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妨害公务案件呈现高发频发态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在严重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权威,削弱了法律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据统计显示,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检察院自2010年以来共审查起诉妨害公务案件36件47人。其中,2010年审查起诉6件6人,2011年审查起诉7件9人,2012年审查起诉10件12人,2013年审查起诉13件20人。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研究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原因,并探讨相应的遏制预防对策,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妨害公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以无业者居多,文化程度较低。妨害公务案件的犯罪主体以无固定职业者居多。在审查的47名犯罪嫌疑人中,有20人是无业人员或无固定工作者,占总体人数的42.6%,其他分别是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民营企业等。从文化程度看,妨害公务案件犯罪嫌疑人中,高中以下文化程度达41人,占总体人数的87.2%,其中大专以上学历6人,初中35人,小学4人,文盲2人。
(二)外来人员和男性是主要犯罪人群。在涉嫌妨害公务罪的47人中,外来人员35人,占总人数的74.5%;男性46人,占总人数的97.9%。
(三)案件发生领域逐渐扩大。目前,妨害公务案件的多发领域集中在娱乐场所、饭店酒后滋事、道路交通执勤、民事纠纷调解等公安执法领域,以及查处无证经营、小摊小贩乱设摊点、非法营运电动车等城管执法中。据统计,办理的36件妨害公务案件中,酒后寻衅滋事的19件,占52.8%;城市管理执法的8件,占22.2%;民警处理民事纠纷执法的5件,占13.9%;公安侦查办案的4件,占11.1%。
(四)案件具有突发性,事态发展快。妨害公务案件发生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大多事前没有预谋,多因在管理与被管理、处罚与被处罚中矛盾对立激发而产生,具有明显的突发性。办理的36件妨害公务案件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有饮酒情节,饮酒后情绪失控,增加了案件的突发性,事态发展快。因醉酒导致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的案件有27件,占总数的75%。
(五)多人情形下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妨害公务案件,起初往往仅一人或几人对执法行为进行阻碍和反抗,接着便召集一些朋友对执法人员推搡、拉扯和殴打等,最后甚至不断起哄、煽动围观人群对执法人员进行围堵、辱骂和阻拦等,导致案件很快发展到十几人、几十人聚集,扩大事态的发展和影响。案件行为的升级,使得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不断加大,严重威胁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开发区岳程办事处何庄王某等6人在政府招商引资、办理拆迁过程中,酒后寻衅滋事,阻碍政府办公,继而殴打工作人员,造成3人轻伤、4人轻微伤。
二、引发妨害公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矛盾凸显,缺乏良好的执法环境。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转型期,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协调快速发展,但是社会管理机制和水平却相对滞后。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持续扩大,住房、教育、医疗等民生问题日益突出,腐败现象和群体性事件的增多,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热点领域事故频发,使得社会矛盾加深,社会管理压力和难度增大,一旦存在导火索,哪怕是最普通的执法事件也会轻易地引起民众的对立情绪。如此一来,履行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执法行为和执法人员,首当其冲成为部分人情绪宣泄的对象。特别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当个人权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利益观失衡,逆反和对抗心理强烈,产生极端行为。
(二)民众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绝大多数当事人因法制观念淡薄,在受处罚的过程中由于不服处理,出言不逊,或动手撕扯推搡,导致矛盾对立激化而一时冲动导致发案。行为上一般表现为对宣布的某项处罚决定或强制措施不理解,情绪偏激,伴有威胁性语气和顶撞拉扯等肢体冲突行为。由于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认识不到位,不仅不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对法律处罚存在侥幸心理。此外,妨害公务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属于胆汁质人格,容易冲动、脾气暴躁,自控能力较差,遇到矛盾时容易走极端。
(三)执法方式和态度存在不足。妨害公务案件的发生与工作人员的执法态度和执法方式不无关系,一方面,执法方式不科学,实践中,暴力执法尚未完全杜绝,在执行公务时不出示工作证,不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执法态度生硬、冷漠甚至傲慢,在执法时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对当事人的辩解和诉求充耳不闻,有的甚至是野蛮执法、暴力执法。进而使当事人对公务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产生怀疑,引发对立情绪,激化矛盾。
三、遏制妨害公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深刻认识社会发展新特点、新变化为基础,探索科学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社会矛盾处理机制,重视对群众正当权益的保护,从源头上加强社会建设与管理。强化城市公共服务,积极了解弱势群体的需求和诉求,尽力为他们解决困难,提供帮助和服务。加大人民群众对各项公共政策、社会决策的知情度,让他们真正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加大普法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有关部门要加大法律宣传,提高法律宣传的覆盖面和深入程度。整合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信、微博等传媒工具对妨害公务法律知识和案例进行介绍,切实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理解和支持国家执法活动,加强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能力。同时,基层政府和工作单位深入社区、深入群众,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环境。如果市民认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实体或程序性违法问题,可以通过合法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和法定途径行使监督、申诉、控告权利。如果公民对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办案纪律存在异议,可以向执法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反映。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转变执法观念。执法机关要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和公信力。首先,确保严格依照法律执行公务,使公务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从现场执法、事故处理、窗口业务等多方面培训执法人员,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避免因他们的执法失误而引发矛盾。同时,为他们配备录音笔、录像机等设备,对现场执法进行取证。其次,要以人为本,倡导人性化执法,把法律的人本精神、人文关怀理念真正落实到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再次,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引导,防止其利用参与执法的机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执法的文明与公正,并杜绝单独执法、野蛮执法行为。最后,要制定处置预案,做好受害执法人员的维权工作。相关部门制定妨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处置预案。一旦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发生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各个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将迅速介入,及时为执法人员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做好其维权工作。
(四)建立二级处罚体系,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司法机关处理妨害公务案件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情节轻重区别对待,建立二级处罚体系,灵活适用法律,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一级处罚,即: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认罪态度良好,甚至行为人事后真诚悔罪,并积极做出赔偿,获得执法机关谅解的案件,应酌情考虑从宽处理,不予定罪或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等。一级处罚体系,既实现了刑事案件的合理分流,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还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进而化解矛盾,消除社会对立面,维护了社会稳定。二级处罚,即: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妨害公务案件,应严格按照法律定罪处罚,以有力保障维护公务执行和社会秩序。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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