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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时间:2023/11/9 作者: 山东青年 热度: 16896
易泉生

  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历来重视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党的十五大报告曾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从而拉开了历时十多年的司法改革大幕。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十八届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又提出: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

  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司法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体现于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三个方面,其中司法公正是首要的目的,司法公正即通过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这是司法的目的,也是人民群众的期盼。

  笔者通过亲历的司法实践工作和从事理论教学科研,深深地认识到司法体制改革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影响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探析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

  1、司法受制于内、外权力的影响

  人们无法预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什么样的准则,法官依法办案时,其适用的国家法律却越来越变得模糊不清了。除了法官腐败等因素外,让案件判断出现如此不确定的原因就是法官无法摆脱来自法院内外的权力的影响。以法院审判权力为例,一是来自法院内部的干预。尽管法院实行员额制后,司法责任明确:“谁审理,谁裁判”,但是一些法官怕担责任仍请示庭长、院长才放心下判,特别是一些庭长、院长习惯于这种请示汇报,将其个人的观点影响主审法官;法官自身的腐败坠落更是一剂毒药侵蚀司法的公平正义;还有来源于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判决的干预,检察院举起“抗诉”之剑或“法律监督”之名,施压于主审法官,无奈法官的裁判文书内容只能是倾向检察官。法官宁愿得罪当事人,也不愿得罪手握公权力的检察官。二是法院外部的行政干预。由于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使得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变成“地方”所属的法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宪法职能不能有效发挥,“地方化”成为学界和社会民众诟病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理由。一些地方领导仍习惯于行政权力的影响力,向检察院、法院长打招呼,迫于行政压力,司法的公正必然受到挤压和偏离。

  司法界形象的说法是,“公安局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听上去法院好像很省心,但是问题在于,公安做什么,你也只能吃什么。司法机关的人、财、物过度地受制于地方,司法机关能否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领导的全局观念、政治理论、法律素质和从政水平,其结果除司法独立和国家法制统一遭到破坏外,还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如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难以遏制,“执行难”问题愈演愈烈,等等,都是体制弊端带来的突出表现。

  2、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受阻

  以审判权的运行为例: 一是上下级法院案件请示制度——破坏二审终审和审判独立。在审判实践中,下级法院就重大疑难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进行指导,这种习惯做法使两审终审只有形式意义而失去实质内容。使得原先设计的二审终审制用于纠错的设想完全落空,也让二审终审实际上成为了一审,因此,大量的案件不能形成终审,不断地申诉和上访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二是同级法院内部院长、庭长行使审判权的方式——影响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院长、庭长参与审判案件,主审法官仍习惯于请示汇报;有的还出于行政力的影响必然听从或迁就于院、庭长。三是人民法院内部的各类考评指标和考评制度设置不科学——丧失了司法公正的效力。法院对维判率、改判率作为考察和考核法官和法院的考评指标,仍而上级法官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必然予以关照和偏袒,从而引发司法不公。

  3、审理与判决脱节严重

  部分法院由审判委员会或者行政性质的会议以集体名义行使对案件的裁判,独任庭、合议庭只对案件事实负责,形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这种审理与判决的严重脱节,其结果是谁也不能对案件负责,谁也不会去对案件负责。法官缺乏责任心,群众则失去了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在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中,必须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在法院内部必须废除“层层把关、层层审批”的做法,实行法官独立审判和责任制。

  4、内外监督乏力

  司法机關的管辖区域与地方国家机关的管辖区域完全重合,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在实践中很难实现。上下级审级监督受到很大的冲击。如有的地方,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进行审级监督的立足点不是国家的法制统一和有效实施,而是地方和部门利益是否受到有效保护。

  法官奖惩监督体制和法官管理体制均受地方行政机关的限制多,法官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却不能独立对外作出裁判。

  5、维稳有时误导审判

  维稳司法理念指导着法院的审判工作。建立完全还权于独任法官和合议庭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必须以人民法院整体的相对独立和法官高度的职业化水平为条件。维稳理念应由“功利性维稳”向“价值型维稳”转变,充分发挥审判的独立性,不受案外其他因素的各种制约。

