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西方电影,警察一抓住坏人,首先要嘟囔一通:“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将作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聘请律师。如果你没钱的话……”哪怕坏人破口大骂,甚至是个聋子,警察都要不管不顾地说下去。很多人看到这一情节,第一反应是:警察怎么这么啰唆?
啰唆不仅体现在说话上,穿衣裳也一样。警察办案要穿制服、带证件,出现场还要配全警用装备,尤其是执法记录仪。英国的法官更是不得了,出庭审判要身着长袖子的黑色法袍,头上要戴一个白色的假发套,两边还分别有两三个发卷,弄得跟喜羊羊一样。中国的法官可以不戴假发,但法袍、法槌还是要的。
執法最繁杂的还是程序。以在北京的一个刑事案件为例,凶手当街摔死婴儿,很多人都看到了,有视频监控,凶手自己也承认。杀人偿命既合法律又顺应民意,那警察是不是可以抓着嫌犯马上一枪打死?不会。警察要费神、费力、费钱地履行侦查程序,然后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履行一遍审查的程序,再交给法院。最后法院组织开庭、宣判。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一定能了事,有时候还得高级法院再判一次。两级法院都判完了还不能执行死刑,得报最高法院复核。整个程序完整地走下来,至少从对凶手义愤填膺的民意角度看,时间似乎太长了。有的案件抓捕时嫌犯受了重伤,警察还得把他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医生护士忙活半天终于把他救活了,警察又拿着判决书把他给枪毙了。很多人不解:反正是判他死刑,整那么一大套啰里啰唆的玩意儿干什么?
以前的“人治时代”一点也不啰唆。皇帝看哪个大臣不顺眼了,随便找个理由在朝堂上就一通乱棍打下,叫作“廷杖”。实在找不到理由也没关系,就说你心里骂我,叫作“腹诽”,拉出去就砍了脑袋。从案发到结案,就一小会儿的事儿,效率高极了。但“法治”不同意这样的做法,鄙视这样的“效率”,特别为执法者设计了复杂细致的程序,让执法过程啰唆起来,称其为“程序正义”。这种啰唆有三个目的:
一是让执法者尽快进入角色。执法者也是普通的人,有很多身份:在家为人父母,在单位是一线执法者,在商店是顾客,在闯红灯时是违法当事人,等等。立法通过服装、言语、环境、动作等程序的设计和履行,让执法者在执法的时候迅速进入角色,履行好自身的职责,避免出现角色错位。
二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是相对弱势的一方,需要法律在程序上予以倾斜和保护。很多程序都体现了这一点,例如文章开始说的西方刑事诉讼中的米兰达规则,行政处罚中的告知权利以及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
三是对执法者自身的监督。执法者穿着法定的能够清楚表明身份的服装,其言行举止都会在公众的注视之下;案件在不同人员、不同部门、不同机构之间的流转,同样的事实经过多人、多角度、多层次的审查考评,做到对整个案件全阶段、多方位、无死角的监督,最大限度地避免个人不公正执法的可能性。
在电影《大话西游》里,啰唆的唐僧让所有人都不待见,后来说话简洁了,取经团队就和谐起来。但在法治社会里,法律的啰唆还是要坚持下去,哪怕会暂时遭遇一些通俗层面上的不理解。因为正是基于这种程序上的严谨和执着,公平和正义才会一点一点被构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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