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宋元学案》是继《明儒学案》以后又一部大型断代学术史专著,对于了解宋元思想学术的来龙去脉及各家各派的宗旨特色具有极大的史料价值。
《宋元学案》初无定名,称法不一:或称《宋儒学案》,或称《宋元儒学案》,或以《宋儒学案》和《元儒学案》分称。《宋元学案》并非出自一人之手,也非成书于一时。从发凡起例到定稿付梓,经历了复杂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草创阶段(康熙时期)
黄宗羲于清康熙十五年至三十四年间,搜集资料,起例发凡,其季子黄百家恪守家学具体编辑,梨洲门人杨开沅、顾諟、张采分任编辑之责,并大体完成了学案的初稿,此为黄氏原本。
2.初步成书阶段(乾隆、嘉庆时期)
乾隆、嘉庆年间,黄宗羲私淑弟子全祖望受黄宗羲之孙黄千秋的委托对《宋元学案》“黄氏原本”进行了修订、补本、次定、补定四个方面的修补工作,共增补了32个学案,并确定了91个学案(包括党案、略案)共100卷(“全氏补本”)的整体规模,但只刊行了卷首《宋元儒学案序录》和卷十七《横渠学案上》,全祖望就因病辞世了。其后黄宗羲的五世孙黄璋与六世孙黄征乂等余姚黄氏家族的后裔在黄氏原本及全祖望修补本的基础上编纂了86卷的“黄璋校补本”(《宋元学案》中称之为“黄氏补本”)稿本,但并没有刊行。
3.定稿刊行阶段(道光时期)
道光年间,全祖望的私淑弟子王梓材、冯云濠等人以全祖望的修补本为底本,以黄璋校补本等版本相参校,于道光十八年(1838年)出版了百卷本的“慈溪冯氏醉经阁初刻本”。其后王梓材、何绍基在初刻本的基础上再次校刊,于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出版了“道州何绍基重刻本”(即今通行本的母本)。
从黄宗羲草创此书至最后编定刊刻出版,经数十人之手(可考证出姓名的就有51人),历时大约160年。《宋元学案》的内容与性质伴随其成书三阶段也大致经历了“三阶段”的变化。第一阶段的主要编纂者黄氏父子在其“黄氏原本”中,以宋元理学的发展脉络为主线,致力于哲学思想的阐释与评价。故“黄氏原本”的形式与内容与《明儒学案》一脉相承,可谓是精华版的宋元哲学史(理学史)。第二阶段的主要编纂者全祖望在“黄氏原本”的基础上进行大规模增补修订并决定了全书的总体规模。从而导致“黄氏原本”的哲学史意味为全氏的思想史框架所掩盖,并使得《宋元学案》的思想史意味非常浓厚。第三阶段的主要编纂者王梓材与冯云濠在第二阶段“全氏修补本”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修补订正,补充了许多资料并留下了大量与修订、调整相关的案语,使《宋元学案》作为宋元儒学思想文献资料汇编的史料学意味十分强烈。
黄宗羲晚年撰著的《宋元儒学案》属未定稿。他从理学之儒观念表述宋元理学的宗传历史,计完成33个学案,并有数十则关于理学家为学宗旨和理学问题探讨的案语。此稿经其季子黄百家的补充纂辑,是为“黄氏原本”。全祖望对此著进行重新编订和修补,即是今传之百卷本《宋元学案》。全氏修补本扩大了学案的范围,其未能理解黄宗羲的儒学观念和“理学之儒”严格的学术意义,其学案扩大化的结果使黄氏原著面目全非,难以同《明儒学案》的价值相比拟。
今传之百卷本《宋元学案》完全违背黄宗羲原意,未贯彻理学之儒的观念,致使此著芜杂散乱,淹没了原本之学术水平。因此,按黄宗羲的观念与体例恢复《宋元儒学案》之“黄氏原本”应是中国哲学史研究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二
