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始于上世纪90年代,作为城市居民群众依法直接管理社会基层公共事务的一种民主形式,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城市的广泛实践。本文就城市社区自治立法模式的应用进行分析。
关键词:城市社区;自治立法模式;应用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我国的城市建设面临新的发展形势,大量新社区的建成和城乡人口的频繁流动使得城市社区功能的社会性、复杂性程度加深,原先具有地方区域特色的乡土管理模式日益落后,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和现代化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步伐。突破了户籍制度的管理和城乡区域的差别,人们再也找不到相互之间熟悉的交际团体,也没有彼此都能够信任的具有一定权威的领军人物,社区的管理面临新的问题。要保证城市社区居民的基本权利,提高社区居民的凝聚力,体现城市社区居民自己的意愿和要求,都需要进行城市社区的自治管理。要解决邻里矛盾,要进行环境治理,要给予治安保障,要开展政務工作,没有一个职能明确、服务和管理双到位的城市社区的自治立法模式的出现,无法对城市社区进行有效的科学的管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也将被各种矛盾所充斥,受到严重的影响。
一、社区自治立法模式的作用
城市社区自治立法应该用法律的形式来确保城市社区内居民可以行使居民自己应有的权利,参与城市社区的各项管理工作和活动。在社区居民活动的类型和活动的参与方式、参与的流程等都应该予以明确的规定和说明;保障社区居民对社区的事务有知情权、参与权和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只有城市社区居民依法实施自己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参与各种社区活动,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才会让他们感受到自己是社区真正的主人,才会主动参与社区的建设和服务,真正实现城市社区的居民自治管理。
二、市社区自治立法模式的应用
政府部门对于城市社区自治模式,应该以立法方式界定政府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既然是实现城市社区的自治自理,应该对城市社区进行行政管理、督导职责和地位予以明确说明,确立城市社区自治机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平等地位。要保障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是社区进行居民自治的管理机构,政府不能强权凌驾其上,只能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社区自治管理的时候予以政策上的指导和职能上的帮助。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政府对社区事务的过度干预,才会真正实现社区的居民自治管理。
城市社区自治立法应该制定法律,区分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的职能与责任。党组织是我党政策的宣传者,也是党的方针、政策的执行者。社区党组织可以在社区中发展党员,壮大党的队伍;可以宣传党的路线和方针,可以带头为群众服务。但绝不能出现党组织干预社区内部管理的现象。社区自治机构应该立法规范党组织的职责,要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参与各项活动,但城市社区的内部事务应该由城市社区自己的自治机构来进行管理,只有这样才不会出现职能和管理的混乱,才能保障社区各项事务能够顺畅地执行。
城市社区自治立法应该充分体现社区的服务功能。城市社区自治是社区居民管理自己事务的机构,重点应该放在如何提高各项服务以达到保障自己权利,维护自己利益的目的。提供的服务越细化,服务的范围和领域越广阔,服务的群体越多,大家享受到的便利就越多,大家对社区的管理和服务就越有信心也,越有积极性。如果社区自治立法能够对这些社区服务进行规范和相应的扶持,就越能体现出社区自治的优越性。
各项城市社区自治管理工作的实行都需要经费的支持。城市社区自治机构应该明确出台法律法规,确定自治资金的来源,明确这些自治资金的保存、使用方式以及用途。要立法保障这些资金使用时能及时到位,不会产生资金无故缺失和资金挪用的情况。
在城市社区自治方面上,还应该立法出台社区工作的评估和监察机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既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社区的各项社区工作进行科学的考量,监察督导社区的自治工作,也可以适当地实施奖励和惩罚,充分调动社区自治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结语
总之,城市社区自治的实施面临很严峻的局面。目前我国的社区自治组织还不能完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要求,不能完全摆脱政府行政主导的行为,无法真正实现城市社区居民对自己事务的管理,应该尽量发展和完善城市社区自治立法模式的建设,规范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各种行为,建立科学有效的社区工作评价机制和适度的激励机制,让城市社区自治真正做到人人参与,自治自理,让社区居民都能享受到社区自治的益处,让城市社区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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