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太原名王三女,今年65岁。王老太的老伴4年前去世了,儿子李政怕她孤单,就把她接到城里来。劳作了大半辈子的王老太一下子闲下来,手脚都肿了。医生诊断说:“老人家身体可棒呢,属于劳碌命,不干活、不做事,手脚会肿,可安排合适的工作让她去做。”
有一天,王老太看见一个与自己年纪相仿的老太太在扫街道,便上前攀谈起来。老太太告诉她:“在县城当清洁工,体检合格后要与环卫公司签订合同,每天早、中、晚3次清扫固定的地段。每月工资1300元,不包吃住,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清扫工具由公司配发。”
了解这些情况后,王老太跟儿子、儿媳、孙子说出自己想去做清洁工的打算。家人都表示反对,王老太说:“我知道你们对我好,但我这个人就是闲不住。你们去上班,我连个唠嗑的人都没有。去当清洁工,一个月一千多元钱,我个人的开销就有了。”儿子拗不过,答应让她到对面小区的宏达物业公司去当保洁员。
第二天,儿子带王老太来到宏达物业公司管理处说明来意。公司办公室人员一看王老太的身份证,就说:“老人家,您已超龄,我们公司不能招您。”王老太说:“年龄是大了点,但我身体很好。你们通融一下吧。”儿子听后,马上拨通了宏达物业公司刘经理的电话。他们是老相识,刘经理开了后门,让王老太第二天来上班,随后与王老太签订了《劳务雇佣协议》,工资每月1380元。
王老太上班后,每天按时上下班,负责的地段打扫得干干净净,小区里的业主也很快与王老太熟悉起来。连续几年,王老太都被评为小区“优秀保洁员”,每次还有200元奖励呢!
2018年12月,宏达物业公司因为发展需要,变更了王老太的工作岗位。王老太不同意,公司便辞退了王老太。王老太气不过,与儿子商议,一纸诉状以宏达物业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王老太的仲裁请求。王老太便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县人民法院通过实际了解,掌握相关证据材料后调解不成,最后审理认为:原告王老太自与宏达物业公司签订《劳务雇佣协议》后,实属“超龄打工”。按照《劳动法》,王老太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于退休人员,并已享受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王老太不属于《劳动法》上的适格劳动者,且与被告宏达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务雇佣协议》,与宏达物业公司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老太的诉讼请求。
王老太与儿子还是不甘心,最后去找审理该案的法官。
法官耐心地向他们母子俩做了详细的解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非常相似,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报酬,但是两者有严格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许多权利,如被无故开除享有经济补偿金,加班时享有加班工资,生病时有病假工资等;但一般的劳务关系中,以上权利劳动者均不享有。超龄打工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区分是何种法律关系是处理案件的第一步骤。因此,法官建议超龄打工者提供劳务前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劳动报酬、假期、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此外,超龄打工者可以购买或者请求用人单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让自己有更好的保障。
王老太母子俩听了法官的解释,茅塞顿开,高高兴兴地回家去了。路上,王老太嘀咕道:“我这辈子老老实实的,想不到老了还打上了官司。不过也好,这场官司让我长了见识,明白了一些法律常识,更懂得了如何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王老太脸上露出了喜悦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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