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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时间:2023/11/9 作者: 山东青年 热度: 13869
徐馨+陈怡霖+杨雪+强亚倩

  摘 要:从诈骗实施手段、运营商技术角度、国家立法角度、民众心理层面,深入探讨电信诈骗犯罪的规律特点,客观分析电信诈骗态势猖獗的原因及防范诈骗中存在的困难。电信诈骗的特点有诈骗类型多样化、诈骗手段隐蔽化、诈骗技术科技化等。原因有犯罪成本低收益大、运营商监管不力、国家立法滞后、个人信息泄露、民众自我防范意识薄弱等。而电信诈骗往往涉案金额较大,造成的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学术界对电信诈骗的犯罪特点和对策研究甚少,公安部门在电信诈骗案的防范宣传上收效甚微,侦查系统薄弱,执法机关的打击难度大,破案率低,更加助长了该类案件的发展势头。因此,深入分析电信诈骗的特点及原因,防范和打击各类电信诈骗已成为政法机关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课题。

  关键词:电信诈骗;信息泄露;防御对策

  自20世纪以来, 我国的金融业、电信通讯和互联网迅速发展, 使得电信诈骗犯罪产生并蔓延开来。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发展和普及,诈骗分子通过手机、电话、短信、微信、QQ等方式传播钓鱼网址;群发中奖、积分兑换等虚假消息诱骗手机用户套取个人信息并最终盗取钱财。此外运用如伪基站、任意显号软件、电台等高科技手段实施诈骗的案例接连出现。清华大学某教授,被冒充公检法电信人员诈骗人民币1760万元; 山东省临沂市的王建收到一份顶着“表弟”名义的假账户更换手机号码的短信而损失了5万元;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的徐玉玉更因学费被骗而伤心欲绝,导致心脏骤停,不幸离世。据报道,2015年全国电信诈骗立案59万起,造成经济损失222亿。诈骗分子的触角已经延伸到全国各地,并且具有诈骗手段多样化、诈骗手段隐蔽化、诈骗技术科技化、涉案金额较大等特点,造成的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如今,电信诈骗已成为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

  在关于电信诈骗的线上及实地问卷调查中,超过90%的民众都遭遇过电信诈骗,其中受害群体涉及各阶层。其主要群体有:妇女、老人、低学历者、农村人、个体工商户、网民和具有不良企图的人员,但也不乏上班族、公司高管甚至大学教授。从性别上看,女性受骗率为67.32%;从年龄上看,中老年人超过70%。从诈骗案例发生地来看,诈骗多发生于广东、福建、浙江等沿海地区。从诈骗手段来看,由于现代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通过网络媒介实施诈骗的比例高达65.87%,利用固定电话犯案的占31.96%。

  近年来,电信诈骗的案例层出不穷。2013年至今,全国共发生被骗千万元以上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十起,被骗百万元以上的案件上千起[1]。2016年1至11月,全国共阻截、清理涉案银行账户60余万个,关停涉案电话号码80余万个;共破获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3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2万人[2]。电信诈骗案件侦破难度大、破获成功率低,研究应对政策应先深入分析其特点和成因。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分析

  (一)诈骗类型多样化

  1、手段多样化

  据公安部通报,截至目前常见的电信诈骗形式超过50种。按诈骗工具分类有手机、电话、聊天软件、网络电话等。按诈骗内容分类有冒充诈骗对象的亲属以“患重病”、“急借钱”为由进行诈骗;假冒海外代购诈骗;热播节目中奖诈骗;冒充公检法以受骗对象涉嫌犯罪为由诈骗;假冒银行、税务机关等工作人员以“退税交税”“保险金”“转账手续费”的形式诈骗;发布假冒银行、行政部门的钓鱼网址套取银行账户和密码实施诈骗;传播带有木马病毒的二维码骗取个人信息进行针对性诈骗等。

  2、更新蔓延病毒化

  诈骗模板多,点子翻新快。冒充亲属、假冒工作人员、介绍对象或职位、群发虚假中奖信息等已经成为犯罪分子为实施诈骗所编造的“固有模板”。这些“套路化”的诈骗手段本已是花样繁多,如今出现的专门策划设计诈骗手段的点子公司更是令人防不胜防。作案人为了使诈骗手段更多样、科学技术更新颖、实施过程更隐蔽,特意寻求非法的点子策划公司,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出谋划策,导致诈骗活动的手段不断翻新[3]。

