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当法律合乎情理的时候会兴盛,而违背情理的时候则会消亡。立法机关应该关注“亲亲相隐”这一传统原则,剖析其内在价值,用长远的眼光来看待其合理性,并结合实际进行运用,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亲属豁免制度。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性;法律重建
一、“亲亲相隐”的价值分析
“亲亲相隐”,指如果自己关心的亲属犯了过错或是触犯了法律,并不去追究责任,而对犯罪亲属起了包庇之心,这样才算是正常的。也称为亲属容隐。
“亲亲相隐”的基础便是以人为本,在现实生活中,亲自告发有罪亲属或是在告发亲属后还能坦坦荡荡,问心无愧的人是少之又少的,人的本性往往便是努力去维系亲情与家庭。法律虽是社会治安的有效武器,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要看到民众情感,亲属之情是社会上最基础的一种情感,“亲亲相隐”则能从法律角度对亲情进行维系。
人生来就与亲属之间建立了亲密的血缘关系,而民众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却是在后天的学习生活中才逐渐形成的。即便法律否定“亲亲相隐”,能做到大义灭亲的却也不多,同时,亲人作出的证词也会受到一定怀疑。但如果“亲亲相隐”能得以存在,便可以免去一些不必要的烦扰。
另一方面,法律的出现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曾有一位少年,发现父亲盗窃,就向公安举报,后来父亲被判刑,他的亲戚邻居都十分反感他,少年便失去生活来源,最后靠政府补助长大。这就是“亲亲不相隐”而导致的家庭破碎。家庭是社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若是家庭不和谐了,社会还会和谐吗?
但如果有了“亲亲相隐”,一个家庭或许就不会因为检举揭发而支离破碎,能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使得彼此都获得最大的利益,这也是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的。
二、“亲亲相隐”在我国法律中的重建
“亲亲相隐”在古代盛极一时,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被现行法律所摒弃。某种程度上来说,“亲亲相隐”可能会干扰破案,但其积极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所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亲亲相隐”的法律重建仍具有重要意义。
(一)佘祥林案件
在谈及“亲亲相隐”在我国法律中的重建之前,首先引入一个案例——“佘祥林案件”。1994年,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之后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在其服刑11年后,佘妻张在玉突然回家。之后该案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
人们的注意力都放在了冤案本身,但在其背后却有另一起悲剧。佘样林的母亲杨五香因反复申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包庇犯罪”、“妨碍司法公正”,关进看守所长达9个月,之后這位爱子心切的母亲在抑郁中去世,年仅54岁。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未彻底做到以人为本。佘母的行为完全是出自她的本性,为自己心爱的儿子进行申诉又有什么罪过呢?如果家属反复申诉的权利能够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佘母之类的悲剧便能加以避免,那样社会便会更加和谐。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许许多多涉及到“亲亲相隐”的案件。很多出于人们本性的行为却被法律所明令禁止,所以说,“亲亲相隐”在我国法律中的重建尤为必要。
(二)重建“亲亲相隐”制度面临的困难
“亲亲相隐”会导致司法机关破案难度增加,特别是经济案件。同时,要明确何种程度的亲属能够进行相隐,何种犯罪行为不能进行相隐,也是有一定困难的。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许多多特殊案件,并非所有法律都能涵盖这些复杂情况,所以不同的法官对于相同的案件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看法,这也是现如今“亲亲相隐”付诸实践所需面临的阻力。
(三)“亲亲相隐”是有限度的
首先,要确定“亲亲相隐”的亲属范围,有人认为应该为配偶、直系亲属、同居的亲属及其配偶,也有人在此基础上加上了兄弟姐妹,但是具体的相隐范围,还需要经过细致考虑而确定。
其次,如果严重危害到了国家安全,或者是亲属之间互相伤害,那就不能进行“亲亲相隐”。因为“亲亲相隐”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家庭与社会的和谐,但若是亲属之间的犯罪和危害国家的行为,则已经违背了“亲亲相隐”出现的本质,是需要进行严厉打击的。
三、结语
究竟是选择“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仍然是当今社会所思考的热点,“亲亲相隐”在法律中的重建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这必将是一个不断完善与进步的过程。若是全社会能够共同努力,相信最终能够突破“亲亲相隐”所面临的种种困难,为我国法律添上更为辉煌的一笔。
参考文献:
[1]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差异与暗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李苹.论“亲亲相隐”[N].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7-12.
[3]江学.亲亲相隐及其现代化[J].法学评论,2002(5):65-71.
[4]钱叶六.论“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刑事法律中之重构[J].法学评论,2006(5):26-32.
[5]李拥军.“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的博弈:亲属豁免权的中国面相[J].中国法学,2014(6):89-108.
[6]俞荣根,蒋海松.亲属权利的法律之痛——兼论“亲亲相隐”的现代转化[J].现代法学,2009,31(3):135-143.
赞(0)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