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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立法的思考与建议

时间:2023/11/9 作者: 山东青年 热度: 18978
摘 要:随着校园欺凌现象引起的广泛关注,家庭教育被认为是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为有效治理校园欺凌问题,我国政府也通过专项立法或者相关法律的修改逐渐形成了家庭教育相关的法律治理体系。然而,我国家庭教育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一些不足。现行的法律法规仅停留在对父母行为的限制,缺少观念和能力上的培养,且与家庭实际有些脱节。本文在部分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校园欺凌;家庭教育立法

  一、问题提出

  近年来,我国各大媒体对校园欺凌事件的报道屡见不鲜,且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曾对我国十个省市的中小学生校园欺凌问题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显示5000余名学生中有6.1%的学生频繁遭受欺凌,32.5%的学生表示自己偶尔被欺负。[1]校园欺凌是指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由强势学生集中持续地故意伤害或破坏弱势学生的财物、身体和心理等,造成受欺凌学生肉体上和精神上痛苦的行为。[2]被欺凌者除了身体受伤外,心理上的创伤更为严重,甚至造成心理扭曲。而有些被欺凌者会采取同样欺凌的方式来反抗欺凌者或成为新的欺凌者加害他人,最终导致一种恶性循环。对于欺凌者,他们随意欺负人,缺乏正义感和责任感,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惩罚和矫正,其以后犯罪的可能性会增加,容易对社会及其个人的健康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可见,校园欺凌的危害不容小觑。校园欺凌现象在我国青少年群体中频繁发生,我们必须认识到一个严峻的事实,校园欺凌是普遍存在的,并且伴随着严重的恶性结果。

  目前,国内对校园欺凌已有一定的研究,其中学者们关注较多的是校园欺凌的影响因素。研究者普遍认为,校园欺凌的发生,与学生自身、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皆有关系。家庭教养方式与校园欺凌的关系是本文关注的重点。过往研究显示出校园欺凌与家庭因素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父母的情感支持和理解与青少年心理健康状况呈显著负相关,惩罚严厉、过分干涉、过度保护、拒绝否认的教养行为与各种不良的心理状况呈显著正相关。[3]同时,部分家长对孩子的教育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且不和谐的家庭环境,如家庭暴力等,也在潜移默化使孩子受到负面影响。[4]有学者运用2010年、2012年以及2014年三年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探讨家庭特征对于青少年在学业、心理以及行为等方面的影响,研究发现在完整家庭中,父母之间的频繁争吵对子女有全方位的严重的负面影响,这种影响程度远远超过单亲家庭以及重组家庭给孩子带来的影响。[5]父母之间的冲突以及对冲突的解决方式都是孩子学习和模仿的对象,青少年在自己的生活中也会选择与父母类似的方式去处理问题和解决矛盾,且认知中赞成通过语言暴力或者肢体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不认为这种方式存在问题。[6]近来的一项实证研究对某中学的学生及家长进行问卷调查,并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等统计方法对问卷数据进行处理,结果表明在初中校园内,初二学生群体中发生校园欺凌事件的几率最高,且家庭教育方式对初中生校园欺凌存在较大的影响。[7]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中最为基础和最有影响力的教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家庭正處于快速变化之中,虽然家庭物质条件不断地改善,但父母家庭教育能力和水平都没有与时俱进,家庭教育能力与教育现代化差距明显,家庭教育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学者们对立法中有关家庭教育方面的问题讨论激烈:“父母责任追究体系的匮乏和不当的教养方式是校园暴力发生的重要因素,应当发展家庭教育制度,并建立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父母的惩戒制度。”[8]“面对这种极不平衡的家庭教育现状,未来我国专项立法应将家庭教育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范畴,提升家庭教育的能力,建立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的惩戒机制;甚至,专项立法可以强制施暴学生的父母接受教育及相应的行政处罚,促使其改变自身不良的教育方式。”[9]。

