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文干(1888-1941),广东番禺人。清末留学英国,专门研究法学,获牛津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历任广东司法司长、总检察厅检察长、修订法律馆副总裁、司法次长、司法总长、财政总长、司法行政部长、外交部长、宣抚使等职,被公认为当时全国的司法界权威之一。其为人幽默风趣、为官清廉、正直无私,而仕途却跌宕起伏,堪称政海妙人。
留学英伦初露头角
罗家原籍江西,后迁居广州。罗文干因其父当时在安南做席子生意,所以很小就开始学习法文。罗父很注意培养儿子读书,每年花费不少银两聘请粤籍老翰林为其教书,因而罗文干小时候就得到名师指点,国学功底深厚。
1904年,罗文干负笈英伦留学,编入牛津大学荣誉班,专攻法学。所谓荣誉班,即在普通功课外,又加上几门特别功课:德语、拉丁文、罗马法及法制史。4年后毕业,又经过伦敦宫廷法学会试,获准执行律师业务。
1909年罗文干回国任广东审判厅厅长。1911年参加留学生考试,被授予法政科进士。不久,辛亥革命爆发,他回广东,服务于司法界,在胡汉民当都督时任广东省司法司司长,旋升任广东高等检察厅厅长。
同年,罗文干辞职北上,8月任北京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1915年11月,袁世凯筹备复辟帝制,当时京外反对袁世凯称帝的有蔡松坡、唐继尧、梁启超等,但是在北京袁氏的势力范围下,罗文干以总检察厅检察长的身份,站在司法界的立场,公开检举袁氏背叛共和,其胆识过人,一时朝野震惊,而袁氏的爪牙也无可奈何。其后,罗文干南下广东,与汤觉顿、徐勤运动广东督军龙济光倒袁未果。
1916年6月袁世凯死后,黎元洪继任,罗文干复职。同年修订法律馆成立,王宠惠任总裁,罗副之,在修订刑法法典的过程中,两人成为至友。1919年1月,罗文干以考察法律的名义赴欧洲,在英国取得大律师资格。归国后,罗兼任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法官讲习所教授。1920年8月,皖系垮台,王宠惠任大理院院长,罗文干副之。1921年10月,罗文干任中国出席华盛顿会议代表团顾问。同年12月,梁士诒在张作霖支持下组阁,罗任梁阁司法部次长兼大理院院长。1922年4月,罗以司法部次长代理部务。
“罗文干案”
1922年4月29日,爆发第一次直奉战争,奉系败北,直系控制政权。6月,罗文干去职。9月,罗任盐务署署长兼币制局总裁。同月,王宠惠组建了被称为“好人政府”的内阁,罗任财政总长。11月18日,他因对奥借款案而被控入狱,陷入复杂的政治纠纷之中,史称“罗文干案”。
对奥借款案是指1914年,北京政府向奥国订购炮舰4艘,作价英镑600万,订为借款年息6厘。后因北京政府对德奥宣战,这个借款造船合同遂遭搁浅。欧战结束后,北京政府同德奥恢复邦交,奥国代表向北京交涉,要求利息加到9厘,对华借款佣金再增加8万镑,本利一次付清。经罗文干与奥国代表交涉,原订的600万英镑,减为411万英镑,年息为9厘。佣金全部作为财政部同仁的福利金。合同于同年11月14日签字。时王宠惠在外交部大楼招待国会议员,众议院议长吴景濂问起欠发国会经费事,未获满意答复,吴景濂遂以签订对奥借款合同有受贿行为,密报黎元洪。黎元洪贸然下令逮捕罗文干入狱。当时的北京东城警察署长至罗寓捕人,罗氏极为镇静,但问:“拘票在哪里?”警察署长赫然出示总统手谕,罗仍亢声答辩:“手谕不是拘票,总统无权捕我!”但结果仍为警察署长强挽以去。
