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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在港口企业的法律风险探析

时间:2023/11/9 作者: 山东青年 热度: 23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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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劳务派遣用工成为港口企业节约成本,提高人力资管理效率重要途径;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用工的严格监管,港口企业劳务派遣用工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采取劳务外包为主要途径,实施流程再造和加快自动化码头建设等措施应对法律风险,以提升港口运营水平。

  关键词:港口;劳务派遣;法律风险;劳务外包

  1.引言

  港口主营业务是货物装卸,是劳动力密集性传统行业,劳动强度非常大,危险性较高,露天作业,工作环境恶劣。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港口生产快速步入了机械化、流程化、信息化的时代,劳动效率大幅提高,劳动用工数量大大减少,劳动强度也大大降低,但是在很多装卸生产业务中,特别是散杂货作业,还是需要大量的人力作业,它是机械化作业必不可少的补充环节。为解决城市装卸工的短缺,港口企业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逐渐使用劳务输出工或农民轮换工这也是国内最早劳务派遣制的雏形。劳务输出工或农民轮换工,大多来自贫困欠发达地区,港口企业一般都是和当地的劳动局洽谈合作,与劳动局下设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输出协议,近年来改为劳务派遣协议,即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

  2.劳务派遣制度的法律属性与现状

  2.1法律属性

  从法律层面看,劳务派遣的典型特征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然后由派遣单位以劳务服务的方式,派遣至用工单位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2.2港口劳务派遣管理的现状

  劳务派遣工可以大幅降低人工成本,机制灵活,管理简便,很适合港口企业作业特点,港口企业因而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目前全国很多港口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已经超过了正式用工的数量,在港口的装卸生产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主力军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特别是随着法制的完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劳务派遣中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管理脱节。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别属于两家单位,形成对劳动者“两不管”的状态,劳务派遣单位只是简单收取管理费,转手发一下工资,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实际管理,而港口企业则认为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自己只是使用单位,对劳动者只是简单的“以罚代管”。二是参加社会保险不规范。个别港口企业逃避社会保险义务,减少社会保险缴费项目,只是简单的缴纳养老、工伤、医疗等项目,失业、生育保险都不缴纳或者是让劳务人员自己承担缴纳全部的社保费。有的还存在跨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降低缴费基数,达到少缴费目的。三是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人员在港口企业大部分从事的是苦、脏、累、险的工作或者是简易技能操作,报酬待遇低,即使与正式员工从事相同的工作也享受不到港口企业的奖金和福利,不能同工同酬。四是流动频繁。劳务派遣人员在港口企业没有归属感,特别是对于新生代劳务者,缺少吃苦耐劳的精神,又没有职业发展通道,看不到职业发展前景,流动特别频繁,已经影响了港口企业的生产发展。

  3.劳务派遣的立法规范

  为了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国家先后制定《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系列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越来越严格。特别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颁布执行,对于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加大了对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对于港口企业来说,所面临的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就加大了,就要提前研究,积极应对,规避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4.港口企业使用派遣劳务工风险解析

  4.1岗位与数量比例限制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何为“三性”。因规定不细化,导致实践中可操作性差,执行效果不理想。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三性”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其第三条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在实践中,港口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大部分都是装卸工、拖车司机、吊车司机等岗位,而这些岗位都属于港口的主营业务岗位,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这些岗位都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第二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港口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范围和数量比例上都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港口企业需要在2年内将劳务派遣工的岗位和数量进行调整,这对港口企业形成很大的法律风险。