黄宗羲、黄百家父子草创之黄氏原本今已亡佚,但现本《宋元学案》中有大量的案语,通过对案语的梳理与分析,我们可以寻到其来龙去脉,参证《明儒学案》之体例,恢复《宋元儒学案》之原貌,体现宋元理学发展的源流宗传。现本《宋元学案》中共有8位编纂者2152条案语,这些案语体现了编纂者的编纂成果及其思想立场,留下了文献资料来源和整理的线索。通过统计,2152条案语分别是:黄宗羲89条,黄百家214条,全祖望405条,王梓材924条,冯云濠463条,杨开沅23条,顾諟24条,张采10条。黄氏父子的案语侧重于哲学阐释,重心在北宋五子——邵雍、周敦颐、程颢、程颐、张载和南宋的朱熹、陆九渊。全祖望的案语侧重于史实的考订和学术思想源流的梳理,重点在黄氏父子未曾或较少关注的学者。王梓材、冯云濠二人的案语数量最多,主要内容均是与文献整理相关的情况说明,有许多校勘修订的具体细节。“王梓材、冯云壕对黄氏原本、全氏补本逐条理清,并在《宋元学案》中一一注明,使我们对两家的编纂、修补情况一目了然。如,卷十一《廉溪学案》上,王梓材在该卷《序录》后案云:‘是卷学案,谢山唯补讲友数人。’又在‘镰溪讲友’周文敏、傅誉传后加一‘补’字。这就在客观上为我们研究该书的编纂情况提供了便利,也为我们探讨黄、全两家的著述宗旨、对材料的取舍态度、对学术流别辨识的观点等等提供了依据。”根据王梓材与冯云濠整理时留下的案语所示的资料线索,我们基本可以钩稽黄氏原本的面貌和全祖望对黄氏原本所做的改动和处理。
1.案语记载黄氏原本的学案
梳理全书中王梓材与冯云濠的案语,依学案先后次序罗列如下:安定学案、泰山学案、康节学案、濂溪学案、明道学案、伊川学案、横渠学案、上蔡学案、龟山学案、廌山学案、和靖学案、蓝田学案、永嘉学案之一、武夷学案、豫章学案、横浦学案、艾轩学案、紫阳学案、南轩学案、东莱学案、永嘉学案之二、永康学案、金溪学案之一、金溪学案之二、金溪学案之三、勉斋学案、潜庵学案、潜室学案、北溪学案、鹤山学案、西山学案、金华学案、双峰学案、四明朱门学案一、四明朱门学案二、新安学案、北方学案、草庐学案。共计38个。
2.全祖望对黄氏原本的补修与调整处理
现百卷本《宋元学案》含黄氏原本中的33个学案,排列如下:安定学案、泰山学案、康节学案、濂溪学案、明道学案、伊川学案、横渠学案、上蔡学案、龟山学案、廌山学案、和靖学案、蓝田学案、武夷学案、豫章学案、横浦学案、艾轩学案、紫阳学案、南轩学案、东莱学案、永嘉学案、永康学案、金溪学案、勉斋学案、潜庵学案、潜室学案、北溪学案、鹤山学案、西山学案、金华学案、双峰学案、新安学案、北方学案、草庐学案。
上述33个学案被全祖望更改名称的计有7个:康节学案改为百源学案、紫阳学案改为晦翁学案,永康学案改为龙川学案,潜室学案改为木钟学案,西山学案改为西山真氏学案,金华学案改为北山四先生学案,新安学案改为介轩学案,北方学案改为鲁斋学案。其中康节学案、紫阳学案在更改名称的同时又被分为上下卷。
更改名称又重新调整处理的计有 5 个,蓝田学案调整为吕范诸儒学案;永嘉学案之一调整为周许诸儒学案,永嘉学案之二调整为艮斋学案和止斋学案,从永嘉学案中分出水心学案;金溪学案之一、之二调整为梭山复斋学案,金溪学案之三调整为象山学案。
现百卷本《宋元学案》有91个学案(包括党案、略案),出自黄氏原本的共有59个学案,全祖望增补了32个学案。复原《宋元儒学案》时,全祖望增补的32个学案抛开不管。出自黄氏原本的59个学案,全祖望的编纂工作分为修订(今本《宋元学案》中目录标记为“黄氏原本、全氏修定”,正文标记为“黄宗羲原本、黄百家纂辑、全祖望修定”)、次定(今本《宋元学案》中目录标记为“黄氏原本、全氏次定”,正文标记为“黄宗羲原本、黄百家纂辑、全祖望次定”)、补定(目录标记为“黄氏原本、全氏补定”,正文标记为“黄宗羲原本、黄百家纂辑、全祖望补定”)。根据“校刊宋元学案条例”:“故有梨洲原本所有,而为谢山增益者曰‘黄某原本,全某修定’;有梨洲原本所无,而为谢山特立者,则标之曰‘全某补本’;又有梨洲原本,谢山唯分其卷第者,则标之曰‘黄某原本,全某次定’;亦有梨洲原本,谢山分其卷第而特为立案者,则标之曰‘黄某原本,全某补定’。盖次定无所谓修补,补本无所谓原本,修定必有所由来,补定兼著其特立也。其曰‘定’者,谢山稿本当自标之”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标为“全氏修定”是全祖望对原本作的一些修补,标为“次定”是对某些学案进行分卷,它们均保存了原本面貌,这些修订、次订的学案当是复原《宋元儒学案》的主要来源。对某学案中所列弟子,重新单列学案,标为“补定”,可以理解为黄氏原本外的全部或部分增加,在复原《宋元儒学案》时应格外审慎进行辨析,甄别何为黄氏原著,何为全祖望补定。
现百卷本《宋元学案》出自黄氏原本的59个学案,修定、次定、补定的情况列表如下。
修订情况一览表
次定情况一览表
