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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占有人孳息及其归属研究

时间:2023/11/9 作者: 山东青年 热度: 14217
黄笑天

  摘要:占有概念可谓为物权法中的统领。无权占有人孳息规则是自罗马法以来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第243条首次加以确认,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但囿于诸多原因和现实因素,其规定过于简略。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视角对无权占有和孳息的概念及范围进行厘定,并以此为基础,围绕善意占有人孳息规则和恶意占有人孳息规则的立法例、理論基础等相关问题展开论述。

  关键词:无权占有;孳息;返还

  一、无权占有与孳息概念界定

  在占有中,以有无占有的权源,即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其中无权占有又称为无权源占有,指非基于本权或者说是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例如盗窃人占有赃物,承租人在租赁关系消灭后继续占有租赁物等。由于许多有关占有的纠纷皆是因无权占有而起,所以下面我们就来了解无权占有的相关知识。以无权占有人是否明知其无占有的权利为标准,可将无权占有划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误信其有正当权利且无怀疑地占有,如盗赃物的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所有权而买受并且占有。恶意占有指占有人对物明知自己无占有的权利,或对于该物自己是否有权占有存有怀疑而仍为占有,如盗赃物的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无所有权而买受并且占有即属此类。笔者认为,在我国法上,恶意占有人要对占有物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造成了对占有物的侵犯;第二,占有人具有恶意;第三,存在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第四,因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导致了占有物的毁损灭失。

  孳息是一项古老而富有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其发轫于罗马法,发展于日耳曼法,完备于法国民法典,随后,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均加以继受和完善,且定有明文。我国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第116条共2项规定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其第1项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此规定实际上采纳了自罗马法确定并为大陆法系国家继受的原物主义原则。同时,第2项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此项是关于法定孳息归属问题的规定。应当说,法定孳息的归属也继承了罗马法以来所确定的当事人约定原则。此外,依该法第243条的规定,无论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均负有返还孳息的义务,同时也赋予了善意占有人享有向物的所有权人请求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却未沿袭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立法传统赋予善意占有人收取孳息的权利。无权占有人孳息可分为善意占有取得孳息和恶意占有取得孳息两种。

  二、无权占有下的孳息性质分析

  今日比较法上,对于善意占有人孳息规则的法律进路大致有下列两种:第一种立法例是无条件地承认善意占有人享有孳息收取权。以法国、马耳他为典型。其理论基础来源于法国民法上的“孳息宽恕”理论。第二种立法例是有条件承认善意占有人享有孳息收益权,但以有偿取得占有为条件,若是无偿取得占有的,依不当得利向物的权利人返还所取得的权益。以德国、意大利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为代表。我国大多数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认为否认善意占有人的孳息收取权,必将使善意占有人蒙受不测损害,对于保护善意占有人殊为不利。而我国《物权法》第243条却采取否定的观点,其规定,无论占有人是否善意,均须返还孳息,其立法理由在于,境外关于善意占有人可保留孳息的规定是同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相关的。例如,瑞士、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规定,如果保留孳息的,则善意占有人不得向权利人请求其为维护该动产或者不动产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同《物权法》的规定确有区别,但两者处理方式的法律后果相差很大。笔者认为,我国应肯定善意占有人的孳息收取权。因为占有本身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且善意占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法律应保护善意占有人的此项权益。

  恶意占有人返还孳息义务的理论基础历来有两种。第一种理论是不当得利原则。该理论认为,恶意占有人具有主观上的不善,实施了占有他人物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对该物的所有权,并将在占有期间所生的孳息占为己有,或者通过不合法的行为获得了孳息,但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若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恶意占有人负有返还占有期间孳息的义务。从所有权人的角度,我们可以推导出第二理论即所有权保护理论。该理论认为,无论是恶意占有人还是无权占有人,非法占有其物侵害了其所有权,所有权人可基于所有权是对世权以及所有权具有的追及效力向恶意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孳息。但不当得利理论本身存在构成要件的限制,而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恶意占有人占有所有权人的物的现象层出不穷而且错综复杂,其无法涵盖所有的恶意占有人占有所有权人财产的情形。然而,所有权保护理论正好避免了不当得利理论本身的缺陷,故笔者认为恶意占有人返还孳息的义务应采取所有权保护理论,这样能更好地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更能阻止恶意占有人侵害所有权人权益行为的发生。

  三、孳息的归属探讨

  1.善意(诚信)占有人的孳息收取权: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基本上均赋予了善意占有人收取孳息的权利,是优待保护,善意占有人取得孽息的这一原则,甚至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当时的罗马法规定:“善意占有人在自我行事时都以为自是所有主,如果他正在时效取得的过程中,他就拥有所谓的相对所有权;只要他是善意的,他就被等同于所有主。他取得所有从本物上分离下来的孽息,只要在此期间他一直是善意的”。同时,需明确的是,善意占有人享有孳息收取权也不是绝对的,在特定的情形下丧失此项权利,须返还孳息于所有权人。此种开放性的立法模式更可取。

  2.恶意(恶信)占有人的孳息返还义务:恶意占有人均负有向所有权人返还孳息的义务,只是返还孳息的范围及计算返还孳息的时间点有所不同而已。仍须注意的是,因诉讼期间而生的孳息归属问题。所有权人基于物上请求权向法院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占有物,法院裁定善意占有人返还占有物,对善意占有人应诉时起到法院裁定返还占有物这一期间产生的孳息问题,善意占有人是否负有返还的义务。依物权法原理,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及优待善意占有人,法律赋予善意占有人收取孳息的权利,但该行为对所有权人的权益本身就是一种侵害,在所有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时起,善意占有人若利用法律赋予的此项权利侵占本不属于其该收取的孳息,他成为恶意占有人,丧失部分孳息收取权。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健康持续发展,各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兼容性和国际化程度日益加强,我国民法立法的国际化和全球化也必将是大势所趋。我国现有无权占有人孳息制度规定过于简略,不仅不利于司法判决,而且还有失公平正义。借鉴国外无权占有人孳息规则,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实,提出下列五点建议:其一,厘清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的概念及范围。其二,正确划分孳息的种类,厘定每种孳息的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分别规定善意占有人孳息规则和恶意占有人孳息规则。其三,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实,并兼顾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分别检讨善意占有人孳息规则和恶意占有人孳息规则的理论基础。其四,借鉴当代民法典中先进的孳息制度,规定完备的无权占有人孳息规则。其五,厘清无权占有人规则的适用范围及竞合关系。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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