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尽管我国刑法学界并未对危害结果作明确界定,但是在众多对危害结果的定义观点中,我认为最合理的就是: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所引起或可能引起的从客观方面反映社会危害性质与量的一切事实现象。
关键词:危害结果;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
一、引言
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不容小觑的。但是,对于危害结果的定义,不论古今中外,都有很大的争议。在结合前人的观点后,我对危害结果的定义有了自己的认识。
二、何为危害结果
我认为,危害结果就是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法益造成的损害事实,该损害事实包括一定造成的抽象影响和可能造成的具体事实。无论什么犯罪行为都会造成危害结果,所以,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对于一个犯罪行为,不管他对犯罪对象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有多大,或者说有无,它一定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这个影响的范围可小可大,这又与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犯罪客体即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也就是犯罪对象的具体的人或物的性质有关,比如人的地位,物的珍贵性等等一些外在因素。你可能会认为,我把危害结果的外延扩大了,但实则不然。比如前年上半年的毕福剑事件,其有造成他人具体的损害事实吗?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一定造成了抽象的社会影响。毕福剑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其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对社会利益的损害可能性也比较大。这种损害事实包括客观可见的行为结果,如被害人的伤亡、他人财物的受损等,也包括客观不可见的行为后果,如信托关系的破环,国家司法权的妨害等。前者是行为客体被侵害,是具体的;后者是保护客体(法益)被破坏或义务被违反,是抽象的。这是划分结果犯、行为犯、举动犯等犯罪类型;确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确立危害结果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的重要因素。结果不仅仅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显示,也是社会遭受侵害的现实体现。
危害结果可定义为广义和狭义两种[1]。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比如甲诈骗了乙大量钱财,乙因而愤然自杀。这里甲的诈骗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即广义的危害结果,就包括了财务损失这个结果和被害人自杀这个结果。但是此定义与社会危害性又有些重复,甚至就是其翻版。[2]社会危害性就是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依据之一。比如行为人诈骗了钱财,造成被害人自杀,认定其为诈骗罪的既遂,只能以所发生的狭义危害结果即财物损失为依据,而被害人的自杀后果只是在量刑时考虑的情节。但是这个定义又与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的选择性要件相矛盾。众所周知,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狭义的危害结果又是对客体造成的损害事实,那么,损害事实是一定的,客体又是一定的,根据法律逻辑,这是一定加一定得出的一定,即危害结果是一定的,那么危害结果就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我认为对危害结果的定义要将其分解成危害和结果两个方面考虑。首先,何为“危害”?"危害"是主观方面的、不具体的,通常的危害是指社会对某一犯罪行为的知道范围、普遍评论和恐惧程度,一般而言知道范围越广说明危害越严重,普遍评论越恶劣、社会恐惧程度越高也能说明危害越严重,比如云南马加爵的案子不管是在社会的知道范围、普遍评论和社会的恐惧程度方面都造成了很大影响,由此可认为他的犯罪行为危害严重;那么何为"结果"?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认定“后果”。也就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客观的损害,比如说:致人死亡、致使公私财产严重损失这些就是后果。认定危害后果通常有两个方面,也就是上面所讲到的事实性危害和影响性危害,事实性危害也就是"后果",影响危害也就是社会的反应,比如是否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等等。
危害结果与犯罪客体不是相互依存的关系[3];危害结果应包括可能性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也就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行为与社会关系联系的中介是犯罪对象,行为作用犯罪对象,引起犯罪对象的变化,变化的结局就是危害结果。因此,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引起或可能引起的具有刑法意义的客观事实现象。
三、总结
究竟该如何对危害结果进行准确的定义,至今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论。但对危害结果定义不清,可能造成法律的不严谨以及影响法律的稳定性,让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对于司法事件也有一定的影响。所以,从我的观点来看,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法益造成的损害事实,该损害事实包括一定造成的抽象影响和可能造成的具体事实。所以我认为,危害结果不一定會产生具体的损害事实,但一定会产生抽象的社会影响。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6).
[2]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197.
[3]徐祝.论我国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A].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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