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担保公司事件、小额贷款公司理财问题、校园借贷事件、投资公司诈骗事件、中小企业主跑路事件等频繁发生,已经折射出影子金融体系的严重问题,影子银行的风险已经渐渐进入大众视野。本文主要通过对影子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剖析,针对这两大风险提出可行性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影子银行;风险;法律监管
一、引言
为了规避银行资金流动的风险,确保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我国银行业的经营模式不断完善,不良贷款率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并呈现下降趋势。表明我国银行业在防御信用风险方面的能力在不断加强,信用风险也是对于银行业来说面临的最为复杂贯穿银行所有业务的最主要的风险,但是我国针对其他风险尤其是法律方面的防范力度是远远不够的,随着次贷危机的发生,影子银行开始进去公众的视野,小企业、低收入人群则普遍通过“影子银行”获得资金,在银行的高门槛下, “影子银行”便填补空缺,不断发展。而影子银行的不断扩大,对传统银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潜在威胁。那么,在危机四伏的当下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去应对现存的风险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定义和表现形式
当前意义上的“影子银行”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IMCO)执行董事保罗·麦卡利(Paul McCulley)在2007年8月美联储年度会议上提出,用以概括“那些有银行之实但却无银行之名的种类繁杂的各类银行以外的机构”。①目前我国对“影子银行”尚没有准确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影子银行是游离于传统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之外,与传统银行联系密切,受到较少监管或不受监管,具有信用中介功能并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②笔者也比较赞同这个观点,既将囊括范围确定是在传统商业银行之外,又准确的将其作用和性质表现出来。
圖表参考:智研咨询集团《2016-2022年中国影子银行市场运行态势及投资战略研究报告》
根据此定义可以看出,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类,一是民间借贷,一般是公民之间或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以亲友关系或个人声望等作为担保直接借贷的非正规信贷行为,其利率较高。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产生了新的形势,如人人贷,拍拍贷等。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用业务,如典当行、担保公司、小额款公司等的信用业务。三是银行的表外业务,指银行绕开贷款规模的限制,与信托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企业等开展合作的业务,如银银合作、银信合作。银监会则强调,银监会所监管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商业银行理财等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但笔者认为,由于银行的表外业务所受的监管和传统银行大不一样,应当属于影子银行的范围之内。
三、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现状及风险
2016年10月28日,据俄罗斯卫星网消息,国际评级机构穆迪发布消息称,2016年上半年中国影子银行交易量增长19%,高达58万亿人民币(折合8.568万亿美元)。根据穆迪2016年中国影子银行季度监测报告看出,中国影子银行活动持续加速,P2P网络贷款增长迅速,信托公司贷款增长趋缓,理财产品加速发行,总体上国内影子银行呈现出强劲的增长趋势。发展的越快,关注的热度越高,呈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影子银行的迅速发展让大众的视野聚焦在影子银行带来的风险。
根据我们的调查可以看出大众关注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宏观经济环境风险、流动性风险、兑付风险、系统性风险、法律风险等。目前信用风险和以及其他风险目前已经有许多较为可行性的措施,本文主要针对影子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和法律风险进行探索,特别是对目前还很不完善的法律风险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付盈亏,自我约束。”③一些“影子银行”业务,特别是理财产品和信托计划中的“资金池”业务,大多数具体“短债长用”的特点,短期资金连续滚动,来对接长期项目投资,存在十分明显的期限错配问题,资金条万一断裂,就会对信托公司和银行造成很大的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④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对信用风险的防范措施也会抑制这一风险的发生,在此不多加以阐述。
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长期以来人们储蓄存款的固有意识使得流动性风险被忽略,但随着人们收入的不断增长不在拘泥于单一的理财方式,信托、小额贷款、担保民间金融的出现,满足了大众的这一需求,影响了存款的稳定性。据统计,我国一年期存款利率变化为:1996年为10.98%,1997年为8.64%,1998年为7.92%,1999年为5.65%后又一直呈下降趋势,2015年3月为2.5%,2015年5月为2.25%,2015年6月为2%,2015年8月为1.75%,2016年为1.5%。很显然,我国的存款利率一直呈下降趋势,这就导致公众为了利益最大化和日前各种理财方式的频出而减少了银行储蓄。小企业和低收入人群是一较庞大的群体,而影子银行正是针对这一群体提供服务,影子银行的膨胀化导致银行投资需求和融资需求无法满足,加之银行降息,负利率时代的来临,使得银行吸金能力下降,这些现状都有利于影子银行的进一步发展。
中国影子银行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监管法律的匮乏、监管力量分散、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大等方面。中国这些年来对金融犯罪的立法已经有了很大的完善,但是对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均没有高位阶的全国性法律,仅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此类规定是不够的,立法的滞后性是影子银行大大增加的主要因素。
据我们调查,桂林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迅速增长,2014年民间借贷案件约占全院案件的10.1%,2015年约占14.4%,2016年11月份之前则已经高达22.2%。同时,我们还走访了一个老律所,据调查得知:1998年至2000年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集资诈骗案件数量为4件;2001年至2010年底案件数量为8件;2011年至2016年下旬案件数量增至为15件。可见,无论是法院还是律所,民间借贷案件都在的迅速增加,这足以表面影子银行法律风险在不断加大。再加上近日“裸条”事件等校园借贷事件的频繁发生,我们可以发现,我们对借贷宝等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十分的松散,在东窗事发之后这些第三平台只会发表声明推卸责任,而我国对网络借贷、地下钱庄的监管少之又少,加强影子银行法律监管迫在眉睫。
