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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教师对学生的惩罚有法可依

时间:2023/11/9 作者: 山东青年 热度: 13566
曹福宁

  摘 要:教师惩戒权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对这个问题研究甚少。近年来,随着我国中小学教师行使正当的惩戒权却屡屡遭到批评和质疑、学生失范行为难以得到纠正、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受到影响等现象的发生,教师惩戒权才逐渐被关注和重视。因此,本文将中小学教师惩戒权作为研究对象,尝试通过中美比较回答这样两个问题: 国内教师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中存在哪些问题;应该如何保障教师正确地行使惩戒权。

  关键词:教师惩戒权;中国;美国;立法

  一、 我国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中小学教育实践中,虽然多数教师能够对学生进行正当的教育管理,合理地实施惩戒权,但是,随着社会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以及部分媒体不负责任的舆论报道等因素的影响,教师正当的惩戒权开始有被误解的倾向,其在教育活动中的行使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1. 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力度不当

  随着家长和学生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媒体对教师不当惩戒行为的强烈谴责,一些教师因噎废食,把惩戒看成是一种“高压电线”,因怕“出事”而不敢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惩戒。这种现象不能不说是我们中小学教育的一种悲哀,也给学生的健康发展和中小学教育秩序的维持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而也有一些教师对自己到底具有哪些教育的惩戒权并不清楚,在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不时超出合理权限,过度甚至滥用惩戒权。

  2.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标准不当

  在中小学教育中,虽然有些教师明确自己是惩戒权行使的主体,但是在具体实施的时候,存在着惩戒权行使标准不当的现象。比如有些教师有明显的偏向:当“好学生”与“差学生”犯同样的错误时,教师常常偏袒“好学生”而严厉责备“差学生”。这种不公正的惩戒对学生心理所造成的伤害,往往比单纯的体罚或变相体罚更加严重。[1]

  3.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场合不当

  有些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不分场合,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对于某些惩戒行为,不宜在众人面前实施的,个别教师却不顾学生的自尊,也不关注惩戒的效果,在不适宜的场合行使惩戒权。这些惩戒行为非但不能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甚至会对学生带来其他伤害。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未对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有明确的概念界定,致使教师们惩戒权行使不规范,不仅激化了师生关系矛盾,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不利于教师自身合法权利的保护。

  二、美国教师惩戒权的行使现状

  美国的教育惩戒体系十分完备。为了使学校的教育功能得到正常发挥,美国的各级各类学校都有一套明确详细的学校规章制度,有一套供本学校学生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不执行学校教职工在学校范围内或因与学校有关的活动作出的合情合理要求,均被视为违纪行为,任何违纪行为都要受到惩戒。

  美国学校惩戒包括两个部分:一般的教育惩处和特殊教育惩处。

  一般的教育惩处是在美国学校实施最多、相对来说也较轻的一种学校惩戒。主要包括:给家长打电话;罚站;不让参加课外活动;罚早到校或晚离校;勒令离开教室10分钟或30分钟;罰星期六来学校读书。美国的学校惩戒有明确的针对性,一般惩戒主要针对的是以下违纪行为:如扰乱课堂秩序;在校作弊;迟到;不做家庭作业;拒绝服从教职工的指导;乱扔杂物;使用水枪;没到法定年龄(16周岁)或没有驾驶执照驾车到学校;未得到学校允许擅自不到校上课。

  特殊教育惩处包含了许多非常用或非通行做法。比如:体罚、停课、开除等。

  在美国,体罚用来作为惩戒学生的一种手段可以追溯到殖民地时期。到美国革命前,美国的普通法仍然明文规定,教师可以对学生采用“合理但不过分的力量”进行惩戒。直到今天,类似的允许学校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依然存在于美国许多州的学校法中。除马萨诸塞和新泽西等少数州的法律明令禁止学校体罚学生以外,在美国的其他许多州,学校体罚学生是合法的,教师“适当”地打学生也是允许的。

  停课是指学生因轻视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而受到学校禁止多少天不让上学的惩戒。这种行为主要包括:行为有损于学校的学术风气;行为使同学、教师、校领导处于危险当中;损坏学校财物;损坏私有财物;拥有、携带武器或危险的器械;享用和拥有烟草;拥有、购买、享用、转移麻醉剂、酒精饮料、毒品和仿制毒品;拥有淫秽物品;赌博;偷盗;违反穿着规定;勒索;携带毒品用具到学校或学校的活动中来。

  开除在美国是最严厉的教育惩戒。如果学生多次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抑或存在犯罪事实,那么该学生可能会被学校开除。开除针对的是有破坏性行为的学生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学生。

  三、中美教师惩戒权比较的启示

  通过对中美两国教师惩戒权行使现状的比较,结合我国教育惩戒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教育惩戒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确立教育惩戒的合法地位,并明确其法律性质

  建议在《教育法》和《教师法》的修改中,新增一条,明确规定教师惩戒权是教师管理和教育学生的正当权利,这样可使教师理直气壮地大胆行使教师惩戒权,明确承认教师惩戒权的合法性,并明确规定行使教师惩戒权是教师的职责。

  2.明确划分教育惩戒的程度

  依据教育惩戒形式的严重程度,将教育惩戒划分为一般惩戒和重大违规事件的惩戒。对于一般惩戒,教师依其专业自主权即可行使;对于重大违规事件的惩戒,必须由学校校长或教师集体方可决定,并以学校名义实施。

  3.明确行使教师惩戒权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明确教育性原则、比例原则及正当程序原则等基本原则在教育惩戒中的指导作用。基本原则为教育惩戒立法提供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强调教育性原则,是让家长和学生清楚教育惩戒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惩戒,其教育性价值远远大于惩戒本身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强调比例原则,是要让学校及其教师在实施惩戒行为时采取最小侵害的方法,将对学生造成的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达到既维护教育秩序又保护受惩戒学生合法权益的目的;强调正当程序原则,是为了避免惩戒的任意、武断、错误或不当,并让学生或家长有辩解和申诉的机会,使惩戒不当得到监督和救济。[2]

  4.明确教师惩戒行使的形式

  教育惩戒具有公权力的法律性质,“在惩戒过程中,惩戒双方权益不对等,来自惩戒方的教育惩戒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如果学校或教师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会进一步加强被惩戒方—学生的弱势地位......必须对学校惩戒的主体、对象、事由、方式和程序等加以明确规定。”[3]具体来说,应通过立法严厉禁止有损学生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体罚或变相体罚措施;确认和维持现有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措施(后两种只适用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明确指导和具体规范学校和教师在实践中常用的一些惩戒形式,如言语责备、隔离、留堂、责令回家反思等,以便学校或教师在运用时能有明确的规定作为依据。

  [参考文献]

  [1]吴式颖. 马卡连柯教育文集[M]. 北京: 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 57-158.

  [2]吴开华. 教育惩戒合法化: 原则、要求及其保障[J]. 教育理论与实践,2008 (5B) : 24一25.

  [3]申素平,李瑞玲. 法治视野中的学校惩戒制度[J]. 中国教育学刊,2005 (10 ) : 25 - 28 .

  (作者单位:南通大学,江苏 南通 226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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