中出现的债务债权纠纷问题,最大程度地保障企业职工的利益,合理妥善化解矛盾。第三,要设定具体破产推进计划,争取2-3年内,全部完成国有停产半停产企业破产清算工作。
2.职工安置
国企解困工作中,对困难企业的下岗职工实施了再就业等工程来安置,但重视程度仍不够、投入仍不足,许多下岗职工境遇艰难,不但影响社会稳定,也有损改革声誉。
前面也已经提到,由于这些“僵尸企业”大多已经停产多年,企业职工为了谋生,基本上都已经找到了新的工作,因此,就业安置压力不大,主要的压力在于资金方面。
首先,政府应设立“企业退出补偿基金”或“救助基金”,严格用于主体企业无力支付职工的拖欠工资支付、社会统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人员安置问题。落实离退休人员移交地方属地化管理政策,做好社会保险衔接、退休金发放等。同时,及时补缴企业应承担的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商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应有的合法福利。
其次,加强宣传,引导企业职工树立对破产清算的正确观念,鼓励职工自愿与企业脱离关系。在解决政府“僵尸企业”问题过程中,应积极引导企业员工转變思想观念,逐步扭转传统的“铁饭碗”观念,鼓励职工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鼓励职工自愿与企业脱离关系。对于积极转变思想观念,主动与企业脱离关系的职工,可适当给予一定的资金或相关政策优惠的奖励。
再次,政府应将创业作为解决“僵尸企业”人员安置的重要补充手段之一,借助国家近几年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及大量资金的投入支持,出台有利于经济发展的针对性的创业扶持政策,将因为“僵尸企业”处置而产生的失业人员优先纳入免费创业培训范畴,为其创业提供全方位辅导,并给予必要的税费减免和资金、场地方面的支持。
三、政府处理僵尸企业的保障措施
处置“僵尸企业”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经济系统工程,须全面协调推进。一是在组织实施上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总体的领导协调,稳步推进处置工作;二是要引导企业职工转变观念,努力破除制度壁垒,尝试建立职工关系与企业相脱离的制度,使得国有企业遭遇破产或亏损时,企业职工能更大程度的自主就业。三是社会政策与“僵尸企业”破产政策相协调,建议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建立企业退出基金,对下岗职工进行补偿、安置,加强转岗、创业培训和支持,完善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
各级政府成立“僵尸企业”处置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资委,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专题议事会,制定具体行动计划及方案,明确专项工作的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责任分工。针对不同部门所监管的国有企业,再成立部门内部的“僵尸企业”处置办公室,确定具体负责人,督促本部门监管的“僵尸企业”采取具体措施稳步推进处置工作。
(二)创新职工意识,破除制度壁垒
在解决“僵尸企业”问题时,应引导该企业员工转变观念,尝试建立“僵尸企业”职工与企业脱离的制度安排,争取自主择业,对于确实有困难的职工进行社会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减轻破产企业的负担。
(三)强化政府作用,争取优惠政策
国企解困工作中,市场机制虽在某些环节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主要还是依靠各级政府部署、推动和协调。首先要认识到,处置“僵尸企业”是事关全局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责无旁贷;其次,“僵尸企业”多为国企,政府作为所有者代表不可缺位;再次,僵尸企业之所以能存在,是政府在市场之外施与救助,政府自身就是问题之源;最后,处置僵尸企业涉及面广、任务艰巨、投入巨大,舍政府,市场会不堪其重。因此,在处置“僵尸企业”中,应积极发挥政府的作用,探索合理方案,争取成为首批处置“僵尸企业”试点,从而获取更多中央和地方政府资金和政策支持,重点解决职工安置工作,加强企业职工再就业、再创业的扶持,完善下岗职工的社会救助和生活保障。同时,可借助金融改革的时机,努力推进政府金融体制改革与“僵尸企业”的处置相结合,重视借助政策性融资和灵活利用资本市场金融工具,充分发挥金融在处置困难企业中的服务作用,增强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1]冯志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J]. 经济问题,2016(02):12-17.
[2]胡鞍钢,周绍杰,任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应和引领中国经济新常态[J].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2):17-2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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