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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法与人权的确立

时间:2023/11/9 作者: 山东青年 热度: 19952
周娟

  摘要:

  自然法对于人权的确立是一个必要的论证。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自然法本身就代表了一种秩序,而这种秩序在我们的世界更多的被表现为一种和谐规律;而且对于人权本身来说,它需要自然法给予这种合理性的辩证。虽然这对于人权建立的整个过程来说只是一种理论基础,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却是如此重要,在现象与事件本身之中穿插着对于人类情感般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自然法;人权;秩序;哲学

  人权的建立从来都不是那么地顺利,它的产生无疑是在一个充满困境的情势中逼迫着不自由的人们开始了他们的思维暴动。而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称这种思维暴动是一种政治性思维暴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自然法对它的合理性给予了很大的帮助。也就是说自然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的人权进行了一种存在意义上地辩护,并且自然法本身就有为各种生命体辩护的职责,因此,自然法对于人权的建立是一个必要的论证。

  一、人权是一种意识存在

  在人类世界中,秩序的存在是必要的,但是往往给人类带来灾难的,也会从所谓的一些秩序中产生。在这里,我们无疑会想到那些极权主义的后果,还有一些意识性特别强烈的民族主义,总是在这个世界制造着战争与纷乱,因此,自然法的定律总是被人为地打破,而且人为秩序本身的缺陷就这样轻而易举地暴露了出来。但是,人权绝对是属于人类共同事务的范畴,而且人权问题可以作为善意的纽带连接起人性与和谐秩序的关系。人权实现绝对是个自利利他的事件,对于个人而言,通过思索自己的人权问题而将自身的思维空间打开,使得他们封闭的心灵去接受其他生命体,因此,对生命的尊重必然会激发起人们的情感与理性步入一种相融的境地,而不是将我们的情感与理性拆开。而且情感与理性同时都是属于同一个人的生命现状,这要如何拆开呢?

  我们不可否认,对于一部分人来说,他们并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去为一些利益而去争斗,但是他们却充满了对自身利益的欲望。他们不理解他们所要得到的东西,当这个没有极限的情况固定在人性之中时,拿来主义成了人欲的代名词,一切都想得到。因此,避免人们之间疯狂的争斗就必定要界定人权,这也是人权在人类公共领域中必然要兴起的一个因素。人权的基础在自然法领域中得到了更为合理的辩护,因为这个生命体的存在,所以就有生存的权力。这样的阐释对于自然界来说是合理的,这或许更能体现一种自然德性,这是本有的,因为存在着就伴随而来了属于他自身的权利,只有人为因素可以剥夺人的生命权,例如法律对于死囚的判定,这样的剥夺生命存在的权力只能出现在人类社会,而且对于这样的剥夺权利,人们在很大程度上是选择了认同。而人权本身的问题更能源自于自然法的解释领域,但是这个矛盾点在于,尽管自然法对其有了一种肯定,但是最终的执行者仍然在于人类自身之中,即人为法是最终的执行者,只有人为法接受了自然法,那么人权才会被社会重视,否则一切不和谐的境况只能继续发生裂变,秩序会变质,秩序将在法律的掩饰下转变为一种逼迫与强制。在此,与其说世界异化了人类,不如说是人们之间相互异化,这或许是人性差异以及社会状况所共同制造的杀伤性武器,将人性逐渐解体,留下更多的躯壳作为人类相互斗争的证据。

  当人类逐渐完善自身的文明理念时,就必须要有摆脱无知与蛮荒的思想时代,在更多的包容下探索每一种人类问题,在此,我们很难想象没有批判的意识将会怎样。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批判的动力是促进人类摆脱各种局限性的重要步骤,缺少了这种批判的激情,人们将会回到一滩死水之中,从而不能自拔,等待着被岁月腐蚀冲击。人类自身不努力,那必然就是一种堕落,因此,我们对于人权这种共同的善要有积极的态度对待,如果摆脱了这种对共同之善的意识,那么即使他虔诚的祈求上帝赐福于他,这最终只不过是他的私欲的一种形式而已。因此,每个人都很容易堕落,这种堕落的基础是人失去了理解自然法则的意识理念,并且他们也不尊重所有的生命权。就如同在人类社会一样,当人只知道更多的索取这个世界的各种机会与利益,那么他就不知道奉献他自身的力量,这俨然是出现了不合理性。人类社会也如同一个机体一样需要新陈代谢,而这种新陈代谢在人权问题上就体现了一种政治伦理性,因此,关于人权的讨论我们绝对离不开哲学的辨析,因为哲学的智慧是属于人类的公共领域的,它自身的自由与开放性值得我们去求教于它。另一方面,在关于人权的讨论中,政治哲学将是更为细致地为我们打开了界限,而且在其中也包括了诸多需要讨论的人权现象,这是一个全面而复杂的现象,既是知识与实践的结合,也是批判与思维的结合,如果我们没有一种问题意识,将很难去理解人权的实质以及它对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异化与生存之间,我们要更好的存在下去,唯有摆脱无知才可以进入真正的幸福与自由,否则人自身的缺陷将会越来越严重,以至于各种冲突将会不断上升。

