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通过霍存福教授“张鷟《龙筋凤髓判》与白居易《甲乙判》异同论”一文,因历史时期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判别,联想到同样是因为历史变迁受到了巨大影响的丞相制度。从历史变迁对丞相制度的影响论述了制度在当时历史时期具有实际意义,认为评判一个制度必须根据当时历史时期,并且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脱离了历史时期去判断制度优劣有失公正。
关键词:丞相制度历史变迁制度评判
一、?张鷟《龙筋凤髓判》与白居易《甲乙判》的异同
霍存福教授“张鷟《龙筋凤髓判》与白居易《甲乙判》异同论”一文中,从判词标准、用典及文体、判文论法理三个角度判别了张鷟《龙筋凤髓判》和白居易《甲乙判》的异同①,驳斥了洪迈对《龙筋凤髓判》“纯是当时文格,全类俳体,但知堆垛故事,而于蔽罪议法处不能深切,殆是无一篇可读,一聊可谓”的观点。见贤思齐,观霍存福教授对张鷟、白居易的对比,也浅谈对判别法理的启迪。
张鷟和白居易虽同为唐朝人,但所处历史时代不同,通过不同的管理选拔制度成为官员,判词标准、用典及文体、法理肯定也不尽相同,不可以脱离历史时代笼统地认为白居易“不背人情,合于法意”而张鷟“于蔽罪议法处不能深切”。张鷟生于唐朝贞观末,活动于唐高宗至唐玄宗之间,文人在骈文对偶、声律、用典、藻饰等技巧上的追求导致了绮艳浮靡、僵化死板、芜杂重沓、艰深晦涩等弊病,张鷟自然受之影响。而白居易则在唐朝第十一位皇帝唐宪宗手下为官。两人相隔百余年,二白居易正处古文运动兴起之际。
洪迈认为张鷟“全类俳体”,但张鷟判文在当时又负盛名,流传一时。虽不符合洪迈这位南宋学者的口味,但也是当时的圭臬。例如,韩非和诸葛亮都提出过与商鞅“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观点。韩非认为“刑过不避大臣,赏罚不遗匹夫”,诸葛亮则指出“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这与《晋律》中“官当”的条律相违背。韩非当时所处的秦国和诸葛亮执掌的蜀汉政权当时皆处于招兵买马,图霸天下阶段,需要严格的赏罚制度树立威信、招揽人才、强健国家。而《晋律》与晋武帝司马炎时期编撰,当时晋朝实行九品中正制这一“贵族永远是贵族,平民永远是平民的制度”,生产资料主要掌握在士族手中。“官当”条律维护了当时士族大家的地位,保证了统治阶级的稳定。由此使我想到一个类似的历史制度——丞相制度。
二、?丞相制度的历史变迁
丞相制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设宰相辅佐君主总理国家政务的制度。这一制度起源于春秋,延续了1500多年,②在中国古代所有的官职中,丞相的变化最多,这是由于统治者既需要丞相帮助处理政事,又担心丞相的权利过重,危及自身的权力。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伴随社会生产力发展进步,统治者获取信息成本降低,丞相效率的作用减小,最终以相权的消弱和军权的提升而结束。中国古代社会前期,生产力落后,信息成本高,由于社会的不充分文明,皇帝作为早期的国家元首并不具备处理各方面政务的才能,他们更多是参与决策而不是研究方案。解决方案往往有各行各业的特殊人才提出,因此丞相制度应运而生。
丞相制度激励作用在于赋予权力。成为丞相,就拥有了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地位,对于利己主义者丞相是荣华富贵。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对利他主义者,成为丞相,拥有了这一施展才华的机会。丞相制同时又是责任制的体现,这一责任制度体现在西汉时期达到顶峰。西汉时期将原本丞相的权利一分为三:丞相、大司马、御史大夫并合称三公。这就形成了“三权分立”制度的雏形,三公将解决方案拟好交由皇帝过目。与后期皇帝亲政不同,这个时候执政权利在“丞相”——三公手上,三位大臣各司其责,这就给问责提供了条件,谁的问题出了差错,责任一目了然。就和保甲、连坐制度一样,太尉主管军事治安,如果某一地区出现了叛乱,那皇帝首先可以向太尉问责,皇帝只需观察总量指标—谁管理的方面出了问题,而无需观察个量指标—具体出了什么问题。
