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孔子修订《春秋》以来,对“春秋笔法”的探讨代不乏人,西汉董仲舒的《春秋繁露》对此的解释可谓另辟蹊径。本文主要从“通权达变”和“论事重于志”两方面看《春秋繁露》如何描述“春秋笔法”。
关键词:董仲舒;“春秋笔法”
源自《春秋》经而来的“春秋笔法”,又称为“春秋书法”、“春秋义例”等,是指孔子修订《春秋》时的相关书写原则。《春秋》先后经由《左传》、《公羊传》、《史记》、《春秋左转集解》等的诠释注解后,逐步形成了诸如“微言大义”、“尚简用晦”、“以“一字为褒贬”等的写作笔法,即一种通过委婉文辞以表达惩恶劝善目的写作方式。
一、“通权达变”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认为“通权达变”表现在两个方面,其—是言语修辞的转换,其二是不违背道义的灵活处理。
(一)通达之变
“《春秋》之常辞也,不予夷狄,而予中国之礼,至邲之战,偏然反之,何也?曰:《春秋》无通辞,从变而移。今晋变而为夷狄,楚变而为君子,故移其辞以从其事。夫庄王之舍郑,有可贵之美,晋人不知其善,而预击之;所救已解,如挑与之战,辞无善善之心,而轻救民之意也,是以贱之,而不使得与贤者为礼。”
作者以至邲之战这个例子论证了“春秋无通辞,从变而移”这个观点。《春秋》的通常措辞是只给华夏部族礼遇,而不予夷狄为礼,可《春秋》在记载至邲之战时却反了过来。这是因为虽为华夏部族的晋国,其行为却如同夷狄一样无力,不懂得以善待善的心意,反过来攻击楚国。虽为夷狄的楚国为了民众之意却舍弃了郑国,其做法如同君子。所以《春秋》轻视晋国,不让他与贤者一样受到礼遇。由此董氏认为《春秋》没有固定不变的措辞,随着事情的变化而变化,只要掌握了精神实质,就不必拘泥于语言文字,应该客观地记录所发生之事。
(二)权义之变
何谓之“权”?权,本意是称锤。《广雅.释器》:“秤谓之衡、锤谓之权”。《广韵-仙韵》:“权,称锤也”。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权“假借为悬”,悬即是称锤。权的本意就是称锤,称锤随物之轻重而移动变化,故又引申为权衡、权变、变通,与经相对而言。用现在的话讲,经是原则性,权是灵活性。董仲舒日“前枉而后义者,谓之中权”先违背正义,而结果是符合义的,称为权变。但权变从某一层面上说是无可奈何的,因为在过程中他可能违背了正义,但要达成这一目标又无他法。即“至有于性虽不安,于道无以易之。”
那要如何做到权变呢?曰“明乎经变之事,可与适权矣。”即明白原则性与权变性的联系,然后再懂得它们的轻重分别,就可以随机应变了。
董仲舒认为《春秋》很重视权变,“祭仲措其君于人所甚贵,以生其君,《春秋》以为知权而贤之;丑父措其君于人所甚贱,以生其君,《春秋》以为不知权而简之。”由此看来,祭仲把他的君主置于人民称赞的位置,从而救活了君主,所以《春秋》认为他懂得权变而加以赞扬。反之,丑父把他的君主置于人民很轻蔑的位置,虽然也救活了君主,但《春秋》却认为他不懂得权变而加以谴责。虽然他俩都保存了君主,但一个使君主荣耀,一个使君主受辱,即一个的最终结果是符合义的,一个是违背义的。所谓“前枉而后义者,谓之中权,虽不能成,《春秋》善之;前正而后有枉者,谓之邪道,虽然成者,《春秋》不爱。”这便是中权之道归于义的道理。
二、“《春秋》之论事,莫重于志”
“《春秋》讥文公以丧取。难者曰:丧之法,不过三年,三年之志,二十五月。今按经:文公乃四十一月方取,取时无丧,出其法也久矣,何谓之丧取?曰:“春秋之论事,莫重于志,今取必纳币,纳币之月在丧分,故谓之丧取也。”
《春秋》批评文公在丧期内娶亲,虽从经书看,文公娶亲时已不在丧期内,但为何还以丧娶鄙之?因为《春秋》评论事情,最重办事的动机,娶亲必须先送聘金,也须符合礼制,送聘金的时间在丧期内,所以说他丧娶。由此董仲舒认为,“重于志”即是人的一切行为规范必须以礼制为准绳,包括刑狱之事: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春秋审判案件时,必定根据事实而探究当事人的动机,动机邪恶的判罪重,动机正直的论罪轻。所谓“以《春秋》决狱,以《洪范》查辩”即是此意。董仲舒继承了贾谊的工作,以天人关系为根据为封建等级制度做了多方面论证,他说:“礼者,继天地,体阴阳,而慎主客,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内外远近新旧之级者也。”其认为,礼的基本内容就是建立严格的等级差别,而这种等级差别就是天道的要求。《春秋》“一字为褒贬”的实际理论就来源于此,因之论事“莫重于志”。
三、结语
汉初盛行黄老思想,至武帝时董仲舒需要为大一统的封建趋势做理论宣传。董氏在《公羊春秋》的阐释中,以黄老法对儒家进行了补充,使其发生了质的变化,使得《春秋》的微言大义与评判功能得以固定和尊崇。《春秋繁露》中所描述的“通权达变”和“重于志”也终归这一本源。清代学者指出:“《春秋》近于法家,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无论董仲舒如何描述《春秋》,本质上反映了时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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