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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文学与纯文学之间

时间:2023/11/9 作者: 山东青年 热度: 16119
丰晓流

  一提起法制文学,我们马上便会想到这些作品也不外乎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着重以公安、政法系统工作人员的职业生活为题材,反映他们特定(特殊)职业生活中苦乐悲喜,平凡伟大。这样的作品大抵以塑造人物形象为主:或是表现公安、政法人员侦破某一案件中所表现出的卓绝的智慧;或是反映犯罪分子的阴险狡猾,犯罪手段的残忍,罪行之恶劣,给普通人造成的伤害之深重等,这类作品偏重于写事件。还有的法制文学作品写的是审判案件中执法人员的公正不阿,不徇私情,显示出正义必张,邪恶必惩等人类最基本的道德观念。无论是以写人为主,还是以写事为主,法制文学作品由于和民众生活的密切联系,其艺术表现手法也和普通民众的接受能力相适应,因而法制文学也就不可避免地常被人们看成是通俗文学的一个分支。

  这样看来,在法制文学与“纯文学”之间就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高墙了。如何超越这道藩篱,使法制文学也能登入纯文学的殿堂?如何缩短法制文学与纯文学之间的距离?看来的确是摆在每一个法制文学作家面前的大问题。

  从提高艺术手法吸收借鉴纯文学的某些技巧出发提高法制文学作品的档次,似乎不失为一条有效的途径。但也应看到,如尺度把握不好,一则会使法制文学失去广大的普通读者,二则会使形式消灭内容,也就是法制文学被纯文学所吞没变成纯文学本身,从而丧失其法制文学自身的特性。这个问题论述起来比较复杂,姑且举一例子加以说明。如俄国著名小说作家布宁,有一篇题为《轻轻的呼吸》的短篇小说,小说的内容讲的是帝俄时代俄国内陆省份一个叫奥丽雅梅歇尔斯卡娅的中学生的人生道路。本来她同普通女孩子的人生道路并无多大区别,但她同马留京,一个老地主,也是她父亲的朋友的产生爱情瓜葛——她被这个比她岁数大得多的人诱奸。她勾引并应允嫁给一个哥萨克军官,但最后又反悔不肯嫁给他,他在刚刚下火车的人群中开枪打死了她。小说接着叙述奥丽雅的老师常去看她的墓地,并把她当作自己热烈的幻想和崇拜的对象。诱奸、情变引起的纠葛、情杀,这些都是法制文学作品中经常可遇的情节,但是小说却着力淡化这一看起来曲折复杂的情节,竭力发掘的是材料内容之上的一种解脱、轻松、超然和生活透明的感觉。因此小说号以法制题材为内容却不能称之为法制文学。

  既然无法从艺术手法上闯出一条路来,那就得另辟蹊径,也就是从题材本身去着手开掘新路了。

  世界文学名著总给后继者以无限的启迪。在我看来,陀斯妥耶夫斯基的《罪与罚》在法制文学与纯文学之间取得了一种平衡。一方面,作为陀氏的代表作,世界文学名著中的经典之作,没有人不承认它是纯文学;另一方面,正如它的题目:犯罪与惩罚,带有鲜明的法制文学的特色,因此完全可以把它置之于法制文学之列。小说讲述的是穷困的大学生拉斯柯尼科夫犯罪杀死一个放高利贷老太婆及其妹妹,在犯罪前后的思想斗争以及所受到的良心和道德上的惩罚。作者着力开掘的是犯罪的动机而非犯罪事实的大力渲染。在拉斯柯尼科夫看来,世界是由两类人构成的:一类人平凡渺小,平庸保守;一类人则不平凡,可以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甚至于杀人。他想杀死一个于社会无益的放高利贷的老太婆,以证明自己是“不平凡的”。他杀了人,犯了罪,但他发现,他的观点是错误的——甚至在他杀人之前也怀疑过它的正确性。他需要不斷地说谎以应付警察的审讯侦察,他要承受良心、道德法则的折磨。最终他无法承担心灵的矛盾和痛苦,终于投案自首在监狱里的改造中获得了新生。这里,在写惩罚过程时,侧重表现的是罪犯作为“人”的一面所遭到无尽的内心冲突斗争和自身的惩罚,而非外界强有力的法律制裁。作者对犯罪动机的开掘和对自我惩罚的揭示,是小说由一个普通的杀人故事达到了一个思想上的高度,这就是上帝的真理(主要是小说中所宣扬的人的谦卑),人间的准则,真理的法则和人的本性的胜利。

  再看我们常见的法制文学作品(主要是小说),且不说无法达到象《罪与罚》这样的思想高度,仅就写犯罪而言,写犯罪过程胜于揭示犯罪的动机:它的隐秘性、突发性、偶然性、必然性都被淹没在犯罪过程中了。我们看到的不是心理、感受,而只是行动和事实。而且往往又把问题简单化、现象化。比如写一个犯罪分子,似乎他天生就是一个罪犯,读者也难分辨出哪些是初犯、累犯。作者也忘记了初犯时和再犯时的心理是不同的。比如初犯中心理冲突往往最激烈,理智与冲动,卑劣与高尚,良心与利益,诱惑与抵抗都以心灵为舞台,“你方下场我登台”。在对犯罪事实的描写中,描写罪犯的残忍则忘了罪犯作为“人”的一面有时也会涌出的心灵的歉疚,大胆之中也少不了的人性中的胆怯为伴。而描写惩罚又多写外在法律的威严多于人自身的反省,因而我们读到的不过是一个平面化的记录。甚至于在描写公安人员时,我们经常看到的也只是他们心中对工作的热忱和对犯罪分子的憎恶和无情打击。而他们的内心世界我们则无法得知,这仍是简单化的处理。在公安人员对工作的热心中是否还会涌出一丝厌倦?大量地接触犯罪事实,是否会动摇他们自身的人生价值观?这样的提问还会有许多。

  如果我们的法制文学作品更多地走进人物心灵深处,如鲁迅所言“开掘要深”,是不难从心灵这一文学富矿中开采出珍贵的文学之宝的。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法制文学作品上到一个新台阶。

  (作者单位: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襄阳 4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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