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当前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社会阶层分化、伦理道德危机、人口流动带来的风险等问题。本文将以目前的现实情况进行分析,对流动人口的社会风险进行探讨,并提出应对措施。
关键词:城镇化;流动人口;风险;防范
一、城乡人口流动所带来的风险
社会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近年来,由于城镇化的加速,流动人口转移的幅度大增,伴随而来的违法犯罪的情况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随着流动人口停留时间的延长,外来人员中大量更深层次的问题日益显露出来,如缺乏社会认同感。与常住人口相比,流动人口的生活资料积累、社会关系培养都十分有限,再加上流动性的特点,使得个人无法正常参与到有组织的社会生活,得不到良好的教育,其社会责任意识相对薄弱。一旦他们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又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合法途径,往往会用不合法的方式为自己讨回公道,由此极易酿成治安事件甚至犯罪。再者,其就业压力也相对更大。由于外来人员综合素质相对较低,普遍从事劳动强度大而待遇又偏低的低层次职业,极易造成心理失衡,并且在人口快速转移而岗位饱和的情况下,流动人口无法就业或收入不能满足其基本预期时,因生存困难就极易铤而走险。在流动人口中,成员也相对复杂,尤其是有一些曾经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人员混迹其中。据权威部门统计,流动人口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有80%不愿回流出地,而是重新进入城镇,与其他流动人口聚集在一起,从而可能起到一定的放大效应。
流动人口增加,易引发与城镇常住居民“争利”的矛盾,导致双方之间存在相互排斥的现象,难以和谐友好相处。这些都给城镇管理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和压力。流动人口的过量增长,给城镇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影响。由于城镇各方面的管理措施、社会防范机制不健全,因此,大量流动人口进入城镇,就给城镇的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带来种种问题。据统计,北京的涉案人员中流动人口占46%,这一比例在上海为70%-80%,广州为50%,深圳达97%。在外来人口聚集的城郊结合部,赌博、卖淫、嫖宿和制作、贩卖毒品、淫秽物品的违法活动,还有其他有碍社会公德的行为时有发生。
二、流动人口带来社会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的机制没有形成。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机制,对我国城镇化的良性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当前,城镇化进程中的社会风险,与城乡社会事业呈现出“二元”状态有着直接的关联。在我国,城镇与农村之间社会事业的发展有着天壤之别。城镇的社会事业主要由国家包了下来,城镇的居民基本上能享有各种社会保障;农村的居民则不能享有,他们的社会保障必须靠自己或者是后代。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绝大部分也是由国家掏钱来做,而农村在较长时期里都是靠农民自己出钱。
(二)城镇化社会风险防范的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滞后。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风险,需要我们建立相对应的社会防范组织和机构,切实加强管理。然而,当前的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却滞后于现实的发展。如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最主要的是公安部门。在数以亿计进城的流动人口面前,公安部门的力量显得殊为单薄。迫切需要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进行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也不够明确,政出多门的情况还比较广泛地存在。比如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在民政部门,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则又在卫生部门。因此,也需要我们综合考虑相关的因素,合理调配这些职能在各部门之间的分工。
(三)行政管理体制对城镇化社会风险防范工作的影响。政府及其部门,一定意义上也是“经济人”。社会风险的防范工作有时较难以在较短时间内直接见到成效,不像一些政绩工程能够立竿见影,它需要时日才能见到效果。因而部分地方领导热衷于能快速见成效的所谓面子工程。城镇化过程中的社会风险防范,涉及面广,投入大,成效又不显著,因而令其中一些决策者热情不高。
三、城镇化过程中流动人口的社会风险防范的主要对策
对于流动人口,要突破过去的一些认识上的局限,按照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所出现的必然规律,从宏观上、整体上把握相关问题,统一认识,调整措施,运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手段和方法,加强各项管理工作。
(一)建议创新管理模式,实现从“计划控制”向“居民管理”模式转换。在城镇化迅速发展,人口流动急剧增加的情况下,如果仍用传统理念对待现实中的流动人口,将是落伍的甚至是危险的。当今时代已经步入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时期,流动人口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必须面对的且一定要解决的大问题。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工具,应多正面宣传流动人口对社会经济发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澄清流动人口犯罪只是极少数不良人员所为的事实,改变对流动人口的歧视和偏见,引导社会舆论将外来务工人员看成是城市的一分子。
(二)建立流动人口的融合机制。在城镇,本地人歧视他们,他们也容易出于各种比较(比如文化、“仗义”等)而仇视本地人。将其纳入集中式生活管理,更有机会使这种“水火不容”状态进行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形成与所在城镇格格不入的亚文化。在一个城镇,有着两种不相融合、甚至互相冲突的文化理念、价值取向,引发冲突就在所难免。因此,不宜采取那种从现实上隔离外来民工与城镇本地居民的做法,实行所谓的“隔离政策”。应尽量打破这种外来人口集聚的状况,尽量让人们混居,使流动人口尽快融入到所在的城镇。人的融合,有助于逐步形成融合的良性文化,也会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建议加强流动人口的立法管理。我国至今仍没有关于流动人口的国家层面的法律,这表明人口流动尚未进入法治化的轨道。笔者认为,应将流动人口问题作为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战略摆上议事日程,由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调研论证,直面现实,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适时推出合乎实际的法律,给人们以正确的导向。尤其是要通过制定法律,使原来那些不合时宜的低层次的相关规定失去效用。当前,这些法律可包括:《流动人口权益保护法》、《流动人口就业促进法》、《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法》、《人口迁移法》等。这些法律都是城镇化过程中急需的相关法律。对解决进入城镇的农民工面对的一系列繁杂的问题尚须进一步地制度化、法治化。
(四)建议加强流动人口的自治。流动人口的自治组织应当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成员则以自愿加入为原则,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功能,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组织无疑可顺应社会公共管理模式——小政府大社会的要求,是一种对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流动人口管理的新探索。流动人口自治组织能及时了解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可提供实时、全面、动态的流动人口信息。这些信息是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制定政策、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流动人口自治组织还能够及时发现并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如进入城镇的农民如果找不到工作、失业、受伤、生病以及处在其他困境时,组织成员内部的相互帮助、相互救济、相互照应往往能起到缓和危难甚至解脱困境的作用,从而减少处于困境的外来人口为了生存铤而走险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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