四、我国影子銀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影子银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
相比事后的危机处理,事前的防范显得尤为重要,影子银行未来的流动性风险的预测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对其进行监测分析是进行有效监管的首要条件,有效的风险监测要求监管当局对影子银行体系的信用规模、发展速度、信贷资产质量等进行全面的掌控,时刻关注影子银行的资金流动动态,发挥自身优势公布现时的信息状况,增加公众对影子银行的了解,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进行处理。
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测同时和信息的掌控息息相关,影子银行有着信息不透明的特点,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影子银行监管的重点,对预防风险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很大的作用。从国务院2013年第107号文可以看出,我国的监管方法是根据不同种类的影子银行,由同此最密切的监管部门进行针对性监管,但我国的信息收集工作的进度并不完善,信息披露的范围十分局限,各个监管部门之间总有灰色地带监管不到位,因此监管部门应该明确各自监管的种类,扩大监管范围,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不能有漏网之鱼。加强对影子银行的保护,使金融体系存款流向透明化,存款人明确存款去向的权利,以减少民间借贷纠纷和集资诈骗的出现。
同时,还可以借鉴欧美经验,将特定业务作为信息披露的中心。有的学者认为监管过严会抑制金融创新,我们认为,监管力度不大是导致影子银行的风险加大的重要因素,近年金融事件频发显示出我国在影子银行监管方面的各种漏洞,目前我国的金融信息不完善,不能对影子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管,加大信息披露的范围有利于规范影子银行体系的运作,不会抑制其发展进程,而是让其有序地发展下去。
(二)政策和法律监管相结合,完善监管立法
2016年11月4日,银监会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在校园借贷这一方面,政策是及时提出的,政策可以在问题凸显的时候下达文件通知,那么没有法律依据怎么办呢?反观我国的金融立法,虽然在不断完善,但仍然只有若干意见和规定,没有高位阶的全国性法律,因此在影子银行的相关业务领域方面要加强法律法规的监管就要从立法着手,为影子银行市场交易、监管等提供法律依据,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行政部门才能进行有效地监管,影子银行的交易主体才能在纠纷产生时通过合法的途径去解决。
不能因为立法的滞后性而纵容违法行为,我国应当加快金融立法的步伐,首先,应当完善法律体系的层次和门类,强化协调性和可操作性,消除现行法律的盲区和“灰色地带”。如,要明确影子银行的法律地位、主体性质、服务范围、交易方式。⑤其次,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性问题,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进行规范,严厉打击高利贷等非法行为。我们认为,对新兴的网络借贷进行法律规制,建立起问责制度,在出现纠纷时,作为平台的第三方不能推卸责任,而应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种出于金融借贷行为安全的保障。最后,增加对模糊的规定的解释,明确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划分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防止有的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义逃脱刑事责任,这才能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
(三)严格影子银行体系的准入门槛
我国要从根本上保障公众的权利,减少影子银行体系内的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就应当对影子银行体系的投资主体进行审查,监管机构应该设立严格的影子银行投资者市场准入制度。对投资主体要从资产规模、投资能力、专业知识、风险识别能力与承受能力等方面加以认定。这并不是抑制金融创新,而是对金融创新的肯定,同时也有利于信息的收集和公开,有利于协助相关的监管部门应该定期公布影子银行的数据,反之,这既让更多的民众能够了解影子银行的规模及运行的情况,又有利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落实。
(四)加强法制教育宣传
公众的专业知识匮乏和法律知识缺失以及投机心理是民间借贷等借贷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除去公众对影子银行信息的不充分了解,他们的法制意识十分淡薄,就拿校园借贷事件来看,不谙世事的大学生,稍不留神就踏入高息重费、暴力催收的漩涡,进一步陷入卖淫等违法的深渊。为此,加大金融法规和政策的力度是势在必行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益广告、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曝光犯罪的手段,向公众解释非法金融活动的真面目,提高公众自我承担风险和防范风险意识。
五、结语
影子银行的飞速发展,表明我国的金融市场在不断创新,目前我国影子银行存在的监管漏洞和法律缺失应当引起监管当局和立法者的重视,在深化金融改革的同时,要加强监管力度,压力打击金融犯罪行为,健全法律法规,完善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建立起动态的预防机制是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前提,我国的法律和政策在自我完善的同时也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针对我国影子银行现状进行监管创新,建立适应我国现状的影子银行监管体系,有效地规避风险,减少金融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①李扬:《影子银行体系发展与金融创新》,《中国金融》2011年第12期,第31页。
②彭江莱:《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法律思考》,《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7期,第110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版),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
④韩宗英主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48页。
⑤李鸿杰、黄晨:《影子银行防范类型及打防对策》,《湖北警官学院报》2014年第7期,第145页。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2016年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
(作者单位: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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