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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性

时间:2023/11/9 作者: 青年时代 热度: 21890
邓勋杰

  摘 要:多年的实践后,我国刑法已经逐渐完善,并建立严谨的构成体系,具有逻辑性与实用性,是刑事案件主要参考的依据,做到“依法断案”。而随着社会进入信息时代,其存在的各项不足渐渐突显出来。因此,法律编写人员要参考各项法学依据,做适当的调整。

  关键词: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主体;客体

  现在,我国刑法主要采用的是四要件体系,这一体系最初是由前苏联引入我国,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做了相应的调整,加以实践,法律理论得到完善。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后,可以准确分析各起刑事案件,有法可依。但随着各项法律内容的完善,很多没有准确界定的信息会严重影响分析的准确性,所以适当对完善性做一些调整是必要措施之一。

  一、四要件体系

  我国刑法学通用的教材,会把一个整体划分成四块,这四块分别是犯罪的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有固定的顺序,这四部分有各自的意义,会从犯罪客体开始,依次按照顺序分析案件,把案件划分成数个部分,逐一分析,最后把分析整合在一起,给出综合的评价。而人们的主观意识要认识到:这种分析案件的方式非常合理,没有任何不足。其一,需要用客体要件分析刑事案件造成的危害与影响,确定案件涉及的罪名,并根据案件的特点进行对比,其二,利用主体分析当事人是否具有作案的能力与动机,分析其心理,根据体系逻辑的要求,给出全面的分析。如果前一步的分析有失准确性,会影响之后的分析,让分析工作无效化。

  二、犯罪客体及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在四要件体系中,有很高的地位,其会利用客体的信息分析案件,对价值进行判断,找出案件具有的负价值,确定案件所犯的罪名。所以,利用客体分析案件时,必须遵循客观规律,由客体确定案件构成犯罪的条件,是分析的中心。犯罪客体虽然是分析的中心,但只是一件理论工具,它不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度分析案件,只要分析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即可,实现理论化。而客体对于一些存在的疑问,无法准确界定的案件,可以给出明确的划分,为后续的分析提供理论支持。

  犯罪客体的定义包含三方面,第一方面是根据逻辑学的相关定义,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第二方面是它会对社会关系进行限定,受刑法保护,第三方面是从不同的视角进行观察,有与法律不符的行为。这三方面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就是让“社会关系”变成“法益”,并给以刑法的限制,犯罪行为具有侵犯性。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的定义是,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破坏社会关系并形成事实的特征,它与其他三方面内容有一定的区分,会通过理论的分析找出构成刑事式案件的决定因素。而犯罪客观方面不管是分析单一的案件,还是多个案件,都会从中找出案件特征。在这些特征中,只有符合刑法要求的案件,才属于刑事案件,包括五个要素,分别是行为、结果、时间、地点与方法,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另外,危害行为大部分都只对案件有浅层次的分析,会根据标准完成划分。

  三、犯罪主体及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四要件体系中的第三个部分,这部分内容可以让相关人员直观的看到司法的操作,操作简单,所以,它在体系的框架中可以保持不变,无需进行调整,但在一些国家的犯罪体系中,这部分内容却属于“有责性”的范围,与主观方面同属一个范围,这两个板块可以合二为一,变成一部分。

  犯罪主体原有的定义是,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但其定义并不明确,与犯罪原理相背离。犯罪主体在分析的过程中,只是对自然人的身份进行分析,而客体已经对这一内容进行了分析,判断是否是危害行为。所以,定义经过修改后,变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自然人的各项特征,比如年龄、精神病史等,进行判断。

  (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第四个部分,其形成的认知是行为主体可以自我辨识,有一定的控制能力,然后把它带入到案件中展开分析,确定常规的行为是否属于危害行为的范畴。

  它与犯罪主体的关系是:犯罪主观方面是确定犯罪主体的前提,而只有案件的信息与犯罪主体相符,它才会符合主观方面的要求。构成主观要件的中心是自然人已经可以行使自己的刑事責任能力,并在内心形成一定的心理特征,而主观方面则是分析自然人在一瞬间产生的心态。并且,人们已经形成一定的的逻辑思维,这种逻辑思维让案件的审判人员用固定的模式分析案件,对个别较为特殊的案件来说,没有对自然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给以证明,而是直接判断。

  四、结语

  综上所述,犯罪构成体系完善性的调整需要借助四要件体系完成,通过包含的四个部分,犯罪的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分析其中存在的不足,以各个部分的分析为依据,完善四要件体系,明确案件的界定。

  参考文献:

  [1]冯亚东. 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性分析[J]. 现代法学,2012,04

  [2]江奥立. 犯罪构成理论的梳理及构建理念的反思[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4

  [3]杨国举. 论目的理性的犯罪构成[J]. 河北法学,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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