罗文干被捕后,国务总理王宠惠、外交总长顾维钧等人立即深夜探望,遭到拒绝。次日,王宠惠召开紧急国务会议,表示“以现任之财长,仅以嫌疑二字,未经阁议讨论,擅行逮捕,自有未当”。会议最后决定,内阁通电声明“吴景濂坐迫总统,立召军警长官逮捕……此案是非虚实,自有法律解决”。同时通过决议,要求将案件交由法庭处理,“实则严惩,虚则反坐”。21日,王宠惠以责任内阁遭到破坏,待罗案解决后即辞职。11月22日,黎元洪派孙宝琦到地方检察厅迎接罗文干出狱,留在公府礼官处,但罗文干表示愿意接受法律裁判,如有罪,自然应当伏法;如果没有罪,进总统府也无此必要了。11月25日,阁员全体辞职,罗文干仍回地方检察厅看守所。
1923年1月11日,北京检察厅宣告证据不足,对罗文干免于起诉,罗文干无罪释放。事情到此似乎告一段落。然国会议员对判决结果非常不满。当时司法总长程克,因媚附吴景濂,竟越权以部令再捕罗,罗文干第二次被捕。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有感于行政权力干涉司法独立,人权遭蹂躏,愤而提出辞职。修订法律馆总裁江庸以“司法总长破坏法令,司法独立绝望。法律徒存具文,何必从事修订,因于本日辞职”通电全国。一时全国司法界哗然。1923年6月,北京发生政变,黎元洪逃到天津。保派(直系内部以曹锟为首的派系)为了“在全世界面前维持一个政府”,邀请顾维钧担任外交总长。顾维钧辞以“只要罗文干的案件一天不澄清,我就一天不任职”,吴景濂和程克等只好一起向顾维钧保证释放罗文干。“那时罗文干案件已经不是很严重的事件,最重要的事情是在全世界面前维持一个政府。”顾维钧任职后的第二天,罗文干无罪释放。
但事情很快又发生变化,检察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罗文干第三次成为被告,再次入狱。后来一直到1924年春天,因财政部科长徐曙、岑行恭两人挺身出来作证,案情大白,上诉才撤回,罗氏才得脱身,而他的廉洁反为国人所共信。此时,距案件初发已经有一年半的时间。
从司法总长到外交部长
罗文干出狱后,任俄国退还庚子赔款委员会中方委员。1927年1月出任顾维钧内阁司法总长,6月去职。1928年1月,南下出任广东高等法院院长。12月受聘出关,出任东北边防军司令长官公署顾问。1929年7月,中东路事件爆发,9月,罗文干与沈瑞麟受派为调查中东路事件专员。
1931年11月,罗文干任接收东北各地事宜委员会委员。12月,罗文干出任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部长。同月,任行政院北平政务委员会委员。在其任司法行政部长时,所有国民政府颁布之法典,大部分采用北平法制编纂局的原稿,也就是出自于王宠惠和罗文干之手。
“九一八”事变后,外交部长陈友仁不满蒋介石对日屈辱的外交政策而辞职。罗文干经吴铁城介绍,兼任孙科内阁外交部长。他兼任外长时,对抗日态度非常坚决,始终坚持“抵抗到底”四个字,他时常对人说:“我们不能因党见和私见,将抗日信念走至歧路上去。”罗文干受任之际,正值“一·二八”事变爆发,日军在上海向闸北进攻,由于蒋、汪坚持一面抵抗一面交涉、先安内后攘外的方针,把希望寄托于国联的调停上,罗文干在外交上自然难以有所作为。当时,国民政府已经迁往西北,蒋和汪尚留在南京江北浦口,罗文干每日坐一小轮渡江,报告外交情形,当时侵华日军在南京城外江面有许多炮舰,炮口对准城里的外交部,在他过江时,日本人经常用望远镜看他的小轮渡江,但他丝毫不以为意,泰然处之,来去江上。