以上修定、次定的学案共32个。其中龙川学案,黄氏原本名称为永康学案,今本《宋元学案》中目录标记为“黄氏原本、全氏补定”,而正文标记为“黄宗羲原本、黄百家纂辑、全祖望修定”,究竟是“修定”“补定”,尚待考证,从其内容来看,陈亮小传下边的黄百家案语实际为黄氏为此学案所做的序录。暂按“修定”统计。
补订情况一览表
以上补定的学案共27个。其中龙川学案,今百卷本《宋元学案》目录标记为“黄氏原本、全氏补定”,而正文标记为“黄宗羲原本、黄百家纂辑、全祖望修定”,究竟是“修定”“补定”,尚待考证,暂按“修定”统计,不归于“补定”的学案。
通过以上的梳理统计,现百卷本《宋元学案》修定、次定的32个学案保存了原本的面貌,是最珍贵的部分,是复原黄氏原本的主要材料来源。情况复杂的是基于黄氏原本蓝田学案的吕范诸儒学案,基于黄氏原本永嘉学案之一的周许诸儒学案,基于永嘉学案之二的艮斋学案和止斋学案,从永嘉学案分出的水心学案。这些学案在黄氏原本中是专列的,而在现百卷本《宋元学案》中全祖望均标明为“补定”,说明他在黄氏原本外做了分割及部分的增加与调整,在复原过程中辨析剥离何为黄氏原著,何为全祖望补定是难点。
三
在复原《宋元儒学案》过程中,我们还应注意《宋元学案》与《明儒学案》体例结构的不同。“黄宗羲按照理学之儒的观念全面考察明代理学的发展,对各家学术宗旨的探究、源流的追溯、宗派的区分及学理的批评,均体现了高度的理论水平。”“在《明儒学案》里,他按照‘分其宗旨、别其源流’的原则,汇列一代理学授受者为若干学案。每个学案由四部分组成:一、序录,论述案主为学之宗旨;二、传记,介绍案主生平事迹;三、案主论学资料,包括语录、论著、选录及后人之评论;四、承传之弟子情况。”《明儒学案》“是一部博大精深的断代思想史,更确切地说是一部明代理学史。黄宗羲欲建构七百年的完整的理学史系统,遂在完成《明儒学案》之后,继而撰著《宋元儒学案》,以使其“理学之儒”的观念得以完满地实现。显然《宋元儒学案》的撰著是沿袭《明儒学案》的体例和严格的‘理学之儒’的观念进行的。”而今百卷本《宋元学案》的体例结构为:一、学案表,揭示所收学者间的师承关系、传授情况及其传承谱系;二、序录,简要说明案主的思想特色或评价作为各学案之纲领;三、案主本传,记录案主生平事迹及学术活动等内容;四、案主思想资料,从文集、专著、时人评论等原典文献中辑录的案主的论学及思想资料,五、附录,补充说明案主的事迹或学术评论等内容;六、与案主有师承关系的人物资料,与案主有师承关系的人物被区分成“讲友”“学侣”“同调”“门人”“私淑”“家学”等,排列其传记、辑录时人评议、选编其著述与学术资料、附录等内容。“黄宗羲撰著《明儒学案》时按各家授受关系分立学案,而于其他理学家则分别归入诸儒学案。在每个学案里并未特别标明某案主之‘学侣’‘讲友’‘同调’‘门人’‘再传’等等关系。”《宋元学案》在每个学案里特别标明某案主之“讲友”“学侣”“同调”“门人”“私淑”“家学”等,“这种复杂纷繁的学术承传关系,多半是不切实际的。”今百卷本《宋元学案》完全背离了黄宗羲原本之体例,违背了黄宗羲意图建立以程朱学派为主的宋元理学系统的原意,未贯彻理学之儒的观念。黄宗羲《明儒学案》是以阐述明代理学宗传为主旨,力图建立纯正的理学系统。此著为黄氏生前独立完成,集中体现了其本人的哲学观点和立场。故《宋元儒学案》的原本体例亦理应参照比附《明儒学案》的体例。
在复原《宋元儒学案》过程中,我们应熟知现百卷本《宋元学案》的“条例”,以区分哪些是黄氏原本的内容哪些是全祖望和他人的补修。“校刊宋元学案条例”中一条尤其重要:“每学案中所采语录、文集各条,有知为梨洲原本者,则注明‘黄氏原本’;有知为谢山所补者,则注明‘全氏补’。至于学派诸小传,有梨洲有传,而谢山修之加详者,则注‘修’字;有梨洲无传,并无其名,而谢山特补之者,则注‘补’字。庶使一览了然,不至两家混淆。”
此外,掌握一些规律性的现象也非常有利于《宋元儒学案》的复原工作。如:黄氏父子在排列思想资料时,一般遵循的顺序是将其予以重视的代表性著作、文章置于开头,其次是语录或专著,最后文集。《宋元学案》最后的编纂者王梓材为了使全书的内容与形式统一,对此前黄氏父子或全祖望编纂的资料之所属进行了大量调整。比如:黄宗羲为原本学案所做的序录即被调整为案语或作为附录;将资料从原来的“案主思想资料”移入“附录”(不限于同一学案)的情况也非常之多。
