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美国官员在我国南方某城旅游。陪同人员说,今天我们去郊外看一个古庙。去时走一条路线,回来走另一条路线,因为两条路线风景不同。美国官员很高兴这样安排。到了那古庙玩了许久,回来时这位官员发现走的仍是去时的路线,很不高兴。陪同人员解释说:“你玩得太累了,另一条路线太绕,路程要多半个小时,所以还走来时这条路。 ”谁料这官员听了很恼火。回来后,同去的一个外国人对陪同人员说:“你不知道美国人的习惯,事先定好的,他们不喜欢随便改动。如要改,应当与他商量。把两种办法都告诉他,由他自己选择。他们不愿意别人替他们选择。 ”
这故事挺有趣,是观念不同造成的误会。对西方人来说,选择权是他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东方人则重官方意志,寄厚望于父母官的裁定。西方人认为,不侵犯别人的选择权,是对别人权利的尊重。每见外国人与中国派出的人员研究日程安排,中国人总是客气地说:很好很好,都行都行。往往心里不满意也不好意思说。其实外国人按习惯正是把选择权交给你。中国人勉强自己,也正因为由别人代替自己选择惯了。
如果与别人同做一件事,商量好了,不能说变就变。你改变,是你重新选择,这就势必构成对别人的侵犯。
有一次在爱荷华公园,见一妇女拿一件风雪衣与一个四岁的小女孩儿说话,着急又认真,说个不停。过去一听,原来这件衣服一面是绿的,一面是红的,她非要孩子自己确定是红的朝外还是绿的朝外,她不替孩子决定。这是孩子自己的事。后来这小女孩儿做了决定,妈妈很高兴,因为孩子已经能自作主张了。选择是我的权利——这一观念西方人从儿时起就深入心灵了。
摘自《女子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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