但是东汉末年,曹操迎奉天子作为汉室正统,为了加强自身集权,复辟丞相制度并自任丞相大权独揽,丞相制度大权在握与皇帝统治的权威碰撞开始显现。魏晋南北朝时期,丞相多为权臣自命,成为了一种篡权夺位的手段。随着社会进步,皇帝获取信息成本降低,文明开化、各种政治制度逐渐完备后,皇帝亲政的难度逐渐降低,丞相的作用自然越来越小。从汉至唐,皇帝待丞相之礼,逐渐降级,至宋太祖废“坐论”之礼,使丞相地位大幅降低。元朝已中书省为政务中枢,主管由皇太子兼领,不常设,此时执政权基本已全部掌握在统治者手中,丞相制度的削弱到明朝时期达到高潮,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度,皇帝亲决国政,此后丞相这一官职时有时无时设时撤,清朝时期丞相已经成为虚职,授予德高望重的大学士为拜相,最终随着封建制度的消亡而消亡。
三、公正判别时代变迁对丞相制度的影响
张鷟骈文、用典等习惯都是当时历史时期的需要,同样法律是历史时代的产物,公正判别法理要从当时的历史角度出发。
(一)公正判别依据历史发展
纵观丞相制度的进程,与历史发展当然密不可分。古代社会早期,统治者获取信息能力有限,各种政治制度落后,自身对各种事物处理能力不强,就需要将权利交由一些才华出众的人手中,代替统治者处理家国大事。丞相制度具备激励与连带责任的特性,便在中国封建社会早期应运而生。诸葛亮、管仲、李斯这些名人就是在作为丞相时期的丰功伟绩为后人铭记。但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各种政治制度逐渐成熟完善,获取信息的成本也逐渐降低,丞相大权在握的特性与统治者权威的冲突日益激烈。统治者不再需要丞相这一矛盾体,丞相制度也因此逐渐消亡。
(二)公正判别应当取精弃糟
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判别法律还需仔细剖析后的客观公正。加进个人好恶,就褒贬自难公正,洪迈对张鷟的评价仅听宋祁《新唐书》一家之言,又加进个人喜好,因此扬白贬张。但就霍存福教授通篇比较下来,白居易和张鷟的差异大多源自不同历史时代的差异甚至剖析了被洪迈例为“若此之类,不背人情,合于法意,援经引史,比喻甚明。非‘青钱学士所能及也”的案例后,顯得张鷟的判词还优于白居易。
与之相同的是霍存福教授文中对张鷟、白居易二人判词的对比,张鷟出唐朝前期,科举取士题材源于州县案牍,选人之能否,从其判文是否具备“通晓事理”、“谙练法律”。到了白居易时期,选拔人才则逐渐由“理”转为“文”。而洪迈作为白居易之后南宋人,自然是更钟爱二者之中“文”重于“理”时期的白居易。况洪迈援引的观点也有失偏颇,张鷟和白居易二人的判词均不同程度用典,以典喻理,洪迈赞赏宋人判词“只署一字亦可”,可白居易同样用典论理,按洪迈观点同样是赘言,但洪迈仍贬张扬白。可以见得,任何法律制度都不乏正面反面、积极消极的意义。故我们在判别一个制度时,需要找准法律制度的内部因素进行客观分析。
四、结语
霍存福教授“张鷟《龙筋凤髓判》与白居易《甲乙判》异同论”一文在辨别张鷟、白居易异同时还翻阅了古籍找出二人援引观点出处,实在是后辈学习的榜样。法学发展到如今,是历代学者剔除个人感情,联系历史背景,弃劣取优的成果。无论是丞相制度、保甲连坐制度、科举制度,在创立伊始都有积极意义,但伴随时代的进步,其消极意义逐渐大于实际意义,都不可避免地被时代所淘汰。所以判别任何制度都要抱着学者的严谨态度与当时的时代相联系,做到公正有据。
[注释]
①霍存福.张鷟《龙筋凤髓判》与白居易《甲乙判》异同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02):45-52.
②参考百度百科——丞相制:https://baike.baidu.com/item/丞相制/9349352?fr=aladdin
[参考文献]
[1]霍存福.张鷟《龙筋凤髓判》与白居易《甲乙判》异同论[J].法制與社会发展,1997(02):45-52.
[2]霍存福.《龙筋凤髓判》判目破译──张鷟判词问目源自真实案例、奏章、史事考[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02):19-27+94.
[3]夏婷婷,霍存福.论唐代张鷟判案择律的方法与技巧——以《龙筋凤髓判》为研究中心[J].求索,2013(05):77-79.
[4]夏婷婷.论《龙筋凤髓判》中对案件事实的推理方法[J].当代法学,2011,25(01):28-33.
[5]肖明明.从《龙筋凤髓判》看唐代判词的功能与特征[N].人民法院报,2019-06-14(005).
[6]谭平.论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度对明朝治官的影响[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08):296-299.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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