  不法分子使用的通信工具和设备日新月异,用来实施诈骗的科技手段也是日益科技化、高智商化。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分子充分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不透明性将诈骗过程实施得更加隐蔽和轻易。今后,电信诈骗手段还会“紧随信息交替更迭的脚步”,“与时俱进”。而不少“升级”后的诈骗手法一经出现就被大肆利用,且诈骗分子对从境外传入的诈骗手段“触类旁通”、“举一反三”,迅速使其本土化,从而新型诈骗技术如病毒般蔓延。

  3、趋向国际化

  跨境犯罪呈增长趋势。罪犯利用国际间计算机联网的现状,运用不断更新的专业技术,如VPN代理上网,实施跨国跨境犯罪。既有犯罪分子在境内对境外人员实施诈骗,也有境外犯罪分子对境内人员进行诈骗,还有境内外勾结连锁作案[4]。打击跨境犯罪要同时确定好犯罪地点、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各国司法制度的差距等众多问题,成本和难度巨大。

  (二)诈骗手段隐蔽化

  1、身份隐蔽,犯罪黑数高

  罪犯利用网络隐藏自己的身份和行踪,不与受害人正面接触,其体貌特征不被暴露。犯罪行为结束后一般不会对信息载体产生物理损坏,甚至不会留下痕迹。徐玉玉事件中的詐骗电话是以171开头的虚拟运营商号段,此号段没有严格实行手机实名制,频繁地被罪犯利用。诈骗分子事后扔掉电话卡,使执法侦破无从下手。罪犯也常用伪造的证件、盗用或高价购买他人证件办理银行账户提供给受害者。诈骗分子的身份隐蔽性高使得电信诈骗犯罪黑数较高。据调研,目前发现的网络犯罪和未发现的犯罪之比为1:10。

  2、作案场所不定,易于流窜

  电信诈骗不具有物理的可以感知的场所,没有可供实地侦察和取证的的犯罪现场,且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作案团伙的组织形式集团化,其核心窝点十分隐蔽,但其具体实施犯罪的窝点会随着诈骗的进展不断更换。由于诈骗受众可以分布在全国各地,因此为了逃避追捕,罪犯往往选择流窜作案,地点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使得侦查人员经常扑空。

  3、信息不对称,骗取信任

  诈骗分子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将自己隐藏在高科技和复杂流程的外衣下,利用受骗者对现代通信技术了解不充分,对中奖兑奖、补贴退税等程序的不熟悉,假冒知情人骗取受骗者的信任和配合,让其完全听从自己的指挥。

  4、信息轰炸隐藏目的

  犯罪分子能精确说出受骗者的信息,大量的真实信息轰炸加上“大奖”、“车祸”等虚假信息,让受害人在侥幸或惊慌中放松警惕,选择相信这些欺诈信息,不易察觉到犯罪分子的真正目的。随着网络的发展和实名制的普及,实名注册、网购普及、用户数据入网等互联技术的发展使得犯罪分子获取他人信息的渠道日益增多。

  (三)诈骗技术科技化

  近年来,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我国对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交流通讯更加便利快捷,而电信诈骗攀附互联网的触角,逐渐成为互联网的跗骨之俎,传统类型的诈骗手段也有了“互联网+”的特性,这在电信诈骗人员、电信诈骗平台和电信诈骗技术上便可见一斑。

  1、诈骗人员专业化

  电信诈骗人员与受害者相比,自身都具有较强的技术水平和认知水平。通过即时通信软件便轻易获得了受害者的信任,从而实施犯罪。而在诈骗过程中,诈骗分子一旦通过文字信息而非语音信息沟通,那么后期案件调查过程中,便缺少了声音辨识这一重要线索。

  电信诈骗人员通常从科技化通信传播方式的过程中入手,并依据科技化诈骗平台进行电信诈骗。中国现有的移动、联通、电信三大基础运营商下都有各自的虚拟运营商,虚商承包了基商一部分的通讯网络使用权,然后通过其本身的计费系统、客服号、营销和管理体系把通信服务卖给消费者[5]。因为虚拟运营商拥有技术手段、设备供应力、市场营销力等,从而与基础运营商在业务上形成合作伙伴。所以基础运营商便在一定程度上对虚拟运营商进行技术支持并且默许虚拟的收费私号,而这便成为通信安全系统的漏洞,让诈骗分子有了可乘之机。诈骗分子利用假身份和收费私号诈骗并销毁证据,虚拟运营商和执法机关便无从下手。

