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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仲裁员制度的创新研究

时间:2023/11/9 作者: 山东青年 热度: 16910
蔡峰

  摘 要:“一带一路”倡议以来,我国与沿线国家的经济贸易往来增多,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经济贸易纠纷,仲裁作为有效解决争议纠纷的手段,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我国仲裁制度在国际上缺乏必要的竞争力,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仲裁员制度存在缺陷,限制了我国仲裁的发展。文章就我国的仲裁员制度展开研究,探究其现状和不足,并从任职资格规范和选任与人数两方面研究我国仲裁员制度的创新举措。

  关键词:“一带一路”;仲裁员制度;任职资格;“三八两高”

  2013年,“一带一路”的倡议与实行,为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带来了新变,我国迎来了全面开放的经济发展契机。“一带一路”使我国与周边国家在经济贸易中得以缩减开支,降低成本,促进交易使各方获得利益最大化,因此跨国经济贸易数量和总额度迅速增长。在国际贸易中难免出现贸易纠纷,“一带一路”建设以来,我国的涉外经济仲裁案件大量增加,但是涉外纠纷中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案件不会选择中国仲裁,而选择境外仲裁的案件中大部分中国企业都会获得不利仲裁结果,其根本原因是中国仲裁员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中国仲裁的权威性、公平性和国际性得不到认可,为了维护我国涉外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推动“一带一路”战略顺利实施,我们应该对我国的仲裁员制度进行创新研究。

  一、我国的仲裁制度和仲裁员制度

  “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下,我国政府和企业与沿线65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经贸合作,为应对经贸合作中不可避免的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我国有必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高效互信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我国,民事纠纷的四种解决途径分别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其中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到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方手中,由第三方对争议内容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我国应对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主要方式就是仲裁,它具有高效、灵活、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特点,[1]仲裁员就是仲裁制度中的第三方,仲裁结果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的好坏,因此要对仲裁员制度进行优化创新。

  1、仲裁相关法律现状

  国际上的仲裁制度基本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使用统一法律的“单轨制”,一种是国内仲裁和涉外涉仲裁适用不同法律的“双规制”,我国仲裁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因而属于“单轨制”。同时,我国与沿线的大多数国家都属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协定的缔约国,同时我国承认并接受《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即《华盛顿公约》)中有关征收和国有化产生的有关补偿争议的仲裁意见。

  2、仲裁员制度

  我国的仲裁员制度是名册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委员会有权将符合要求的人员指定为仲裁员并列入名册,当有仲裁需求时,由争议双方或仲裁庭指定仲裁员进行仲裁。我国对仲裁员的要求很高,除了具备行为能力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清廉自律外,还需要拥护共产党的方针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于仲裁员从业时间和专业能力也有明确的要求,简称为“三八两高”,即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从事审判员工作满8年,拥有法律或教学高级职称,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获得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只有满足“三八两高”条件之一的,才有资格成为仲裁员。

  二、我国仲裁员制度创新研究的必要性

  仲裁员制度是仲裁制度的核心部分,仲裁结果由仲裁员共同决定,因此仲裁员的质量就直接影响仲裁的质量。仲裁员制度的合理性,是仲裁结果公信力和仲裁制度作为国际商业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性的保障。目前,我国倡导的“一带一路”经济贸易已经步入正轨,但是在“一带一路”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商业涉外纠纷,很少通过选择中国内地的仲裁机构,中国内地公民也很少被任命为仲裁员参与仲裁活动,究其根本,是我国的仲裁员制度对仲裁员的要求太高,符合“三八两高”要求的人士常无暇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担任某项纠纷的仲裁员,导致我国实际可用的仲裁员人数不多,且都集中在法律知识方面,其他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公正廉明的人被排除在仲裁员制度之外,仲裁业在少数人手中极容易产生技能垄断。[2]这就降低了“一带一路”中发生国际商业贸易纠纷时,选择中国大陆仲裁机构的几率,也使得我国仲裁业难以快速发展。此外,将符合要求的优秀人士强制纳入仲裁员名册,虽然有利于保障仲裁的质量,但是忽视了仲裁员的自由意志,在具体实践中会对仲裁产生不利影响。

  三、仲裁员制度的创新举措

  1、适当放宽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目前我国仲裁员制度的任职资格规范,尤其是“三八两高”,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是最高的,大部分国家中,只要具备独立的行为能力就有权担任仲裁员,从目前的调查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表明这些国家施行较低的仲裁员任职资格规范导致了不公正和低水平的仲裁,结果表明,适当放宽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不会降低仲裁结果的公正和质量。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和现有《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应该在对仲裁员的思想政治水平、独立性、公正性、廉洁自律性和专业知识水平及能力做出要求的基础之上,适当放宽仲裁员任职资格规范。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处理纠纷的时候,将会拥有更大的选择性,有利于维护仲裁制度的公平性。[3]

  2、完善仲裁员人数和选任机制

  我国《仲裁法》第30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这样的规定可能存在缺陷,第一,没有明确仲裁员数量的选择主体;第二,沒有明确说明仲裁庭是否可以由2名或者多于3名的仲裁员组成;第三,双方当事人对于仲裁员数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庭将如何组成。我国可以借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于仲裁员数量的有关规定,对我国仲裁员数量的选择提出更严谨明确的规范:第一,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仲裁员数量;第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数量为奇数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仲裁员数量为偶数时,应当再任命一位仲裁员;第三,当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这样的细致规范可以彰显仲裁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有效避免由于仲裁员人数为偶数时出现的无效仲裁,提高仲裁的灵活性。

  3、保证仲裁员的中立性

  为保证仲裁的公平公正性,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该居于中立地位,不能与争议双方和仲裁结果产生任何利益关系。[4]《仲裁法》中仲裁员的中立性制度主要是对仲裁员披露义务、回避情形的规定,但是对于仲裁员的中立性没有明确的强制要求,容易留下法律漏洞。因此应当要求仲裁员必须在仲裁活动中保持中立,强制规定仲裁员在被指定为某案件仲裁员之后,应该主动披露可能的利益关系,洗清对其公正性的怀疑,并依实际情况对案件予以回避。

  结语: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创新研究中国的仲裁员制度,就是学习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促进我国的仲裁员制度向国际看齐,更加适应“一带一路”下的新形势,有效维护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贸易中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国在国际仲裁领域的影响力,推动我国“一带一路”经济体系稳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郇恒娟,张圣翠.“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仲裁员制度的创新研究[J].国际商务研究,2019,40(03):79-87.

  [2]曹晓路,王崇敏.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的临时仲裁机制创新研究[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36(03):1-7.

  [3]杜玉琼,帅馨.“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仲裁制度的完善[J].宜宾学院学报,2018,18(03):17-24.

  [4]谢林铁,谢欢欢.论“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完善和创新[J].市场论坛,2018(02):68-70.

  (作者单位:黑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 黑河 16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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