  二、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公平正义,在现代汉语大词典(1999年版)中的意思就是说公正而不偏袒没有偏私,一般来说,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但凡有人群且有利益分配的地方,就必然会产生公平正义的问题。但要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必须用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眼光来分析。

  针对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分析,如何消除人为的障碍和克服司法机制和体制上的缺陷,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1、保障司法运行经费,规避利益驱动式司法

  充分保障司法机构的运行经费,不让权力异化,屈从于司法创收目标,规避利益驱动式司法。一是立法层面和制度上真正解决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将法官任免、人员编制、人事管理提高到省一级统管,经费保障纳入省级和国家财政预算,使司法权的国家属性和宪法地位得以彰显。二是逐步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区,专门审理行政案件、跨地区商事纠纷案件以及环境保护案件,减少地方干预,确保司法公正。三是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監督,由上级人大监督下级司法机关,而不宜由同级人大监督同等司法机关。

  2、保证司法信息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建立全国性案件公开查询网络平台;执行机构信息网络平台和庭审直播网络平台的建设。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的规定。如何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本的出路就在于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制约司法专断的有效方法,也是提升法官业务素质、提高裁判质量、防止外部干扰的有效途径。

  3、确立审判责任制,构建审判权力运行新机制

  完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以刚性化管理促公正。按照“目标管理、考核监督、问责到位”的思路,完善审判执行、队伍管理、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人员的一般工作过错、不当审判执行过错、司法不廉洁等实施多渠道、全方位监督。坚持问责到位,责任到人,使目标产生压力,问责兑现压力,压力变动力,动力生责任,环环相扣,保证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司法。

  以提高审判效率为目标的初审程序改革;以提高审判质量为目标的二审程序改革;以保障法律统一适用为目标的再审程序改革;司法决策遵循法律和法律解释的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中的恣意成分。

  建立全国性案件公开查询网络平台;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负责制;取消审委会判案制,削弱审委会的职能。

  4、强化司法人员的专业化,提升司法人员经济待遇

  强化司法人员的专业化。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曾在《法律帝国》一书中指出,在法律帝国,法院乃帝国之首都,法官乃帝国之王侯。因此,在一个“法治天下”的法律帝国里,法官享有极高的地位、权威和荣耀,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别的上司。” 可见,在一个将依法治国确定为自己理想图景的国度里,法院和法官理应成为向社会输送正义的中心,而不是处在社会的边缘,更不应当被边缘化。

  社会纷繁复杂多变,案件类型多样化,公正处理好各类案件,既需要法官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强烈的人文情感、文明的司法礼仪和自觉的廉洁意识,还需要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过硬的专业知识、丰厚的文化底蕴、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良好职业思维以及丰富的社会经验、工作经验。我国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官选任制度;法官待遇保障制度和法官监督制度,以确保司法公正。

  5、改革涉诉信访制度,维护司法终局解纷机制

  近年来,部分群众“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错误做法,也使部分基层干部滋生了“花钱买平安”的错误观念,导致已经终结司法程序的案件再次通过信访渠道审查纠正,违背了社会矛盾化解的一般规律,损害了司法工作自身的规律性。长此以往,司法解纷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被信访解纷所替代,司法判决的终局性被破坏,司法的权威也难以树立。

  改革目前的涉诉信访制度, 主要应着力于:一要维护司法判决的终局性和稳定性。二要严格司法再审启动的次数和条件。 三要对信访制度进行司法诉讼化改造。四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诉调对接机制。

  [参考文献]

  [1](美) 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1996年版。

  [2]2013年2月21日,王利平,共识网,《司法改革的困境与路径》。

  [3]2014年03月12日,张倩等,江苏广播网,《信访改革,以改革促公正》。

  [4]1999年5月,龙宗智, 《中国社会科学》,《论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

  [5]2014年6月,新华网,《以司法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深化改革述评之三 》。

  [6]2017年10月,陈卫东,《法学》第10期,《十八在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7]2017年10月16日,孟建柱, 《求是》杂志第20期,《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作者单位: 中共株洲市委党校, 湖南 株洲 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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