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11月10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着重指出“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首次将“供给侧改革”确立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取向。对中国而言,供给侧改革属于全新的调控政策取向。与此同时,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来落实供给侧改革,要求我们要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来推进我国供给侧改革的落实,从而使中国经济平稳运行。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法治
供给侧改革势在必行,它是推动我国经济往可持续发展的国家调控政策的新取向,是促进我国经济继续又好又快发展的新的调控方法。然而,供给侧改革要顺利有效的实施,我们一要认识到供给侧改革的必要性,二要认识到如何在政府干预减少的情况下,用法律的方法促进供给侧改革的顺利落实。
一、我国供给侧改革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是粗放型的发展方式,我国主要依靠大规模投入劳动、资本和自然资源来实现产值的大规模增长,即所谓高投入高增长。在改革开放前,我国苦于有劳动而缺乏资本;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又有劳动又有资本,从而推动着我国经济36年的高速发展。但是,进入21世纪10年代以后,劳动、资本和自然资源的高投入已经不可持续,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已难以为继。这样,我国经济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两大挑战:一是“刘易斯拐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依靠农业部门几乎无限制地向工业部门输送劳动力而实现经济高速增长,但是现在这种劳动力的转移已经开始变得短缺,我国经济面临“下拐”的风险。二是“中等收入陷阱”。随着我国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我国的工资成本在不断上升,我国在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上开始竞争不过比我国落后的国家,大量的低端劳动密集型产业被淘汰或被转移到外国。而我国在许多中高端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上又竞争不过发达国家,从而造成国际市场的相对萎缩。此外,由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等原因,国内市场需求没有相应增长。国际和国内市场的相对萎缩造成了我国经济增长的相对停滞。经济发展方式不可持续的原因在于供给侧,即使我国政府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需求管理手段去大规模地刺激总需求,也只能短时间维系而不能转变这种经济发展方式。要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只能从供给侧着手进行改革。
能否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即能否实现从高投入高增长向低投入高增长的转变,是决定我国经济未来命运的关键问题。要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突破点无疑是科学技术的进步。只要科学技术水平提高并能够应用于各个产业,一定的投入就可以有更高的产出。除了选择科学技术进步作为突破点以外,还需要同时推进的两翼分别是人力资本积累和产业结构调整。只有在科学技术进步取得进展,同时在人力资本积累和产业结构调整两翼上推进,才能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人力资本积累包括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加快企业家阶层的培育两个方面。显然,科学技术的创新以及将先进科学技术应用于产业是通过高素质的科技人员和企业家实现的。没有人力资本的积累,科学技术难以突破和应用。另外,科学技术的进步不仅会通过对现有产业的技术改造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还会通过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而导致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如果中高端产业在整个产业中占据越来越大的比例,一定的投入就可以获得更高的产出。
我国政府很早就制定有产业政策,并以此来推动我国工业化的进程。近年来,我国政府更是加大了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2011年发布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了“十二五”时期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政府准备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同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带动社会资金投向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创新型企业。政府还要利用财政优惠政策和税收支持政策来扶持这些产业的发展。
另外,要加快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还要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激发经济主体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也就是要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的改革。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2013年以来,我国政府大量取消各种行政审批项目。2015年10月,我国政府决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这些政策措施都有助于激发经济的活力。科学技术、人力资本、结构调整、经济体制都是决定着长期经济增长的供给侧因素,它们也是决定着能否解决我国经济面临的实质性问题的关键因素。供给侧改革就是要通过这些方面的进步和改革来实现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
二、用法律保障供给侧改革
(一)我国法律制度与体系的不完善性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向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庄严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代表着该法律体系的各法律部门内部以及七大法律部门之间已经形成了统一、协调有序的结构,已经变得相当完善了。当前我们国家仍处于快速变动的社会转型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些法律由于所制定的时间比较早,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要针对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加以解决,将法律体系的完善作为工作的重点。
(二)我国法律制度对供给侧改革的保障
用供给管理来调节经济,主要的方法手段是通过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取消不必要的规章制度,大幅度地降低税收来刺激总供给。里根于1980年就任美国总统以后,就是采纳了供给学派的建议,通过减少政府税收、削减政府支出、取消部分规章制度,稳定货币供给增长率等方法振兴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次采用供给的手段管理经济,我国政府要减少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取消部分规章制度,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但市场本身带有盲目性、自发性等缺陷,当政府取消规章制度约束、减少干预后,如何来保障市场依旧有规律有秩序的运行,我想主要还是靠法律制度的约束和管理。前面也讲到,虽然我国已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但面对新形式、新特点,法律还是有规范不到位、不具體的地方,很多改革的细节都做不到有法可依,所以,在本次的供给侧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制定和完善有关市场运行和供给改革的法律,做到改革的每一步都要有法律依据,让法律为此次供给侧改革保驾护航。
法制经纬
律师在司法改革中的应然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翀.论供给侧改革的理论依据和政策选择[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6(1)。
[2]田方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D].山东师范大学,2011(6)。
[3]李智,原锦凤.基于中国经济现实的供给侧改革方略[J].专题研究,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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