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涉及国外专利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缺乏应对相应的纠纷的策略,在竞争中出于相对不利地位。通过研究海外专利纠纷现状,结合国内分析,有助于这种应对策略的完善。
关键词:中国企业;专利纠纷;应对策略
随着经济贸易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贸易发展也逐步从国内走向国际,产业结构得以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集约型发展。不管是从企业微观层面来说,还是从国家宏观层面,知识产权都是一项核心竞争力。作为知识产权核心组成部门的专利不仅是企业在经济博弈中制胜的关键,也是新时期国际经济竞赛的焦点。
一、我国企业对外发展专利困境
外开放的扩大,在国际贸易领域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欧盟、美国、东盟等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了中国的重要贸易伙伴。然而经济往来密切的同时,也伴随着与日俱增的经济摩擦,专利纠纷时有发生。各经济主体纷纷设置壁垒,保护本国经济。
1、美国“337条款”对我国企业的限制
“337条款”即《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系由美国国会授权的准司法行为,其首要目标和作用在于阻止对外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337条款”在适用时,考虑的并非对方是否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因素,而是在美国销售货物的企业存在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半导体模板权利、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且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抑制或者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有可能使用该条款发起对企业的调查。作为屡试不爽的贸易保护手段,美国针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一直如影随形。仅从2002年到2012年,中国企业涉及“337调查”的案件共有130起。2013年前三季度,美国共发起34起“337调查”案件,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件就有15起,占44.1%。[1]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依然是美国最主要的“337 调查”的重点目标国。
2、欧盟海关对中国企业的技术封杀
近年来,欧盟通过修订或颁布技术方面的法规,逐步提高了制造标准,并配置了相应合格评定程序,如《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关于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2002/95/EC号指令》等。由于企业本身的技术劣势,这些法规对我国产品出口造成了较大障碍。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欧盟对我国企业进口技术性贸易限制措施进一步得到加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8至2011年公布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出口企业影响调查结果显示,技术性贸易限制措施是继汇率之后企业在出口中遇到的又一重大的障碍,中国每年有大量中小企业受到欧盟严苛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3、中国企业海外会展困境
随着经济与技术的发展,中国企业频频亮相于国际知名的会展,如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汉诺威工业博览会、法兰克福国际汽车及零配件展览会。在提高中国企业产品在展览国市场的竞争力的同时,专利侵权纠纷也随之附生。在2016年1月7日中午在拉斯韦加斯消费电子展上被美国联邦执法人员以涉嫌侵犯专利为由没收并查抄了一家中国常州公司所展出的独轮电子滑板样品和宣传资料等物品。[2]尽管事后最终的事实能证明我国企业并无侵权行为,但通过这种恶意纠纷,损害了我国企业产品形象,间接减少了我国企业产品的出口,不利于中國企业的海外市场拓展。外国企业利用展会专利侵权的名义,既打击了我国企业的国际形象,又限制了我国企业产品的出口,这种一箭双雕的毒辣策略也正在成为外国钳制中国企业发展主要手段。
二、 中国企业陷入海外专利纠纷困境的原因
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拓展中频繁陷入知识产权纠纷,且多以败诉告终,原因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一)主观原因
首先,企业缺乏核心技术。我国多数从事制造业的工业企业缺乏核心技术且知识产权意识非常薄弱、原始创新意识不强,为迎合市场需要而侵犯本国或他国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现象比较严重。其次,专利战略缺失。我国多数企业并未单独成立知识产权研究机构、专利战略实施力度小,甚至没有建立完善的公司组织机构。长期以来注重以量取胜的粗放式发展模式亟需转型,更谈不上制定专利战略。再次,企业缺乏合作意识。国内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的过程中习惯单打独斗,缺乏合作意识,在面临专利诉讼过程中选择妥协而不是奋起反击。反观对手,不管是指控其他企业侵权还是在市场拓展方面都是以团队的形式出现,如日本索尼在东京法院起诉比亚迪事件。最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缺失。我国企业内部也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状况调查报告,在1245家被调查企业中,设有专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企业有152家,占有效样本的13%;设有兼职机构的企业676家,占57%;既没有设置专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又没有设置兼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有350家,占30%。[3]我国企业一方面要面临先天不足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与高速的海外扩张攻略,另一方面要面对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建立隐蔽的贸易壁垒与专利攻势。
(二)客观原因
1、技术水平落后
