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前,社会上出现了种类繁多的“骗婚”现象,犯罪分子不断变换犯罪形式,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骗婚”应当注意区分是不道德婚姻还是婚姻诈骗犯罪。本文通过对行为人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犯罪构成角度来进行分析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对该现象进行准确定性,并提出可行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诈骗;婚姻效力;预防
一、婚姻诈骗的基础理论
(一)婚姻诈骗概念
婚姻诈骗,也称婚骗,是指行騙者依据国家婚姻登记程序,或以婚姻为诱饵,诈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常见的骗婚通常是行骗者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虚假的信息如假身份证、假户口簿等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骗取钱财。
(二)婚姻诈骗特点
1.团伙作案,精心设计
犯罪分子瞄准的对象大多为农村的大龄男青年,没有对象,抓住其成家心切的心理,索要彩礼。多以团伙的形式实施诈骗,承诺愿意与受害人领取结婚证,并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婚礼,等大额彩礼骗到手,便用各种手段逃之夭夭。在犯罪过程中,诈骗团伙每一个环节都精心策划,使受害人很难看出破绽。
2.流窜作案,取证困难
由于人员流动性大,婚姻诈骗案件成员多为外地人员,流窜 作案,行踪诡秘,不留痕迹。在此类案件中,赃款在“结婚”前兑现的占大多数,等案发时,赃款早已被挥霍一空,证据难以搜集。
(三)婚姻诈骗多发的原因
1.家庭经济困难
在农村中娶亲困难的适龄男青年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加之部分女青年受“嫁个有钱人”等思想的影响,造成这些男子很难靠自己找到合适的对象,无奈之下只能靠人介绍对象,这就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男女比例失调
当前,由于诸多原因,造成农村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一批男青年很难找到合适的女子为妻,在这种情况下,花一笔钱买个媳妇被一些人认为是一个“明智之举”,这也给婚姻诈骗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3.法律意识淡薄,防范意识不强
当前,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一些人甚至认为花点钱买个媳妇也不是什么违法的事。另有一部分人容易被作案成员的承诺所迷惑,最终造成受害人人财两空。
(四)婚姻诈骗的影响
1.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婚姻登记中的各种欺诈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婚姻欺诈,直接影响当事人婚后生活,造成婚姻纠纷,为婚姻关系埋伏了不稳定因素,会带来许多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2.使被害人处于法律尴尬地位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被害人由于有合法的婚姻登记,想要解除婚姻关系却会因为行为人的消失使得婚姻接触异常困难。不仅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并且也会使当事人自己处于法律上的尴尬地位。
二、婚姻诈骗的认定
(一)诈骗罪的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二)以婚姻登记诈骗为手段
婚姻登记欺诈是一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客观方面,行为人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主要是进行财产诈骗,主观上,行为人表现一种欺诈的故意,客观上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即对国家公证力的侵犯和当事人婚姻权益的侵犯。
(三)以财物诈骗为最终目的
婚姻财物诈骗的结果一般发生于婚姻登记诈骗之后,被害人在婚姻登记后将自己的财物进行处分,给予行为人。行为人获得财物后消失,实现整个犯罪的完成。从主体方面看,婚姻诈骗一般以团伙形式进行,行为人作为其中一员往往也符合犯罪年龄、完全行为能力等主体资格要件。
从客体方面看,行为人基于错误认识将财产予以处分,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婚姻财产诈骗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从以上犯罪构成的分析看,结合婚姻登记欺诈行为,婚姻诈骗符合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应认定为诈骗罪。
(四)婚姻诈骗犯罪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1.数额认定
在此类案件中,涉案财产多以“彩礼”的形式表现,尽管具体数额多以地方习俗为标准,但是由于此类案件多发生于农村,少有固定的财产交付证据(如银行的转账记录)得以留存。笔者认为,在没有固定记录证据的情形下,案件的涉案金额当以被害人陈述和行为人的供述以及相关见证人的陈述为依据。当不能对案件金额加以认定时,应当遵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进行认定处罚。
2.行为人消失的认定
由于婚姻诈骗案件中,涉及被害人的婚姻关系,即使受害人发现状况希望接触婚姻关系时也会受阻,法院无法认定婚姻是否符合解除的要件,只能等行为人归案之后进行判定。笔者认为,法院在认定此类案件的婚姻解除时,可以采取申请离婚公示的方法,公示期满,行为人未出现,再对婚姻解除进行应有的判定。采取此种办法,不会受制于行为人是否到案便可帮助被害人解除婚姻有利于被害人婚姻关系的解决。
三、婚姻诈骗的预防
(一)强化人口管理,严堵登记漏洞
农村在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管理上相对较弱。婚姻诈骗团伙多是流窜作案,可以通过强化农村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管理,堵住人口管理上的漏洞。农村有不少观念以“形式婚礼为主,婚姻登记为辅”,所以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婚姻登记的宣传力度,要求新婚夫妇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登记手续,以杜绝行骗者利用“先结婚,后办证”的谎言骗钱害人。
(二)跨区域机关之间加强合作交流
此犯罪多为外来人员异地作案,检察和审判机关要加强配合,针对此类犯罪突出的情况,加大检察和审判力度尽可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完善相关立法,有效打击犯罪
我国立法对婚姻诈骗未做单独规定,这对打击此类犯罪是一大缺漏。国家可参照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作法,将婚姻诈骗从普通诈骗罪中分解出来,对其单独规定,量化定性,以便于司法操作和法律制裁。在执法上,司法机关应根据案情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量刑幅度,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
(四)加大法律宣传,提高全民素质
其一,提高全民素质是极为重要的。加强社会公德教育、艰苦奋斗教育、道德品质教育、遵纪守法教育等,增强人们的法制意识,提倡遵纪守法,摒弃不劳而获的腐朽思想观念。其二,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载体,在农村广泛开展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婚姻家庭方面的教育,宣扬重感情轻金钱的婚恋观。其三,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扩大对婚姻诈骗犯罪案件的宣传教育力度,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个案剖析,挖根源,论危害,让更多的人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四、结论
婚姻诈骗案件中,多以婚姻登记诈骗为手段,以婚姻财物诈骗为目的。婚姻诈骗整体上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性质应定为诈骗犯罪。由于此类诈骗犯罪往往以婚姻登记为手段,对被害人的婚姻关系影响十分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对其进行特别处罚。由于涉及民事领域的问题,需要多方机关协调处理,加强对此类犯罪的预防宣传,从根源上对犯罪进行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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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河北 石家庄 05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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