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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与王云五的共识

时间:2023/11/9 作者: 钟山风雨 热度: 14836
张秋兵

  1944年3月,周恩来在延安,民主人士、出版家王云五在重庆进行了关于宪政的公开演讲,提出了同一个概念——“宪政的先决条件”,强调“人民的民主自由”、“地方自治”。3月12日,在延安各界纪念孙中山先生逝世十九周年大会上,周恩来说:“我们认为欲实行宪政,必须先实行宪政的先决条件。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有三个:一是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二是开放党禁;三是实行地方自治。”3月27日,访英归来的王云五应宪政实施协进会之邀对全国广播,说:“本人适旅居号称宪政之母的英国,耳目所及,觉得英国宪政之如此巩固与完善自有其道;而其所以致此之道,似可视为任何国家实施宪政之先决条件。此种先决条件约有三项。”“一是地方自治”,“二是法律主治”,“三是人民的基本自由备受尊重”。

  周恩来认为“人民的民主自由”是先决条件之首要:“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很多,但目前全国人民最迫切需要的自由,是人身居住的自由,是集会结社的自由,是言论出版的自由。……孙中山先生曾说过:‘现在中国号称民国,要名符其实,必要这个国家真是以人民为主,要人民都能够讲话的,确是有发言权。这个情形,才是真民国。如果不然,就是假民国。”“人民的民主自由”按照王云五的语言是“人民的基本自由”。王云五说:“英国人的普通见解以为民治的宪政能否达到目的,在于人民之是否有权选举其所欲选举之人以组织政府,并得依和平的手段变更其所反对的政府。然欲达上述之目的,则人民须能自由批评政府,能自由集会讨论政治,并能避免政府违法的逮捕与拘禁。因此,他们视言论集会和身体的自由为宪政上人民必要的基本自由;没有这些自由,民治的宪政是不能成功的。”

  周恩来将“地方自治”列在三条先决条件之尾,不是认为“地方自治”不重要,而是因为:“有了前两条的民主,地方自治才能真正实行。否则,那不是人民的自治,而是一党的官治。孙先生在北上宣言中说得好:‘于会议(按指国民会议)以前,所有各省的政治犯完全赦免,并保障各地方之团体及人民有选举之自由,有提出议案及宣传讨论之自由。这个道理,在地方自治的乡民县民省民大会中,也完全适用。对于陕甘宁边区及敌后各抗日根据地,也应该给予他们以自治的权利。真正的地方自治实现了,全国的民主宪政自然会水到渠成。”因为中共控制了被国民党攻击为“封建割据”、“国中之国”的大片根据地,时任中共中央南方局书记的周恩来强调“地方自治”,容易被理解为维护中共一党之私。但“地方自治”并不仅仅是中共的一党之言,王云五更强调“地方自治”,并将其列在三条先决条件之首:“一是地方之治,这实在是宪政的基础。因为要有优良的中央组织,非先有优良的地方组织不可。反之,中央的民治组织如果不健全,地方自治也难免受其影响。英国的城市自治远在其实施宪政之前。在撒克逊时代,伦敦已具有一种独立的地位。迄今该市府还拥有某种之特权;其他城市如Bristol,Newcastle等多远在诺尔曼人征服以前已有简单的自治组织。有了这种地方自治的基础,人民便有渐习参与政治的机会。因此,到了选举国会议员,参与大政的时候,便不会苟且将事,或受人操纵。”

  周恩来与王云五的不约而同,出现在1944年,是历史的必然。抗日战争中,在“国难极端严重民族生命存亡绝续之时”,中华民国却掀起了两次轰轰烈烈的宪政运动,宪政成为无党不赞成、无人敢反对的金字招牌,1944年正是宪政运动的最高潮之年。“宪政”一词在《周恩来年谱》中共出现24次,其中1944年17次。1944年3月1日,中央政治局发布由周恩来起草的《关于宪政问题的指示》,该指示指出:“中央决定我党参加此种宪政运动,以期吸引一切可能的民主分子于自己周围”,“各根据地亦可于适当时机举行有多数党外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借以团结这些党外人士于真正民主主义的目标之下”。这是中共在抗战时期发布的第三份专门关于宪政的指示。

  中共与民主人士关于“宪政的先决条件”的共识,延安与重庆关于“人民的民主自由”、“地方自治”的共鸣,反映出抗战时期宪政运动的走向和中华民族的热望。在第二次宪政运动中,中共及民主人士汲取了第一次宪政运动中的教训,不再满足于空泛地讨论宪政问题,而是纷纷提出“宪政的先决条件”;不再停留于宪政的宏大语言,而是争取各种具体的宪政权利。1944年2月1日,左舜生在《宪政》月刊刊登《谈实施宪政的先决条件》;3月25日,陈廷俊在《大公报》发表《实施宪政的几个前提》;4月,罗隆基撰写了《宪政的先决条件》小册子;5月,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发表《对目前时局的看法与主张》,提出“实施宪政的起码条件”。