  2、诈骗平台技术化

  网络和即时通讯软件的发展,使得语音电话在生活中的地位受到了强烈冲击,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通过网络app进行语音通话,网络电话通讯技术日益精进,与此同时,操作简单、价格低廉的恶意网络电话软件也接踵而至,快速重播、快速挂机现象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通讯和生活,更有甚者,利用此类事件对受害人进行敲诈勒索,损失财产巨大。

  在境外的诈骗犯罪团伙利用社交网络在境外招募、遥控国内相关团伙,并通过VOIP网络电话、改号软件和“透传软件”对受害者通讯数据进行人为操纵,如伪装成通讯、银行、政府等部门的特服号码,削弱受害人的防御心理从而轻易得手。

  二、电信诈骗的成因探究

  (一)诈骗形式的特点

  1、成本低、收益大

  一台电脑、几部装有任意显号软件或短信群发器的手机等,这些简单常见的通信设备就能轻易沦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的作案工具,这些作案工具低价易得,若与庞大的获利相比,可谓九牛一毛。据报道, 目前陕西省内发生的单起电话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952万元。

  再者,现如今更多诈骗分子选择通过收费低廉的网络电话渠道“广泛撒网”。通常,虚拟运营商为了吸引用户,1MB流量只卖四五分钱,仅为三大运营商要价的一半。而诈骗过程并不需要额外的电信服务,所以低价是犯罪分子唯一考虑的因素。網络电话犯罪人员利用较低成本,扩大侵害面。

  2、小风险、惩罚力度弱

  电信诈骗大都通过网络通讯工具作案,使得作案地点模糊,牵扯人员较多。电子信息相对传统物证易于清除销毁,公安机关取证困难。电信诈骗案一般涉及政府部门、工商部门、通讯部门、银行等,各部门之间案件管辖权交叉,协调不当。此外,我国目前还未曾设立单独针对电信诈骗的刑法,因此电信诈骗在量刑中只能按诈骗罪定罪,判刑年限往往较少,对于诈骗分子没有较大的打击力和威慑力。以上因素都导致作案风险和成本的降低,不法分子抱着侥幸心理频繁作案。

  2015年北京一所培训学校和教育公司的6名员工,因倒卖学生和家长信息200万条,遭北京海淀法院分别判处1年3个月、半年及缓刑1年等有期徒刑。如此看来,较低的犯罪惩罚成本是在一定程度上放纵犯罪人员。

  (二)运营商的责任与义务

  通信运营商对客户信息数据库保护不周,泄露客户个人信息、防御盗窃数据机制不健全,诈骗分子从而有契机获得客户信息并实施诈骗。纵观整个诈骗案件,信息泄露为其起源,因此运营商在落实实名制和拦截诈骗信息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1、 实名制落实不到位

  在徐玉玉电信诈骗案件中,可轻易查到徐玉玉所接的诈骗电话是以“171”开头,正是虚拟运营商专用的号码前缀,虚拟运营商所提供的号码往往因为其资费优惠、追踪困难而备受诈骗分子青睐,此种号码最适合用于跨境或长途使用。正是由于此种号码来自于虚拟运营商,登记信息缺失,公安机关便难以查证,破案难度系数极高。

  近年来,银行、通信运营商基本都逐渐落实了实名制,但如今网络发达,网站成千上万,因为流量众多和关注人数甚多并没有实名制认证,这些都是不发分子发布和传播诈骗信息的渠道。而运营商在实名制落实这方面工作并不完美,特别是在中国广大偏远地区和山区,问题尤为严重。

  2、拦截业务尚存争议

  在针对诈骗分子使用任意显号伎俩方面,通信运营商安保不力,监管不严,没能及时利用已有技术手段修复安全漏洞,这才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钻了技术漏洞的空子拨打出假冒的诸如“110”、“400”、“95533”、“10086”等部门专用号码,趁机作案。即在接入电信运营商的 IP电话网关处没有对该主叫信息进行严格认证 ,这就导致了这些欺诈号码传递给了被叫方, 从而达到了欺诈来电显示的目的[6]。

  在某种程度上来看,运营商纵容了电信诈骗。运营商给客户提供服务时,有义务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有效。目前,拦截诈骗短信以及电话的技术已经成熟甚至不存在漏洞。问题关键在于运营商并没有尽到拦截的义务,并且没有正确管理“任意显”的情况。所以对于电信诈骗,运营商确实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运营商应以对客户信息安全保障为前提来获得利益。

  (三)国家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1、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不完善

