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药广告中,最难掌控的就是商业性推广和科普性宣传之间的区别。
荷兰有专门监管医药广告的机构。任何广告要进入媒体,都要在一个叫作“广告分类码”的公共机构平台上进行申请。这个平台将广告进行了编码分类,如食品、医药、汽车等各类广告都有特属编码,只要选择了医药广告,系统就会自动告知医药广告的规定,也会同步联网到医药广告监管机构。这样无论是什么媒体以什么方式想要做医药广告,都不能以不知内情为借口。
我用名叫Xabc的润喉片举例,来讲一下荷兰的非处方药广告操作细则,这也可以代表欧盟很多国家的药品广告准则。
Xabc润喉片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来广而告之。
第一种是医药产品声明类广告。这种广告要详细介绍药品,要明确药名、功效、剂量、副作用等信息。药用功效不能有导向性,另外必须附有药厂和药监局的投诉号码、免费客服热线和药品的网页信息。
在这类广告中,关于药效,可以这么说:“Xabc,帮助缓解咽喉干燥、疼痛。”不能这么说:“服用Xabc,嗓子疼,一扫光!选Xabc,没错的!”
第二种是药名提醒类广告。这类广告是一种简易宣传,只能提药名,不能提及功效和适应症,它将药物的信息宣传交到专业人士手里。
广告一般这么打:“向你的药剂师或医生询问一下Xabc吧!”这类广告不能再加任何其他的信息,也不能配喉咙的图片暗示Xabc是润喉片。
第三种是症状求助类广告。这类广告是让公众了解某些症状有对应的医药产品使用,故而只能在广告中提及症状,不能提及具体的药名。
广告一般这么打:“你有以下症状吗?喉痛?咽干?咽痒?微咳?要想得到帮助,请联系……(这里可以附上网页和电话,联系药物所属的医药公司或是健康代表)”
但是,广告绝不能提到Xabc这个药名。
医药只能通过以上三种广告来宣传。
荷兰有专门的医药广告监管机构,对医药广告有明确的实施细则。荷兰还有医药消费者协会、病患协会和反庸医协会这些机构,以监管药物的使用和维护患者的权益。
(摘自作者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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