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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管角度规范网约车平台运营

时间:2023/11/9 作者: 鸭绿江·下半月 热度: 15494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约车也在中国市场发展得如火如荼。网约车作为互联网+的产物,凭借其高效性和便捷性应运而生。网约车大大提高了人们的出行效率,为人们的出行带来了快捷与方便,越来越多的人将网约车视为出行首选交通工具。本文从网约车监管角度出发,着重讨论政府职能部门如何通过监管加大对网约车的规范。

  关键词:网约车; 监管; 政府职能

  目前缺乏对于网约车平台的监督管理,没有具体的规定清楚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网约车平台也屡屡出现网约车司机侵犯网约车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因此,必须加强对于网约车平台的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和引导网约车的运营。

  为了解决网约车运行过程中的信息安全问题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必须从法律的完善和政府对于网约车的监管出发。《网约车平台运营暂行办法》应该明确网约车平台保守乘客个人信息的义务,在乘客同意后系统记录乘客的与路线相关必须的个人信息,在运营抵达目的地之后应该做好信息的保护。严禁未经乘客同意,向第三人提供乘客个人信息的行为。网约车平台应该聘请专业的网络技能者,建立数据防火墙,强化电子档案的建立,做好网络渠道的信息保护,防止有第三方恶意通过网络手段侵犯获取乘客个人信息。

  网约车平台的健康运营是依托于网络的发展,因此必须充分利用好现代的高科技手段,对网约车加强监管。同时,针对于目前全国共用同一个平台这一情况,必须加强对于网约车的规范立法,在制度上做到全国统一,要减少各地对于不同地区网约车的规范细则,统一全国网约车的运营管理标准,明确网约车平台在责任承担原则和承担方式。

  要想加强对于网约车的运营规范,除了平台应该加强引导和教育之外,更应该加强对于网约车的监督和管理。政府职能部门要从制度上对网约车的经营和管理进行规范,充分利用网约车的优势,发挥好网约车的共享经济模式,让更多的乘客可以享受网约车服务。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做好统筹,制定网约车平台监管体系。在后续的网约车运营过程中,严格把关网约车平台运营,做好网约车平台的监管工作,切实保证网约车的健康运营。政府通过与网约车企业的合作,互相配合,合理分工。政府职能部门对于网约车平台的监督和管理也不能违背市场的运营准则,应该遵守市场主义,灵活地对网约车的运营加以规范。

  网约车所强调的是对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通过利用闲置资源达到更高水平的资源配置作用。通过政府监管可以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发展,带动资源配置效率,给人们带来舒适和快捷。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在运营功能上并无本质区别,只不过在运营之前柔和了网约车司机和网约车乘客彼此信息匹配的功能,通过网约车司机的自主选择,最终进行网约车运营。政府职能部门可以确定网约车运营的标准,加强对于网约车平台的引导和管理。在政府指导和行业自律二者相结合之下,为网约车的发展奠定基础,共同促进网约车产业的发展。

  为了更好的保障网约车的运营,维护好网约车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加强对于网约车司机资质审查的文件管理,要求网约车平台定期查阅网约车司机的驾驶资质和网约车车辆的行驶信息。政府職能部门和网约车平台,做好政企合作,共同维护好网约车的运营。为了建立网约车监管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不能一刀切式管理,阻断了网约车的自主运营,这样无法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应该保障网约车的动态化运营,做好市场机制的配合,灵活确定网约车的管理,实现网约车和城市出租车共同发展。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制定监督管理框架,明确具体的网约车平台责任,加强对于网约车平台的监管,确定政策文件,在鼓励网约车创新性发展的同时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侵权行为,考虑到网约车平台的资金雄厚和乘客的经济便利,一方面,网约车平台具有足够的物质资金对于被侵权乘客进行赔偿,另一方面乘客将网约车平台列为被告更为便捷,所以,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先行赔偿,事后根据具体的侵权情况,网约车平台对于驾驶司机进行后续追偿。

  政府职能部门还应该做好网格化管理,督促网约车平台做好网约车车辆信息的梳理和统计工作。利用GPS定位系统等科技技能,对网约车实时定位,加强对网约车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做好网约车司机的个人档案工作,对于负有故意犯罪史的人员,要严加审核,同时,也应该不定期对此类人员加强道德培训。政府职能部门可以通过在网约车车辆或者利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的方式,拓宽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切实维护网约车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网约车司机的不法犯罪行为。

  网约车的运营在便捷人们生活,为人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一定要加强对于网约车平台的监督和管理,对于网约车平台的运营,必须引导和规范其发展,让其沿着健康的轨道茁壮成长,从而为中国的网约车行业注入新鲜血液,提升网约车司机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张锦晖,谢佳熠.“郊区”高校出行路在何方——“共享+”模式下的网约车[J].经营与管理,2020(03):156-160.

  [2]廖安.网约车监管问题探析[J].科技风,2020(06):214.

  [3]王蕾.浅析网约车的公平审查制度[J].科技风,2020(06):260.

  [4]冯骅,王勇.网约车监管的改革方向:实施双重监管体系[J].企业经济,2020(02):139-145.

  作者简介:

  徐莹莹(1996.10.14-),女籍贯;江苏省连云港市民族:汉族;最高学历:研究生;目前职称:学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

  项目基金:网约车运行中分法律责任问题研究;导师自筹;SJCX19_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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