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根据中央和国务院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犯罪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龙海市检察院进一步加大指控犯罪力度,2010年以来,该院公诉部门共办理各类涉爆犯罪案件16件36人,特别是近二年来涉案人数呈上升趋势,部分案件影响较为恶劣,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带来重大威胁。针对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犯罪高启的态势,该院对相关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从中发现其特点、成因并提出防范之策:
一、当前我市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犯罪的发案特点
(一)涉爆物品主要流向矿产资源开采领域。
据统计,2010年来该院所查处的涉爆物品流向矿产资源开采领域15件35人,占总案件数的93.7%,而同一时期该院共受理非法采矿犯罪案件8件17人,出现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的有7件16人,占87.5%。唯一 一起爆炸物品流入社会的案件是被告人罗某利为泄私愤,利用其私藏的“TNT”炸药炸毁农村信用联社ATM机 ,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二)非法采矿和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犯罪相互交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
近年来,我市所查处的涉爆物品虽大都未流向社会,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主要流入一些非法采矿和违规采矿的企业或个人,由于缺乏必要的生产条件、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及爆破技术,安全生产存在较大隐患。如被告人陈某雇请打石工朱某育、郭某通等人利用黑火药爆破,无证开采荒料石,后发生因塌方致朱某育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三)非法制贩爆炸物品进行贩卖牟利是主因。
由于爆炸物品有其潜在的市场需求,在追逐暴利的诱惑下,极个别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私自制造、储存爆炸物进行贩卖谋利,涉案数量十分巨大。如被告人许某放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化工经营店购买来硝酸钠、硫磺等原材料,按比例制造出50千克黑火药,后以高于成本价4倍的利润贩卖给他人。2013年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6.28”专案是我市建市以来,查处涉案爆炸物数量、规模最大的案件,被告人李某君、许某云长期向漳浦何某元等人购买“TNT”炸药、硝铵炸药、雷管等爆炸物,数量达数吨之巨,后销往漳州本地及福州、宁德等地,充当非法制贩爆炸物链条中的“中间商”,赚取高额利润。
二、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利益驱动,导致非法制贩爆炸物犯罪屡禁不止。
首先,爆炸物品的主要消费市场是矿产资源开采,矿产的开采离不开爆炸物,而正常销售渠道的不畅,与市场的需求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缺口,刺激了爆炸物品的非法买卖。加之一些企业和个人的非法开采,由于利润空间巨大,容易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往往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爆炸物,造成爆炸物品的紧俏,从而推动爆炸物品的价格随之“水涨船高”,使得这类犯罪案件屡禁不止。
(二)监管不严,导致爆炸物品市场泛滥。
矿产资源开发是民用爆炸物品使用最为集中的领域之一,近年来,无论是在查处非法采矿或是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当中,均存在个别监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措施存在漏洞,造成监管缺失,无法及时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如被告人朱某福在隆教乡非法开采饰面花岗岩,在当地国土所巡查时,违法人员采取打“游击战”方式,国土执法人员一般只采取摧毁空压机、扣押钻头等方式,未进一步联系、协同当地电力部门及时切断该采矿点电力来源渠道,以彻底清除被告人朱某福非法采矿的土壤,致使其长期在该采矿点通过非法途径购买黑火药用于爆破开采石料。2010年以来,该院办理的上述非法采矿和非法制贩爆炸物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并未对所涉爆炸物的源头进行深挖,未能对其购销网络予以坚决摧毁。
(三)分散执法,查处合力不强。
近年来我市国土、环保、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均大力整治矿产资源开发市场和民爆物品的使用,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有效的成绩,但由于各行政管理部门间分散执法、协管机制不够完善和严密,各环节的衔接上难免出现疏漏,容易造成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国土、环保等部门在查处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行为当中,对发现的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犯罪的线索没能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导致相关证据灭失,无法及时有效的打击犯罪。如国土部门在多次查处被告人陈某辉非法采矿过程当中,均未将陈某辉等人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三、依法惩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高度重视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我市坚持对涉爆案件实行高压态势,加大打击力度,涉爆案件的数量、规模总体保持较低态势,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市涉爆案件所面临的各种新问题新挑战,增强危机意识,以更好地应对当前日益严峻的暴恐局势,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打防并举,堵源截流,彻底收缴流失在社会上的非法爆炸物品,为人民群众营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为保增长促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在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特殊行业等特别是易发生涉爆案件的矿区,积极宣
传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的严重危害性,加强涉爆法律知识宣传,以案说法,让群众真正认识到此类犯罪的危害性,提高防范意识,引导群众远离非法爆炸物品。
(三)继续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时查处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严密管控涉爆重点人员,防止其重操旧业,深挖爆炸物品源头,彻底摧毁其购销网络。
(四)要完善与相关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形成查处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非法采矿的合力。首先是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加强协作、监管配合,避免产生衔接漏洞,有效监管民爆物品和矿产资源开发市场;其次是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加强与国土、环保、公安等执法部门的联动,及时就打击涉爆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进行沟通协调,建立案件双向咨询、备案审查和查询、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等长效机制,规范犯罪线索移送,形成打击合力。要加大重大涉爆案件的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巩固证据,为案件顺利查办打下基础,从而多层次、全方位地打击涉爆犯罪。
(五)加强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要加强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切实加大对民爆物品的管控力度,强化井下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畅通民爆物品供应渠道,保障生产建设活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合法需求。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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