  由此可见,通过家庭教育立法的方式来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和水平对解决校园欺凌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我国在家庭教育立法上已有哪些规章制度?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如何?是否存在不足之处?结合实际及部分研究结果,本文试图回答这些问题并给出相关建议。

  二、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进程

  事实上,校园欺凌问题早已引起了社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仅仅过去数月,2016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目的是建立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合力构建最阳光、最安全校园。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国家治理进程中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党的十九大报告则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教育改革开放持续推进,关键领域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依法治教开辟新的局面”。

  [10]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和教育现代化的现实需求呼唤着校园欺凌治理路径的制度化与法治化。

  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治理方案》中仅规定“通过组织学校或社区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可见,《治理方案》并未对家庭教育给予充分的重视。家庭教育存在问题,直接原因是不少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和水平低,缺乏对家庭教育基本的方法、技巧的认识,不懂得如何正确地教育孩子;另一方面,很多父母不具备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相反在教育焦虑的背景下,吸收了很多错误的教育观念。究其根源,是政府、社会缺乏对家庭教育的重视,缺少对家长家庭教育能力的培养。

  现行的《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只规定了父母、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责任和义务,禁止了父母的一些不正当行为,但都没有建立起培养父母、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观、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的有效机制。由此可见,全面解决校园欺凌这一难题,需要对《治理方案》等既有政策进行深入细化,并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专项立法及适度改革现有法律框架。笔者认为很有必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教育的重视、明确家庭教育核心内容、扩大公共服务供给、规范家庭教育行为,提高父母家庭教育能力,从制度层面推进解决家庭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家庭教育工作持续发展,从而为校园欺凌的综合治理提供保障。

  尽管近年来我国家庭教育立法已经开始从理论转向实践,地方已经陆续制定了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但是无论从内容还是位阶的角度来看都无法满足目前的现实需要,仍然存在一些亟待厘清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国家层面为家庭教育立法来进一步明确立法的原则、宗旨,为地方制定和实施条例提供指导作用,以更好地实现治理路径的制度化与法治化。在全国人大的支持下,2018年8月,家庭教育立法正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第三类立法项目。目前家庭教育立法的时机和条件都已具备,讨论家庭教育立法内容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就此以校园欺凌综合治理的角度为家庭教育立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三、相关立法建议

  (一)家庭教育立法应当提升家庭教育地位

  有研究结果显示,家长对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与校园欺凌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家庭教育立法应当起到提升家庭教育地位的作用,由于家庭教育立法的欠缺,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长期无法确认,这也成为了阻碍家庭教育工作持续开展的主要原因。家庭教育是个别化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决定着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成效。[11]随着时代的变迁,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家庭教育作为孩子人格培养和全面素质提升的重要地位也随之突显出来。

  (二)家庭教育立法应当重视提高家长教育能力和水平

  家庭教育立法应着力于扩大公共服务供给,促进社会资源进入家庭教育领域。研究发现,家庭教养方式对校园欺凌有显著的影响,而家庭教养方式的不当与家长教育能力和水平存在着必然的联系,究其原因,是政府与社会资源没有充分地支持家庭教育。有调查显示,九成以上班主任认为家校沟通存在问题,不仅家长参与交流的积极性不高,而且家校教育理念也存在差异。[12]家长缺乏家庭教育的基本知识,普遍存在焦虑情绪,因此,这就需要多方合力支持家庭教育。在家庭教育立法中,应当明确社会团体(学校、妇联、工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等主体的职责,规定其指导家庭教育的义务和责任,规范其指导服务的途径与方法。为提升家庭教育的科学化和制度化,普遍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可建立统一的有关家庭教育专业的资格认证的制度,加快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人员队伍的建设。为促进社会资源的进入,立法应当鼓励企业、经营性组织参与组织培训等活动,使得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具有公益性又兼具市场性。同时,立法应加强对市场中乱象的管理与规范,制定准入标准,建立监督和救济机制。