  4.2同工同酬的法律风险

  毋庸讳言,港口企业之所以大范围大批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节省人力资源成本,港口使用一名劳务派遣工的人工成本可能仅是一名正式工成本的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这些为港口企业创造了巨大财富的劳务派遣工并没有分享到港口企业的发展成果,这种情况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普遍存在。为了扭转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在实践中,各方面对“同工同酬”的理解差异很大,特别是对“同酬”的范围界定还没有达成统一共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同酬”范围的解答曾引起巨大的争议,正式颁布后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第七条中仅是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对“同工同酬”还是没有做出一个清晰的界定,但是这也给包括港口企业在内的用工单位埋藏下了法律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从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劳务派遣工提出的“同工同酬”劳动争议案做出了对劳动者有利的裁判。如有劳务派遣工向法院对港口企业提起“同工同酬”的法律诉讼,港口企业一旦败诉,将会引发连锁反应,港口企业将承担天文数字的赔款,法律风险巨大。

  4.3跨地区社会保险缴纳的法律风险

  港口企业大都处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有的港口企业利用地区经济发展差异,不是按照港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标准来为劳务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是按照劳务派遣公司所在的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缴费,导致发生劳务派遣人员在港口工作发生工伤还要回老家治疗的奇怪现象,也使劳动者将来的退休生活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章对此单独做出了规定,要求对于跨地区的派遣劳动者,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规定,将大大加重部分港口企业的用工成本。

  5.法律风险规避

  5.1市场运作,劳务外包

  为了更好地规避上述法律风险,建议港口企业积极转变经营发展理念,一是参照香港和新加坡港口企业管理模式,改变港口企业独立封闭运营的模式,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专业化分工的要求,大力推广港口劳务外包模式。新加波一个港口码头公司的正式员工只有几十人,它只保留财务、法律、市场营销、码头计划等内部管理运营岗位,将能外包的业务尽可能的外包给有合法资质和风险抵御能力较强的专业化公司,如将港口运输业务外包给专业运输公司,船舶装卸业务外包给装卸公司,食堂业务外包给餐饮公司,保安业务外包给保安公司等。

  何为劳务外包?为何劳务外包可以规避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劳务外包是一个通俗称谓,是指专业的劳务公司以自身的设备、人力资源和专业化管理为竞争力,通过承接用工企业的具体劳务项目,有偿完成项目任务的经营方式,实质上是业务承揽。在《合同法》中没有劳务承包合同的分类,劳务承包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并且需要把自己的技术和劳力转移到工作成果中去。劳务承包的合同标的是劳务即工作成果,港口企业按照工作成果支付费用给劳务承包公司,由劳务承包公司独自进行内部分配,港口企业并不直接管理、支配劳务承包公司的员工,这与劳务派遣有本质的区别。劳务承包公司与港口企业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二者之间是业务合同关系,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而不受《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调整。

  港口企业实行劳务外包后,将大大减少劳务派遣工的使用数量,既解决了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岗位和数量比例限制的问题,又避免了同工同酬和跨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还可以广泛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降低设备设施的资金投入,减少管理运营成本,一举多得。

  5.2大力推进港口操作模式再造

  改进流程,减少中间操作环节,最大限度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数量,既可以节省生产成本还可以节省人力成本。如在青岛港大力推行的进口空箱直取模式,由原先的空箱卸船→拖车港内转场→胎吊卸箱→场地堆存→胎吊装箱→拖车外运6个环节简化为空箱卸船→拖车外运2个环节,取消了原先的4个环节,大大地降低了港口的生产成本。

  5.3加快转型升级,进行信息化技术改造

  推进操作无人化,特别是要大力推进无人自动化码头的建设改造步伐,如集装箱闸口在很多港口都已利用信息技术将其改造成无人闸口,冷箱温度监控由人工抄表改为实行电脑远程控制、自动记录,大大减少了用工数量,上海港、厦门港、青岛港都已开始研究、启动自动化集装箱码头的建设,这将改变目前的港口经营模式,把劳动者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也必将减少甚至取消劳务派遣工,也从源头上消除了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从而推动港口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6.结束语

  建议:劳务派遣用工发展到今天走到了法律的十字路口,严格的法律规定和强力的政府监管将使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大幅减少,港口企业要依法经营就要在2年的短期时间内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压力很大,需要从劳务外包、操作模式再造和信息化变革等方面认真研究,积极应对以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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