  我国缺乏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尚未形成完整的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体系,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够全面,就实务中常遇到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分类保护、传输、处理及删除等方面都存在规定不明确的问题。而欧美发达国家至今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如美国对个人信息保护采用分散式立法模式,欧洲立法模式以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特征。

  2、 法制不健全,立法滞后,处罚力度较轻

  我国目前还未曾设立单独针对电信诈骗的刑法,因此对于例如运用现代工具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的案例在量刑中还只能按诈骗罪定罪,判刑年限往往较少,对于诈骗分子没有较大的打击力和威慑力。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对涉案银行卡依法进行冻结追赃时, 却受到银行系统内部规定的制约, 不能及时冻结赃款。有时明知卡内大量款项是赃款, 银行却只能按法院的有罪判决才能将赃款移交警方, 而公安机关无法追缴[6]。

  (四)受骗民众防范意识和心理

  1、受骗民众往往防范意识薄弱,对电信诈骗的手段不了解 , 辨别能力差 , 在遇到电信诈骗时缺乏警惕性, 极易在慌张或失去理智时上当受骗。

  2、根据德国调研公司得到的调查结果可以分析得出中国的网络客户更容易泄露个人信息。在面对优惠折扣、私人订制服务、商家优惠活动办会员、小礼品等诱惑和各种运势测试软件时,网民容易提供自己的信息包括姓名,电话,甚至泄露了自己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极其重要信息。而有些钓鱼网址为了获取用户通讯录信息通常会伪装成游戏插件、好友亲密度测试软件等,大多数人受猎奇心理驱使,轻易勾选“允许访问手机通讯录”、“访问短信”,将自己和他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泄露。

  由此可见,让诈骗分子轻易得手的另一原因在于用戶本身缺乏对自己隐私的认识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对网络虚假信息的辨别能力弱,对信息时代,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信息互联疏漏防范不足。加之诈骗分子在带给你虚假信息的同时还“附赠”一大包“福利”,而这正迎合了人性本身渴望不劳而获的弱点,人们往往被蝇头小利蒙蔽了双眼,不自觉地放松了警惕。作案者以此为切入点,步步为营,终让受害者一步步落入电信诈骗圈套。

  三、电信诈骗的防御对策

  据此,针对电信诈骗防御对策的建议可分为运营商、金融机构、公安机关、立法、媒体和公众防范等方面。我国三大基础运营商应加强对虚拟运营商的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号码“任意显”的规范。金融机构应利用其掌握的数据流和资金流协助公安机关查清赃款去向,及时冻结赃款并尽快返还。公安机关应建立专业应对电信诈骗的侦查团队,提高机动能力,并培养电信业方面的专业化技术人员专注于获取最新诈骗手段并研发专业设备防止大规模电信诈骗。司法机关应出台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和制定针对电信诈骗的量刑标准,加大对信息泄露者和电信诈骗人员,尤其是造成公民重大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案件涉案人员的处罚力度。媒体应通过社会舆论来实时监管金融机构和公安机关依法执法,宣传电信诈骗手段,提醒人民群众提高防范意识,真正做到“威逼不慌乱,诱惑不动心”。

  四、结语

  现代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普及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超过90%的民众都遭遇过电信诈骗。部分案件涉案金额较大,造成的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然而,侦破难度大、破获成功率低使得不法分子心存侥幸,频繁作案。诈骗手段具有多样化、隐蔽化、科技化等特点。低成本低风险而收益巨大、运营商实名制落实不到位且拦截业务尚不完善、国家法制不健全、受骗民众防范意识薄弱是电信诈骗肆虐猖獗的主要原因。

  [参考文献]

  [1]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研究报告(2016):电信诈骗犯罪高发势头初步得到遏制[EB/OL].(2017-01-19).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7-01/19/c_129453583.htm.

  [2]为什么中国人老遇上电信诈骗?这份调查可能揭露了真相[EB/OL].(2017-02-01).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7-02-01/1073432.html.

  [3].北京电信诈骗案月均900起,策划公司出诈骗点子[EB/OL].(2009-11-24).http://www.chinanews.com/it/it-txxw/news/2009/11-24/1980056.shtml.

  [4]钱洋. 电信诈骗犯罪侦查难点及对策研究[J].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04):49-53.

  [5]马银伶, 刘春艳. 虚拟运营商商业模式探究[J]. 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 2014(2).

  [6]胡向阳,刘祥伟,彭魏. 电信诈骗犯罪防控对策研究[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5):9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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