  (三)家庭教育立法应当规范家长、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初中阶段的家长大多数处于中年阶段,面对来自生活、工作以及家庭的多方面压力,常常忽视与孩子之间的沟通或者沟通中出现缺乏耐心和包容的行为,并缺乏提升家庭教育能力的机会,这都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青少年的发展,增加了校园欺凌等问题出现的可能性。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民进中央提交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家庭教育发展的提案》引起广泛关注,其中就强调了教育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关注并减轻家长教育孩子的现实压力,特别是来自精神层面和时间方面,为家庭缓解教育焦虑情绪提供帮助,同时呼吁政府、社会多方力量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国家强制力的介入不应替代家长和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而是通过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来规范和保障家庭教育。首先立法应当保障父母参与学校、班级等与孩子教育相关活动的客观条件,然后建立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行不当的父母的惩戒机制,促使其改变自身不良的教育方式。国家力量的介入不仅是强制性的,而且还包括了指导性的。立法应当规定,对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家长视情况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教育指導措施,教育部门、学校等应当定期组织讲座、座谈、公益培训等指导家长学习家庭教育的相关知识,以提升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

  (四)家庭教育立法应当充分考虑目前我国家庭的客观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变迁,家庭内部也出现了变化,父母双方都承受着来自生活、工作等多方面压力,家庭教育的性质和功能也开始发生变化。我国家庭正处于快速变化之中,虽然家庭物质条件不断改善,但是家长家庭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并没有与时俱进,反而出现了家庭结构增多,家校配合不畅等诸多新问题。这些新问题也要求家庭教育立法不仅应当解决一般情况下的家庭问题,而且需要对特殊情况的家庭进行制度上的考虑,兼顾社会效益,以实现立法效益的最大化。

  总之,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教育的重视、明确家庭教育核心内容、扩大公共服务供给、规范家庭教育行为,提高父母家庭教育能力和水平,从制度层面推进解决家庭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家庭教育工作持续发展,从而为校园欺凌的综合治理提供保障。

  四、结语

  面对现代社会家庭教育出现的各类问题,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不仅在于确定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二者之间的责任边界,明确家庭教育中父母的义务与责任;还在于用法律形式保障家庭教育的开展和父母家庭教育能力的培养,高度重视家庭教育的地位,引导父母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学习科学的教育方法,以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治理校园欺凌需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方面的共同作用,让家庭教育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可以预防校园欺凌的发生,从而使校园欺凌的治理更加有效。

  [参考文献]

  [1] 参见刘天娥、龚伦军:《当前校园欺凌行为的特征、成因与对策》,《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2] 参见李爱:《青少年校园欺凌现象探析》,《教学与管理(理论版)》2016年第1期。

  [3] 参见仝文,刘洁:《中学生心理健康水平与家庭教养方式关系研究》,《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4] 参见刘天娥,龚伦军:《当前校园欺凌行为的特征、成因与对策》,《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5] 参见张春泥:《当代中国青年父母离婚对子女发展的影响——基于CFPS 2010—2014的经验研究》,《中国青年研究》2017年第1期。

  [6] 参见张柏芳,黄雪薇,赵静波,于凤兰,余巍,黄四邑,钱蔚珍,皇甫丽:《儿童行为问题与父母婚姻质量关系》,《中国公共卫生》2009年第2期。

  [7] 参见骆嘉佳:《父母家庭教养方式对校园欺凌的影响研究——基于问卷调查的实证分析》,《山东青年》2019年第12期。

  [8]参见尹力:《我国校园欺凌治理的制度缺失与完善》,《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7年第4期。

  [9]参见任海涛:《我国校园欺凌法治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兼评11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东方法学》2019年第1期。

  [10] 参见陈宝生:《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人民日报》2018年1月8日,第7版。

  [11]徐建,姚建龙:《家庭教育立法的思考》,《当代青年研究》,2004年第5期。

  [12]http://edu.sina.com.cn/zxx/2018-09-18/doc-ihkhfqns4070541.shtml,2019年3月12日访问。

  基金项目: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201910346001)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浙江 杭州 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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