发达国家无论是在专利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占据了优势。首先,三次工业革命都是由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领衔,而当时中国社会封建或不稳定,客观上不利于经济技术发展。其次,中国企业专利战略建设起步较晚,自上个世纪90年代之后才开始真正起步,而此时的外国企业已经具备大规模的知识产权体系。再次,中国企业申请的专利质量确实不够高,原创意识不强。
2、财力支持不足
中国有不少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在海外专利维权行动中,因为缺乏资金付不起高昂的诉讼费用被动采取放弃诉讼的消极方式。在资金上,海外诉讼的成本大约在300万美金左右[4],这对我国企业而言并不是一笔小数目,众多的民营小企业的经济实力还没有达到从容支付跨国官司昂贵的诉讼费用的地步。加上国内企业缺乏合作意识而不能分摊其他费用,在权衡利弊后只能选择消极逃避。endprint
3、欠缺应对经验
我国企业进入国际经济竞争环境时间不长,在利用国外的专利制度方面的经验尙不足。在国际展会因为被外国企业举报专利侵权之时,外国相关机构直接在展会上扣押产品甚至扣押工作人员时,企业往往陷入慌乱,缺乏基本的应对措施。此外,我国企业、学术界、政府海外专利侵权纠纷的认识并不透彻,国内的学术理论、可以借鉴的应对措施比较少。这些局限性,使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充满了艰辛。
三、中国企业海外专利纠纷的应对之策
因此,企业在成立之初,企业家和股东就会对企业的发展设立风险防控机制。而当不可避免的专利纠纷发生之后,作为理性的股东亦需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一) 事前防御措施
在专利纠纷发生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选择性的将核心专利予以注册。对于专利而言,有两个基本原则,即申请在先原则和发明在先原则。企业不仅需在本国进行专利注册,同时也需要在目标市场对核心专利进行注册。同时还需注意对外围技术、配套措施的开发也设置专利障碍,将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在进行商事贸易活动中,首先要对目标市场的专利情况进行调研,这个工作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办事处进行调查,并根据目标市场客户的要求改进现有技术,有助于确保产品进口到该国不会侵权。另一方面,企业之间可以通过交叉授权,将专利技术作为对等交换的一种战略,以复杂的综合技术为对象,形成专利池。[5]对企业而言,这种专利池效应可以减少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同时也对合作单位之外的企业形成门槛,给竞争对手制造专利障碍,借此维护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二)事后的补救措施
专利纠纷发生之后,企业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财力情况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措施。通常而言,不外乎和解和诉讼。
1、和解。专利糾纷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一方面是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任何一方都没有必胜的把握。另一方面是司法程序耗时的长期性,如果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可能需耗时两到五年甚至更长。最后一方面,走诉讼途径还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与物力资源。考虑到这些因素,与其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在不确定的结果上,不如双方通过让步获得双赢。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和解成为争议双方解决专利纠纷的首要措施。
2、诉讼。如果双方不存在和解的意愿或者和解谈判破裂,诉讼将是解决专利争端的最终途径。当原告在其损害赔偿妥协中愿接受的最低价格高于被告在其履行的损害赔偿义务中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时,和解谈判才会失败最终进入诉讼程序。[6]在确定走诉讼途径后,可以考量以下策略。首先是反诉,遭遇对方诉讼时,企业提起反诉可以有效牵制对方的精力,使己方获得喘息机会。其次是模糊指控,即企业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具体的专利侵权事项故意不作详细表述,混淆侵权与不侵权的界限,并提出对方企业侵犯己方企业的专利权,迫使对方企业不得不花大量精力去分析哪几项权利是真正侵犯对方的权利,起到拖延和分散对手注意力的作用。最后可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通过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可以推迟初审判决结果的时间,辩明对方权利项目中哪些是有效,哪些是无效的,权利范围的大小,为可能发生的进一步诉讼提供对策或者是为将来的和解提供专利估价信息。
四、结语
在经济发展初期,基于现实发展需要,我国刻意调低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这一策略在当时防止了西方国家的专利利润中心化趋势,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然而,如今这一政策的遗患也阻碍了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入,对专利保护的认识及对核心技术的开发是远远不够的,这不但需要我国企业提高专利维权意识,加强国外专利纠纷应对战略的研究,还需要政府积极参与解决,以保证中国制造能够顺利升级与转型,为中国崛起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赵星: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页.
[2] 《中国军团CES展会遭查封引LED企业反思:踏出国门须做好专利保护》,载http://lights.ofweek.com/2016-01/ART-220001-8440-29054245.html.
[3] 肖小锋:中国企业专利海外维权问题研究,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8页.
[4] 徐家力:论专利及商业秘密,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2页.
[5] 徐家力:论专利及商业秘密,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7页.
[6] 蒋满元: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特点及其最优成本分析.内蒙古社会科学,2006年第9期.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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