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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机构信用评级问题探析

时间:2023/11/9 作者: 山东青年 热度: 14819
程相镖

  摘 要: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 简称两类机构) 外部信用评级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制度支撑,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结合在分析实践中两类机构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

  近年来,人民银行积极推动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两类机构外部信用评级工作,但由于相关配套制度缺乏、两类机构对信用评级作用认识不够,评级结果运用渠道不畅政策激励引导力度不足,评估质量及公信力有待提升等原因,信用评级工作推进难度较大。

  一、两类机构信用评级发展现状

  截至2016年上半年,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达7000余家。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8673家,贷款余额9272.8亿元。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已成为金融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开展两类机构信用评级对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提高金融支持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意义重大。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六个省开展了对两类机构的信用评级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下发通知,在全国全面推广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工作。但据调研,截至目前,就某市而言,两类机构分别达32家和23家,仅有2家小贷公司于2013年度进行过一次外部信用评级,占比非常小。之后由于评级费用、评估主体意愿、自身经营状况等问题再没有进行过信用评级,其他两类机构更是从未进行过第三方外部信用评级。

  二、推动两类机构信用评级的工作难点

  (一)两类机构对信用评级作用认识不够。一是部分机构认为外部信用评级不是一次评级终身受用,而是需要连续多年多次的评级、改进、再评级、再改善,才能逐渐提升自身评级级别,大多数机构高管认为过程漫长,信用评级费用较高(评级费用为1.5万元/次),短期内企业受益不明显,徒增企业负担。二是部分机构担心外部信用评级会暴露自身经营缺陷,对自身后期经营带来负面影响,造成该项工作推进过程中两类机构主动参与评级的积极性不高。三是有部分两类机构认为作用不大,产出与成本不成比例。

  (二)评级结果运用渠道不畅。调查发现,金融机构对评级结果应用要么没有相应权限、要么较为谨慎。全国性金融机构要么不准参考外部评级,要么上级行对两类机构合作条件设有诸如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指标门槛,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各方条件尚不成熟,较多业务跟风全国性金融机构,导致辖内两类机构评级结果运用渠道不畅,机构主动评级积极性不高,工作进展缓慢。

  (三)政策激励引导力度不足。以河南为例,两类机构监督管理原由工信部门负责,自2015年改为金融办负责,同时碍于机构反映的评级费用问题,暂时未能出台有利于工作开展的相关政策激励约束措施。同时,由于近年来接入数据库的部分两类机构履行数据质量、数据报送等相关义务较差,而接入要求越来越高,造成机构评级接入数据库较难,主动评级积极性不高。

  (四)评级机构较少。评级机构少且评级机构与两类机构缺乏日常了解,往往只在评级和跟踪评级时才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正面接触了解相关情况,而跟踪评级一般时间间隔6个月,导致其在机构股东的真实实力、客户风险状况等重要方面的判断上存在不足,无法及时深入的了解到两类机构的最新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造成信用评级报告质量大打折扣。

  三、政策建议

  (一) 建立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通过人民银行推动、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引导,使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常态化,并建立评级结果定期公布制度,使评级报告及评级结果在银行授信、机构年检、法定登记、税收优惠等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提高对两类机构监管透明度。

  (二)多方联动,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力度。一是人民银行建言献策,发挥政府两类机构主管作用,积极向辖区主要领导汇报两类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对于政府监管及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积极意义,形成部门合力,推动该项工作扎实开展。二是举办信用评级专业知识培训。邀请相关评级公司进行面对面的工作交流,以先行进行评级的典型成功案例进行相关工作讲解,提高两类机构对该项工作的认知度。三是充分发挥示范带动宣传效应,可挑选较为成熟的两类机构进行试点评级,同时完善一系列评级激励政策,充分发挥示范宣传效果,带动两类机构主动开展工作,促进工作步入良性循环。

  (三)以用促评,强化评级结果应用。一是引导机构积极向上申请政策,放宽基层金融机构两类机构合作门槛。同时,要求法人金融机构要将两类机构评级结果纳入到双方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最终由人民银行对相关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评,进行督促。二是要将两类机构评级结果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的参考,对不同类别的小贷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监管资源分配、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同时也将该项工作作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优先接入的参考条件,鼓励机构参与评级。三是要积极推荐宣传结果,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定期筛选在监管评级和外部评级中均取得较高等级的两类机构,在政府官网进行公示,同时,在相关活动中进行重点推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整合行政资源,发挥政策正向激励。推动政府部门依据自身部门权限,制定相关正向激励措施,争取在财政补贴、风险补偿、再担保基金投放、税收减免及绩效奖励等方面优惠政策,对主动开展信用评级或评级等级较高的机构给予政策倾斜,提高其参与信用评级的积极性,确保工作推动顺利,促进两类机构行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监管,充分发挥市场自律作用,确保评级质量。一是要健全信用评级联席会议的自律职能,充分发挥其在完善评级业务指标体系、监督信用评级机构市场行为和提高信用评级质量等方面发挥作用。二是因地制宜,提倡特色化评级。鼓励评级机构在不影响评级主体指标内容的前提下,依据地方政府监管、银行合作、机构自身经营等需求设置特色化评级指标,改进评级流程,最大扩展延伸评级结果使用面。三是加强评级机构业务风控、人员储备等领域的监督管理,提高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和市场公信力,夯实评级工作开展基础。

  [参考文献]

  [1]李丹.从信用评级角度看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现存问题及对策建议——以辽宁省两类机构接入征信系统评级试点工作为例[J].征信,2013(12) : 60—62.

  [2]祁紅.当前征信中介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金融参考,2005(4) :111.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河南 新乡 45300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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