  这两篇讲话都是针对国民党一党专制时弊的药石之言,主旨都是要求民主宪政,争取具体的宪政权利。三条先决条件中的不同反映了两人身份的差异:在野党领袖,强调“开放党禁”;知识界精英,强调“法治”。两篇讲话虽然都批判独裁专制,但批判的途径有差异:延安篇以纪念孙中山为由头,直接引用孙中山关于宪政权利的语录;重庆篇以介绍英国为话题,细致描绘宪政之母的宪政实际。两篇最大不同在于:重庆篇是一家之私言,延安篇则是一党之宣言。周恩来的演说是中共中央的规定动作,演说所强调的“三个先决条件”是毛泽东的命题作文。早在3月5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在《关于路线学习、工作作风和时局问题》讲话的最后说:“对宪政问题,我们的方针是参加宪政运动。在‘三一二孙中山逝世纪念日,恩来、林老都要发表演说,要强调地方自治、民权自由与开放党禁。”与周恩来的不同之处在于:毛泽东将“地方自治”列在三条件之首。1945年10月11日,毛泽东从重庆飞到延安的当天,就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介绍《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时说:“有成议的六条,都是有益于中国人民的。如地方自治,在纪要发表后,我们提出省府民选,可以找出根据来的,因为孙中山说过。还有言论、集会、出版自由等等。”将“地方自治”列在“六条”之首且单独阐述,可见毛泽东的偏爱。

  两篇讲话在当时都有着广泛的影响。延安篇成为中共1944年党内宣传的“基准”,党外谈判的“根据”;重庆篇在国统区既被国民党党报刊登,也被中共党报介绍。

  周恩来的讲话刊登在1944年3月14日延安《解放日报》上,标题为《关于宪政与团结问题》。3月2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向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各师并转各区党委,发出《关于目前国内问题宣传政策的通知》,第一句是:“3月12日延安举行的孙中山逝世纪念会及周恩来同志的演说,应作为这一时期我党关于国内问题宣传的基准。”周恩来的讲话还被历经艰难送到敌占区:4月16日,中共晋绥分局创办的专门给敌占区同胞阅读的刊物——《祖国呼声》,刊登了《关于宪政与团结问题》和《孙中山先生论民主与宪政》,主编周文在《编者的话》中指出:“从这些文章里,可以窥见祖国今后的宪政运动的方向。”4月15日,周恩来出席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提出:“在同国民党谈到宪政问题时,可以要求宪政上的民主自由、开放党禁和地方自治。”显示出:在国共谈判中,中共已经不满足于向国民党争取几军几师的编制,而是开始争取切实的宪政权利。5月2日,中共代表林伯渠到西安同国民党代表王世杰、张治中会谈;林伯渠提议以周恩来3月12日演说的基本精神为商谈根据。

  1944年4月20日,中共在国统治区公开出版发行的机关报《新华日报》刊登编辑部启事说:“社论‘新闻检查和周恩来的关于宪政与团结问题等稿子登不出来。”这是《新华日报》常采取的“暴检”方式,把当局禁止言论自由的面目暴露在读者面前。相比周恩来的讲话在国统区被封杀的境遇,王云五的讲话刊登得较广泛。3月28日,国民党机关报《中央日报》刊登了王云五播讲的《实施宪政先决条件》;标榜“不党、不私、不卖、不盲”的民营报纸《大公报》也在同日刊登。3月30日,被毛泽东称为“如同八路军、新四军一样,是党领导下的又一个方面军”的《新华日报》刊登《英美的民主精神》,详细介绍并赞扬王云五的讲话:“一定会引起我们中国人民的兴趣和重视,也值得我们借镜和研究。”

  值得一提的是,周恩来与王云五都注重个人修养,且都强调学习是个人修养的首要。1943年3月,周恩来在重庆撰写《我的修养要则》以庆祝自己45岁生日,第一句是“加紧学习”。1946年5月,王云五在重庆演讲,题目是《我的修养》,提出:修养方法只有两个名词,第一个名词是“读书”。

  1945年7月,因王云五托病推辞,本应为七参政员的延安之行变为六参政员。1946年1月,政治协商会议期间,王云五与周恩来都是综合委员会成员。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是各党各派包括国民党、中共的共识,这些共识包含了“人民的民主自由”、“地方自治”等。1946年5月,王云五任国民政府经济部长;10月下旬,和周恩来都参加了在南京交通银行举行的一次会议,这是两人最后一次见面。1948年新华社发布43名战犯名单,王云五名列其中。1952年,王云五在台北撰写回忆录时还回味1944年的讲话:“我这次广播词发表后,昆明出版的自由论坛第三期,有读‘王云五氏实施宪政的先决条件的社评,认为‘语重心长,发人深省,确能针对时弊,提出办法,发时人之所未发。其结论并称:‘王氏处今日中国,当为敢于陈述平易道理,说老实话之第一人,其字句之诚挚朴直,殊为可喜。”周恩来最后一次提及王云五是1970年9月17日,在接见文化出版部门负责人时,责问:“王云五编的四角号码字典为什么不能用?不要因人废文。”

  (责任编辑:巫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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