1932年2月4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分别复照英、美、法、德、意五国接受关于停止中日冲突并在上海划中立区的照会。上述复照立即引起国人的强烈反对,指出此项主张为巧立名目,断送国土。后经英国调停,3月3日中日双方停火,次日开始谈判,至5月5日,根据蒋介石的指示,外交部训令中方代表在丧权辱国的《淞沪停战协定》上签字。
协定的签订,引起举国上下的强烈反对。罗文干在遭到谴责后,于5月27日在外交部招待新闻界,说明淞沪停战协定真相,称协定之外绝无秘密记录及附件,为自己进行辩解。经此,罗文干威信扫地。南京当局为了搪塞舆论,于6月25日将中方签字代表外交次长郭泰祺免职改任驻英公使。
此间,国际还在关注满洲问题。罗文干表示解决东北事件须始终坚持最重要两原则:一曰决不容维持东省伪组织为前提;一曰必不违背国联盟约、非战公约及九国条约之文字与精神。只要当天日本外务省发表一长文辩护日本政策,次日就可以看到国民政府外交部同样有一纸长文答复。罗为起草这些外交文牒,往往要到后半夜四五点钟方入睡,如此持续一年之久,所以,当他1933年回广东时,双眼红肿,不能睁开看人。
1933年1月,日军制造榆关事件,华北危急。南京政府继续奉行妥协退让政策,一方面阻挠前线军民抗战,一方面又派代表与日本关东军代表冈村宁次进行“谈判”。5月31日,双方在塘沽签订停战协定。该协定实际上承认了日本占领东三省和热河的“现状”,并将察北、冀东大片国土拱手让敌,使华北门户洞开。罗文干因反对中日直接谈判和签订《塘沽停战协定》,主张依赖国联调解,与蒋汪等人发生冲突,便向国民政府呈请辞职。蒋介石电罗,以外交紧急,请勉为其难。
从宣抚使到参政员
1933年8月下旬,国民党中政会议派罗文干赴新疆视察司法、外交。罗奉命宣抚西北,实为调解盛世才与马仲英之争,历时两月余折衷调停,颇费口舌,然新疆为南京国民政府实力所不及,并未收调停之效。
罗文干后经苏联新西伯利亚、乌苏里到海参崴乘轮返回,11月11日抵达南京。16日,罗由南京赴赣,向蒋介石报告新疆之行的详情及在京与各委晤商处理新疆问题之意见,罗文干因反对对日妥协外交而见异于蒋介石,遂再提辞呈。同年12月2日,国民政府令准罗文干辞去外交部长职。1934年10月3日,罗文干请辞司法部长职。次日,国民党中政会决议,将司法行政部改属司法院。17日,中政会决定以居正兼司法行政部长。
罗罢官归来,在家乡闲住,此时正值陈济棠治粤时期,大兴建设之风,罗曾一度出任珠江水利局局长,为珠江三角洲一带的农田水利作出了一定的贡献。1937年7月抗战爆发,罗任国防参议会参议员。1937年11月9日上海失陷之前,罗文干和张君劢、梁漱溟、左舜生等9人向当局呈递四点建议,其中之一就是认为仅仅设立国防参议会还不够,还应成立有各党派和各方代表参加的民意机关。迫于各在野党派、社会团体及社会舆论的要求,1938年3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抗战建国纲领》和大会宣言,决定组织国民参政机关。1938年6月,罗文干任第一届国民参政会参政员。1940年12月,又任第二届国民参政会参政员。
这期间,由于国共争端的加剧以及第三方面调停的失败,加快了张君劢等中间党派领导人组建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以形成“第三种力量”的进程。1941年3月19日,在重庆上清寺特园召开了成立大会,罗即成为民主同盟成员之一。
政海妙人