最后我们应理解王梓材案语中的“术语”的意指,这对于《宋元儒学案》的复原工作很有帮助,王梓材案语中涉及资料调整时使用最多的 “术语”是“移为”与“移入”,“移为”用于同一学案,“移入”用于不同学案。“移为”与“移入”两种情况,连凡先生论之甚详,足资参考:
“移为”(同一学案)与“移入”(不同学案)——将出自“黄氏原本”或“全氏补本”中思想资料的一些条目,移至同一学案中其他学者附录中,一般注明“移为”;移至其他学案中学者附录中,一般注明“移入”。具体而言:“移为”的情况一般是因为语录中某条目的内容并非只是此学者自身的言语,而是他与其他学者的对话或者对某事所做的评论;“移入”的情况则一般是因为某条语录(对话、评论)的内容是以别的学者的见解为主。例如,卷十五“伊川学案上”中王梓材在其案语中指出:“梓材谨案:原本此下有‘尹焞偶学《虞书》’一条,今移为附录。” 将“黄氏原本”中程颐思想资料“语录”中的8 条移到其“附录”中了,进而在“附录”中此8 条下面说明理由:“梓材谨案:以上八条本在‘语录’,以有实指,移入于此。”所谓“以有实指”即是说这些条目并不单纯是程颐自身的言语或对经典的解释,而是因某人或具体的某事而引起的话题。
另,卷十五“伊川学案上”中王梓材指出:“梓材谨案:原本此下有‘伊川与和靖论义命’一条,今移入‘和靖学案’。”从程颐的语录中将一些条目移入其他学案(“和靖学案”)的某位学者(尹焞)的附录之中了。查看卷二十七“和靖学案”,程颐的高徒尹焞(和靖)的“附录”中正好有“伊川与和靖论义命”这一条,其内容主要是尹焞陈述自己的观点,而程颐不过是其谈话的对象罢了,因此将此条移入尹焞的“附录”中是适当的。又王梓材在卷十八“横渠学案下”张载附录“刘刚中问:‘张子《西铭》与墨子兼爱何以异?’朱子曰:‘异以理一分殊……’”一条之下指出:“梓材谨案:此条从‘沧洲诸儒学案’移入。”此条原本在卷六十九“沧洲诸儒学案上”刘刚中的思想资料“师友问答”中,在那里王梓材指出:
“梓材谨案:《学案》原本所录《师友问答》二十三条,今移为附录者二条,又移入‘伊川学案’一条,移入‘横渠学案’一条,移入‘范吕诸儒’一条,移入‘晦翁学案’二条,移入‘蜀学略’一条。”此条的内容主要是朱熹就张载《西铭》的“民胞物与”思想与墨子兼爱说的区别回答其弟子刘刚中的提问,实际上是朱熹依据程颐的“理一分殊”说与体用论来阐明张载《西铭》的主旨,应当收入张载的“附录”。其理由与卷五“古灵四先生学案”中王梓材所指出的“梓材谨案:此条棃洲所节《横浦心传》,本在‘横浦学案’。今以言陈季甫事,移录于此”是一样的。
【注释】
[1]谢桃坊《〈宋元儒学案〉辨原》,《西华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2] 林久贵《〈宋元学案〉的作者及成书经过述论》,《黄冈师专学报》1998年第3期。
[3] 黄宗羲原著、全祖望补修《宋元学案》,中华书局,1986年,第21页。
[4] 谢桃坊《〈宋元儒学案〉辨原》,《西华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5] 谢桃坊《〈宋元儒学案〉辨原》,《西华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6] 谢桃坊《〈宋元儒学案〉辨原》,《西华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7] 连凡《〈宋元学案〉的层次结构与学案设置》,《北京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
[8] 谢桃坊《〈宋元儒学案〉辨原》,《西华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9] 谢桃坊《〈宋元儒学案〉辨原》,《西华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10] 黄宗羲原著、全祖望补修《宋元学案》,中华书局,1986年,第21页。
[11]连凡《论〈宋元学案〉的编纂及其体例》,《天中学刊》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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