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国以后分封诸侯,武王将其弟康叔封在了殷商故地。周公制礼之初,生怕康叔沾染殷商酗酒的风习,特别作了一道《酒诰》,今存于《尚书》中。这是中华典籍中关于饮酒问题最早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献,也是最能体现儒家酒德精神与政治教化结合的产物。《酒诰》现有汉代孔安国传,唐代孔颖达疏。孔传曰:康叔受封监殷,殷民“化纣嗜酒”,周公以成王命,作《酒诰》以戒之。
这是周公命令康叔在卫国宣布禁酒的诰词。周公平定武庚的叛乱以后,把幼弟康叔封为卫君,统治殷民。卫国处在黄河和淇水之间,是殷商的故居。殷人酗酒乱德,周公害怕这种恶劣习俗会酿成大乱,所以命令康叔在卫国宣布戒酒令,不许酗酒。又把戒酒的重要性和禁止官员饮酒的条例详细告诉康叔。史官记录周公的这篇诰词,写成《酒诰》。分三段。第一段教导卫国臣民戒酒。第二段告诉康叔关于饮酒的历史教训。第三段教导康叔要强制官员戒酒。大意为:
周公以先王的口气诫谕其弟道:“文王诰教小子,有正有事,无彝酒”。其中特别提到禁止聚众饮酒,违者要杀头。(“群饮,汝勿佚,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但对于殷商工匠的饮酒,则要区别对待,循循善诱。(“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这除了总结夏商两代亡国教训外,实际上还反映着农业文明与商业文明的区别。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对饮酒的不同态度,是殷周鼎革,文化转型的一大标志。在周公看来,民乱国丧无非因酒,群聚而饮将为奸恶。《酒浩》的目的就在于防范这类事情的发生。《酒诰》规定了儒家酒文化观念的四条法则,也是评判酒德精神的四条标准:
1、饮惟祀。
孔传曰:“惟天下教命,始令我民知作酒者,惟为祭祀。” 又曰 :诸侯们“于所治众国饮酒,惟当因祭祀。”祭祀是古代重典,是先民最初酿酒的主要目的之一,以“取其馨香,上达求诸阴之义。”我国夏代用水奠祭,称为“玄酒”;殷商用醴祭祀,仅仅是粗有酒气的薄酒而已;西周才比较普遍的使用曲酿醇酒来祭祖敬神。这在甲古文和先秦典籍中屡见不鲜。
2、无彝酒。
孔传曰:“惟祭祀而用此酒,不常饮。” 又曰:“谓下群吏教之,皆无常饮酒。”无彝酒的精神是与农业社会中的节粮观念相联系的。上古时代,粮食匮乏,酒更珍稀。珍稀之物是要用来敬祀神灵,孝养父母的,因而不能常饮,更不可暴殄浪费。《礼记·射义》云: “酒者,所以养老也,所以养病也。”孔子亦曰:“身有疡则浴,首的创则沐,病则饮酒食肉。”则更作为珍稀药品,非病不饮。
3、执群饮。
孔传曰:“民群聚饮酒,不用上命,则汝收捕之。勿令失也。”又曰:“尽执拘群饮酒者,以归于京师,我其择罪重者而杀之。”惩民之化是孔子与儒家学派一贯的思想主张,酒德政教也就是治民之道。《论语·为政》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儒家认为只有君王才能享遇特殊,“惟辟作威,惟辟作福,惟辟玉食。”群饮不合于八政中的劝农业、宝用物,敬鬼神等准则,故必加以刑罚。
4、禁沉湎。
孔传曰:“勿使汝主民之吏湎于酒,言当正身以帅民。”又曰:“汝若忽怠,不用我教辞,惟我一人不忧,汝乃不洁汝政事,是汝同于见杀之罪。”儒家酒德观念的特点虽是上宽而下严,等级分明,但治民者也要正身正人,禁沉湎就是对大小官员和邦国君主的酒德要求。孔子有云: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其道理是一致的。儒家酒德的观念提出,代表了一种进步的社会历史观。
《酒诰》体现了古代“饮酒亡国”的政治观念。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西周初年周公为首的统治者们杜绝饮酒丧德,扼止腐败堕落之风,防止国家败亡的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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