罗氏是一个有为有守的好官,一个笃信西方法治精神,能在当时官场保持着“众人皆浊惟我独清”的末世君子。特别是他因受贿案入狱后,在《狱中人语》一书中对中国法治反思尤深。1922年5月八团体国是会议在上海总商会开幕,受国是会议委托,罗的好友张君劢起草了《国是会议宪草》,该宪草对人民自由权利采取的是法律限制主义,每项权利后面都有“非依法律不得侵害(或限制)之”的规定,罗文干认为,于住宅、通讯、言论、集会、结社、出版等自由权利之下,加上“非依法律不得侵害(或限制)之”的字样,在现实中这些自由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比如,约法有言论自由的条款,但条款后有“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的规定,故政府得以制定种种苛法,如出版法、报律等。因而他主张变宪草中的法律限制主义为宪法保障主义,仿照英国的制度,在宪法中对人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详加保障。罗文干的这些意见对张君劢的思想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他后来在制定国家社会党的纲领和起草《中华民国宪法》时,就在不同程度上采纳了这些意见。
罗文干家境富裕,但他为官清正廉洁,没有官僚习气,在当时官场上非常难能可贵。为官二三十年,别人升官会发财,但他升官却赔钱。国民政府奠都南京时代,罗出任外交部长,照例部长每月可以有20余万的特别费,这笔费用是不必报销的,但罗坚决拒受这笔费用。当他卸任回广东时,却向亲友借了5万元汇到南京,原来在任内因应酬等事宜动用了特别费5万元,他不但不取公账一文钱,反向亲友借钱补还公款。他曾对好友张君劢说,英国人干政治是拿钱在里面,从不打算自己的利益。他一生深受英国人的影响,将这一理念贯彻其政治生涯始终。
除了廉洁之外,罗氏富于正义感,正直无私,不怕得罪朋友。抗战前夕,桂系的军人为促使国民政府抗日,将有“兵谏”之举,胡适在北平以社会贤达的身份通电责备李(宗仁)白(崇禧),罗氏因同情李、白二人的动机,也主动写信驳斥他的朋友胡适,庄谐并出,使胡适啼笑皆非。罗文干曾对张公权讲:“你们银行界的人思考周密,好像蜘蛛结网,面面周到,但我能以一根竹竿把蜘蛛网一撩就撩倒了。”所以他谈论私事或国家大事,往往能一语中的,鞭辟入里,这在当时也很少见。
罗文干没有官僚习气,幽默风趣,喜出谐谑,且具有特别爱好,兼任外交部长时,从不穿西服,长衣短褂,很似宿儒。因其两腿特长,每登楼梯常是一步两级,有人以此取笑他,罗笑谓“我身兼两职,假如不是一步两级,那是不合法的”,他善解嘲由此可见。当时还没有开记者招待会的习惯,可是新闻记者访问他,很少不接见,而见面必大谈笑话,引得大家笑不合口。有问他的事,他不欲发表的,更常以说话岔开,不使对方难堪。故那时新闻记者,不少呼他为笑话部长。抗战初期,国民政府派人去欧美各国访问,胡适访美,蒋百里访德,陈公博去意大利,因为罗、陈和意大利外长齐亚诺都是老朋友,在酒席上罗文干拿出一张名片,写道:“齐亚诺先生,我介绍陈公博这个淘气小孩给你。”
罗文干在其生命晚期,一直关注中国法制史研究,他曾在西南联大教授这一科目。他认为,一国法制有一国历史和民族性的背景,不可以刻意模仿外人。他反对中国法典过分近代化,忘掉中国的民族性。他一直收集中国法制史的材料,以及欧美各国所出版的法制史,想以自己独特的眼光,并参考国外资料,写一本中国法制史。可惜,天妒英才,壮志未酬,政海妙人罗文干即因病抱憾离世。1941年10月,罗文干滞留于粤北的乐昌县城,因患恶性疟疾,战时内地医药奇缺,且罗氏不信西医,拒绝打针,待至病入膏肓,打针也失去效用,终于不治而逝,终年53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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