  二、自然法对人权的辩护

  人的思维与结果始终都无法摆脱客观条件的限制,但是客观条件有一个好处是它可以随时改变,这意味着一切人为的因素可以被改变,这样就为人类摆脱苦难制造了更多的解救机会。因为人自身就是一个最大的不定因素,他始终是处于变化之中;况且社会历史随着人类时空的载体也进入了这种秩序之中,运动规律是我们这个世界不变的秩序,没有什么是可以停留的,但是我们这种生命属性相对于时空来说是一种存在,存在就是一种认可,因此,认可是对人类历史的一种证明。另一方面,人权的概念无论隐匿在人类思维之中多久,但是它本身就存在于自然定律中,因为存在就是意义,这是当下就产生的权利。只是在人类的历史中,鉴于人自身发展的缺陷以及社会的进步与落后程度的差异性,导致了人为地制造出了混乱与强迫。对于人的思维领域而言,它应当是自由的,只是由于人自身的差异,导致了人类群体的多元化,但是,这种多元化是一种合理的存在,因为自然定律就是如此。尊重多元化就是尊重自然法,反之,那些抑制多元化现象的行为与意识,其实质是在反人类。

  另一方面,自然法本身跳出了对于一切生命体的逼迫,它只是给予一切生命体生存的法律证明。而对于人类世界来说,限于他的时空性,就必然牵涉到他自身的发展是曲折的。因此,人类社会的命运就是人类发展与进步的历史。我们对于人权的追求也是如此,这或许更能直接地反映出人权的建立是一种必然性,如果没有人权的存在,人类世界很难维系下去,而且人们之间只会产生更大的冲突与暴力,多数人就会被少数人利用,而且他们的身心世界将会荡然无存。他们是少数人的战利品,或者是接受极端的意识与行为,就这样将人们画地为牢,活在自己狭窄的时间与空间中,不懂得人权对于他自身来说有什么样的意义,这就是思想异化的可怕后果。如果人们无法认识世界,那么这些人就永远处于病态之中,他们的视界逐渐变得狭窄,所有的病态都会出现,包括仇恨、嫉妒、冷漠等等;他们将自身与其他人对立起来,这种背离自然法则的人将是真正的扭曲之人,因为他们否定多元化的世界以及这样的宇宙定律,他们混同了宇宙的原则与概念,曲解了事情的真相。当自然法被人们践踏的时候,人们对待生命体的态度将会发生重大扭曲,仇恨与冷漠就是这种扭曲的后果,因此,人权的建立是要突破这种意识形态的,对于人类文明的进程来说,这是必然的。而人权所关注的就是建立在其基础上的各种实际关系,它必须跳出狭隘的民族主义或者是国家主义,因为在整个人类事务中,人权更多的是属于人类的公共领域,而不是某一民族或国家的私有事务。这就是自然法对于人权确立的伟大贡献,它开拓了人类的视野,帮助人类恢复理智,为我们建立一个公共性的人类交流平台创造可能性。

  自然法之所以更亲和于人类,在很大程度上而言,那是关乎到人类原初的状态,正如洛克所描述的那样——“人类原来生活在一种完美的自由状态之中,他们在自然法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而不需要征求其他任何人的同意,或者听命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①。在此,个体的独立性就很显而易见,在这种对个体独立性的确立中,其实也就表达了一种人的存在条件,这个条件应该是必要的,即必须要承认个体的独立性,它是人的一种境况需求,如果否定了个体的独立性,那么人就无法承认自身的权利与存在。为此,从人权的界定来看,个体的独立性既是私人领域的热衷话题,同样也是个体与公共领域相互合作的一个前提,否则就无法实现人类所谓的平等与自由。因此,我们有理由确信个体的独立性可以为人权的建立提供一种辩护,因为“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拥有多于他人的权力”②。

  在我们热衷于讨论人权问题的时候,我们越来越会发现一个同等重要的现象,那就是通过自然法的关系,在人权本身之中它自然而然地流露出一种信息,即人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存在的,而且在自然法的设置里,“正义”与“仁爱”是维系我们的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枢纽。从基本的原则来看,它并不是什么理想主义的言辞,只是人类经过社会的复杂熏染,已经不按照自然法的原则出牌,所以,更多的社会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总是出现复杂的矛盾与纷争,这与人类逐渐疏离自然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尽管人类进入社会出现了社会契约,它将人类的一种生存状态有所改变,但是这仅仅只能作为一部分状态被改变,因此,并不是说人类因为建立了社会契约而疏离了自然法,毕竟如前所说,我们只是将一部分生存状态随着社会契约的建立而改变,但是另一部分却从未改变过,即人作为一种生命体这个事件因为人类的存在而不可改变。

  为此,自然法与人权的关系存在着一种关怀性,我们与自然法存在的内在联系一直证明了我们处在这种自然状态中,这是先于社会契约出现的一种状态。虽然在现代人权被讨论的各种问题中,随时都体现着人与社会之间如同形影般的关系,但是作为人自身来说,人的存在俨然已经是自然法的一种载体,而且通过人类自身的活动将其付诸于社会实践之中。我们与自然法的关系是友善的,而且“在人类自己同意成为某个政治社会的成员以前,所有的人自然地处于这种状态,并一直处于这种状态”③。因此,我们不可否认自然法对人权的建立给予了一种重要的辩护,但是这只是关于人权问题探究的一种证明,而不代表人权建立的所有理由。或许在这里存在着自然法与人权之间的双向性的关系,而且人权的确立本身更具有实践性,这也是对自然法的另一个补充与阐述。

  [注释]

  ①洛克:《政府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8页。

  ②洛克:《政府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8页。

  ③洛克:《政府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5页。

  [参考文献]

  [1] 伯林:《自由论》,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

  [2]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3] 洛克:《政府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4]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5]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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