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历史上,“常回家看看”也曾是做儿女、做官的一个好的标准。老话常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意思是不孝有三种:一是父母有错,当儿女的不去规劝;二是父母有经济困难,当儿女的不去挣钱;三是不娶妻生子,使祖上香火断绝。
古时说的这三种不孝,以第三种最不可原谅。
事实上,即使在古代,以上三种不孝也只是遭到道德上的谴责,而不会受到法律上的惩罚。法律上惩罚的不孝,是如下六种行为:一是打骂父母(诟詈双亲);二是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跟父母分家(别籍异财);三是赡养父母时没尽到责任,使父母受冻受饿(奉养有缺);四是在父母死后三年内结婚(居丧嫁娶);五是父母去世,自己却不请假,依然在岗位上继续工作(匿丧不举);六是父母没有去世,却谎称父母去世(诈称亲亡)。
从隋唐到明朝,一千多年的时间里,法官只要判一个人不孝,不用问,具体罪名一定逃不脱以上六种。
到了清朝,乾隆即位以后,规矩变了,法定的不孝行为不再只有六种了,又多了第七种——忘亲。
什么是忘亲?就是父母还在世的时候,儿女出远门求学、做工、经商、为官,然后长期不回家探望。《大清律例》写得分明:“游荡他乡、远离父母、不知归养者,均属忘亲不孝之人。”换句话说,你必须常回家看看。
如果不常回家看看,会受到什么惩罚呢?这要看情况,看你是平民还是官员。
如果是平民拒绝回家探望父母,一经父母“首告到官”,政府就会像通缉罪犯一样通缉你,逮住之后,“拘送归家”——把你捆起来,强行遣返,因通缉和遣返产生的所有费用,譬如公差的来回路费,都由你来出。这还不算完,以后政府征用差役,会优先“考虑”你,而减免钱粮的时候,却没有你的份儿。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你长期不回家探望父母,政府就会主动来收拾你,这里有一个前提:得由你的父母亲自去告,然后官府才会受理,亲戚邻居检举揭发的不算。由此推想,清朝平民即使十年八年不回家探望一回,也不一定会遭到通缉和遣返,因为他们虽不爱父母,父母却爱他们,儿女忍心不回家探望,父母却未必忍心去衙门告发。大概因为这个缘故,迄今为止还没有在清朝档案里发现一例因“忘亲”而受罚的平民。
但要是官员“忘亲”,结果可就不同了,用不着他们父母去告,只要皇帝一知道,必定给处分。
乾隆四十八年,原籍北京的官员明住被派到陕西当知县,明住赴任时,带了老婆和小老婆,却把81岁的老母亲独自一人留在家里。在陕西工作一年,逢寒食假期、冬至假期、端午假期、中秋假期,明住宁可出外旅游,也不回北京探望母亲。乾隆听说后,龙颜震怒:“明住仅携其妻孥赴任,轉留其母在家,不得侍奉,于心何以自安?县令为亲民之官,一经除授,即当教民以孝悌之义,似此忘亲贪禄,又安能训迪斯民耶!”传旨给吏部:撤销明住在陕西的职务,让他立马回京侍奉母亲,并且10年之内不许任何人保举他做官。
乾隆以孝治国,他惩罚不常回家探望父母的官员,并且配合一些制度,使官员们有条件常回家看看,也不得不常回家看看。
摘自《当代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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