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改。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更对家庭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近年来,损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事件依旧时有发生,南京女童被饿死、陕西富平产科医生贩卖婴儿、重庆10岁女童电梯摔婴……这一个个骇人听闻的事件不得不让人痛心疾首,无不折射出家庭保护的不足和缺失,彰显着父母责任的重大。因此,如何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家庭责任,迫在眉睫。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未来的希望,未成年人无论是遭受侵害还是成为罪犯,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都百害而无一利,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是每一个家庭的责任,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家庭作为未成年人生活与成长的场所,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尤其重要,而父母的作用更是决定性的。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切实发挥父母在保护未成年人中的作用。
第一、要立足人权,充分保证未成年人的权利
所谓“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享有受教育权,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第五条规定了未成年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父母“越位”和“缺位”两种极端。有些父母對未成年人“保护过度”,一切替孩子包办,不仅弱化了他们的生存和发展能力,更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剥夺;有些父母则忽视了对孩子的义务,“留守儿童”、“流浪儿童”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增加就是最好的说明。“南京养母虐童案”、“南京两名女童被饿死案”、“12岁女童被生母虐死案”等等,无不折射出父母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漠视。因此,增强父母的“未成年人人权意识”是基础,唯有父母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并保障他们权利的享有,才能更好的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二、要抓住重点,培养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报纸上曾报道过两则新闻“小女孩沉着机智,巧周旋化险为夷”、“盲目反抗,花季少女街头被害”,讲的是少女与歹徒不同的处理方法,导致的截然不同的结果,反映出未成年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那么,未成年人该如何“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活动。”可见,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是父母之责,是家庭责任的重点。现代社会,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生活压力的的加大,父母陪孩子的时间越来越少,还有很多父母在孩子几个月的时候就离开孩子,外出赚钱,忽视了对孩子的教育。等孩子到适学年龄,他们又开始为孩子报各种培训班,希望帮孩子培养成各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却忽视了最基本的教育,即“自我保护的意识”。更忘记了自己作为父母,对孩子的影响。不注重自己的言行,不注重自身的修养,以至于给孩子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孩子的模仿能力极强,他们更多的是模仿父母的一言一行,因此,父母要做好子女的榜样,更多的是要树立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自我保护的方法和途径,知道自身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面对不法侵害,意识不同,方法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盲目反抗意味着无谓的牺牲,一味的懦弱可能导致后患无穷,唯有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才能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当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要形成一种惯性思维,即通过观察作出判断,有能力时,勇敢搏斗,没能力时,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周旋,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伤害,保全自己。
第三、要明确根本,以“树人”为本
现代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甚至从成年人间的竞争转移到未成年人之间的竞争,导致各种培训机构方兴未艾。许多父母热衷于抓孩子的学习,把“家庭学习”定位于家庭的中心和重点,白天让孩子参加各种培训班,中午和晚上还亲自为孩子指导课程,除了上班就是给孩子加班学习,有些父母甚至为了孩子的学习辞职,在家全心带孩子。但是,保护未成年人并不仅仅是父母的责任,更不是仅仅依靠父母的力量就能做到,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所言:“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于不同部分,也说明了家庭保护与学习保护、社会保护之间的区别。在第二章“家庭保护”中更多的规定的是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是对他们“生理、心理状况、身心健康”的关注。而在第三章“学校保护”中则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可见,对孩子知识的传授更多的是学校的责任,父母的根本责任则是教孩子做人,促使他们健康成长。孩子从呱呱坠地时起就与父母在一起,必须依赖父母的抚养、照顾和教育,父母的一样一行都影响着孩子,可以说,父母对孩子成长的作用是学校、社会、其他任何人都无法取代的。因此,每一个父母都要明白自己最根本的职责,而不能舍本逐末。
第四、要创造良好家庭环境,以环境感染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有人说:“每个孩子的落地都是一个完美天使的降临,千万不要让家庭精神垃圾侵蚀孩子。”然而,越来越多的孩子受到恶劣家庭环境的侵蚀。比如,父母说话粗俗甚至脏话连篇,父母关系不协调,不良的生活习惯,吸烟、酗酒、赌博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要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因此,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首先,每一个父母都要牢记“以身作则”,做好孩子的好榜样。其次,父母之间要相敬如宾,形成和谐的夫妻关系,不在孩子面前争吵、冷战。再次,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联系,不苛求孩子,尊重孩子的权利,营造融洽的家庭氛围。最后,父母教育孩子要把握好“度”,既不能过度放任,不管不够,又不能事事插手,过于严格,要以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为最终衡量标准。
有人说:“家庭是一个人社会化的基本场所,是一个人由自然人上升为社会人的桥梁,也是人与社会沟通的纽带。”笔者认为,家庭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阵地,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是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前提。家庭不仅具有繁衍后代的功能,更具有教育后代、保护后代的责任。每一个家庭都要以保护未成年人为中心,每一个父母都要切实做到保护未成年人。
(作者单位: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宁化 36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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