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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信息产权框架下的知识产权重构

时间:2023/11/9 作者: 鸭绿江·下半月 热度: 15516
许君

  摘要:信息产权指的是信息拥有人或其他信息的权利人对有关信息在采集、使用、修改、储存等活动中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知识产权指的是权利人对自身的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与信息产权都是以可控制的信息为客体,二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它们属于彼此独立又不断互动发展的两种权利[1]。

  关键词:信息产权;知识产权;重构

  一、信息产权的发展现状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重视保护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正在逐渐完善和修订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早在1982年的时候我国就制定了商标法,在此后的两年时间里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除此之外,我国的民法法律也认定了版权也是一种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我国一些文化部门也同时制定一些法律法律,承认了作者的出版权和一些录音录像制品作者的权利。

  现阶段,我国在计算机软件、文学等领域,还处在一个没有有关法律法规治理的阶段,但是在一些已经确定保护的一些领域,还需要做好进一步完善有关工作。比如,我国制定的商标法仅限于规定保护商品上注册商标,但是对服务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许多国家服务已经被当做一种特别的商品,服务商标也有助于人们了解服务的来源,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恰恰我国缺少保护该领域的法律法规。

  二、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的不同点

  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客体都是可控制的信息,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密不可分,同时它们又相互独立并影响着彼此的发展,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很大区别:

  (一)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的理论点不同

  原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基础依据是民法无形物理论,它客体无论是智力成果,还是知识财产,都是以传统的民法中有关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对立理论为出发点的,将知识产权当做一种无形的财产去保护它或者是规范它。知识产权的学术体系是在和有形财产的理论对比研究的基础上得以逐步完善的。信息产权的理论基点是信息学、物理学有关信息传播的规律理论,如信息具有客观性、无限性、传播快性、共享性等特点,从而决定了信息产权所具有理论特质和知识产权是不同的[2]。

  (二)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的保护重点不一样

  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采用的是有形财产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知识产权权利的依据是遵循智力创造,紧紧围绕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以“创作”为核心进行权利的建构。因为信息具有可以无限衍生、复制以及无限共享的特点,同时信息的流动和传播也丝毫不会减少信息自身的价值,信息的创作人或者是信息拥有人可以在与信息脱离的情况下继续获取应得的利益,这使信息产权的关注点不再是信息的实际控制和占有,而是信息的传播和利用。

  (三)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的客体范围不一样

  根据我国在1993年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来看,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以及和著作权的相关权利、商标权、专利权、工业产权等。信息产权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形成客体的范围,需要采取法律去保护的各类信息,如个人信息、政府公务信息、计算机信息等各种信息。如个人的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原本只是个人情况的事实记录,但在一些具有商业性的营销活动中,个人信息现在已经可以给经营者带来利益,所以应该把个人信息也纳入信息立法的保护范围。

  (四)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的价值原则不一样

  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用于保护创作者的个人劳动成果不被他人侵害,鼓励创作者不断创造更好的作品,也是给有能力的人在自身有能力的基础上添加利益的诱惑,使其创造更多更好的作品,并认为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解决智力成果的专有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很明显,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从个体权利角度出发,理解知识产权的最终目标。信息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则是通过信息传播环节的设置,平衡信息创造者、所有者、使用者以及传播者的利益,实现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 争取实现以最小的成本创造最大的社会效益。

  三、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一)复制技术方面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有很多特点,例如,专有性、地区性和时间性等。在知识产权成为某种财产权被利用之后,可以体现在作品上。复制手段可以使各信息广泛的传播及使用,特别是我国的信息技术目前在不断的发展,复制手段成为在著作权的中最常见的形式。在有关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合理合法的复制和不合法的复制也有着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有时候却存在着一些无法界定是否侵权的问题,所以会有一些含糊不清的实际事件。现阶段,电子信息被普遍应用,但是却没有明确写明复制行为的类型。因此,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很容易忽视电子出版物的内容也属于知识产权。目前,在电子出版物方面,各种复制手段层出不穷,各种复制手段让保护电子出版物的知识产权变得十分困难,因此,著作法应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更加明确的写出各种复制行为[3]。

  (二)计算机软件方面的知识产权

  计算机最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软件,但保护软件却又十分困难,因为软件的复制方式简单,同时复制的成本也是十分的低,很容易隐藏,侵权者只需要小小的磁盘,就可以复制出无数的“软件。因为软件复制简单的特点,导致保护软件变得十分困难,也给有关法律出个很大的难题。在很早的时候,计算机软件方面就是各界讨论不休的问题。曾经有人的意见是用工业产权去保护软件,但是很快发展,工业产权不适用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工业产权会令软件达不到专业法要求的创新性。后来,也有人提议用其他法律来保护软件,但是很快就发现这些法律都不适用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之后有一些人提議软件单独立法,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单独立法的提议一直没有进展。

  四、总结语

  总之,从新考察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权法,最终创建一个具有完整体系,可以顺应时代发展法学理论的体系,并把原有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权法的权利和智能划分到信息产权下。

  参考文献:

  [1]何霁虹. 信息产权框架下的知识产权重构[J].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9(2):15-19.

  [2]贾英姿, 张震, 李宇斌. 关于加强辽宁省知识产权工作的思考[J]. 辽宁经济, 2019(10):9-11.

  [3]刘宁, 尤金亮. 我国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 锦州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6):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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