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西现代化认识之比较
一般认为,现代化意味着从农业经济走向工业经济、从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从农业文明走向工业文明。对于现代化问题研究最具影响力的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有一批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现代化进行了定义。历史学家西里尔?爱德华?布莱克认为现代化“反映着人控制环境的知识亘古未有的增长,伴随着科学革命的发生,从历史上发展而来的各种体制迅速变化的各种功能的过程” 。以研究中国现代化问题著称的社会学家吉尔伯特?罗兹曼认为现代化应该“视作各社会在科学技术革命的冲击,业已经历或正在进行的转变过程。是人类历史上最剧烈、最深远并且显然是无可避免的一场社会变革” 。另一名社会学家麦里安?J?列维则认为“现代化毕竟是社会现实中的希望之星,是前所未有的生活方式的飞跃。现代化是社会唯一普遍的出路” 。中国著名历史学家罗荣渠将现代化作了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现代化主要是指自工业革命以来现代生产力导致的生产方式的大变革,引起世界经济的加速发展和社会适应性变化的大趋势 狭义的现代化主要是指第三世界经济落后国家采取适合自己的高效率途径,通过有计划的经济技术改造和学习世界先进,带动广泛的社会改革,以迅速赶上工业国和适应世界环境的发展过程”。上述现代化的主要定义至少包括了以下要素:一是以工业化为核心和引擎的一场变革与创新 二是既是一个包含经济、政治、文化以及人本身的整体性变化,也是包含发达国家、欠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全球性变迁 三是意味着一个无可避免、正在进行、不可逆转的过程和永远指向未来的历史趋势。上述中西学者对于现代化的主要定义各具特色,各有千秋,但都包含了三个隐蔽或半隐蔽的共识,即“西方中心主义”、“现代与传统的两极对立”和“现代化浪漫主义”,这三个所谓的共识是值得商榷的。
1、西方中心主义。虽然现代化起源于西方,现代化的初始要素主要由西方贡献,现代化的初始实践也主要由西方探索,但起点与终点毕竟是两回事,先上船者未必是先到岸者,后来者未必不能超越先行者。现代化乃是全世界和全人类的事情,当前更主要是欠发达和不发达国家的紧迫任务,把它看成单纯西方的属性和专利极其肤浅。况且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化也在路上,处于急剧的变化和深度的“扬弃”之中,已经远远超出“西方化”这一词语所能涵括的丰富的社会发展状况,所以上述主要定义,特别是罗荣渠先生所定义的狭义概念是有失偏颇的。
2、现代与传统的两极对立。虽然现代对传统存在诸多突破、超越和否定,但现代毕竟脱胎于传统,两者之间不可能存在绝对的界分,许多传统中蕴含有现代的因素,许多现代中当然少不了传统的成份。现代化的普遍性特征无法排除各个国家源远流长、丰富多彩的特殊性,在某种程度上,各个国家,特别是后发国家在普遍性中找不到现成答案的智识,只能是在本国的传统资源中去找寻。“实际上,现代化的历史延续性特征,恰恰赋予各个民族在发展进程中自觉选择发展模式的深刻必然性” 。所以,才有可能存在“多样化”、“中国化”、“中国道路”等现代与传统、普遍与特殊相结合的概念。
3、现代化浪漫主义。虽然现代化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不愧为“社会现实中的希望之星”,但现代化并非总是“浪漫的玫瑰色”,它存在一定的并发症,可能让社会的问题越来越多,麻烦也越来越多。现代化是一个理性统治世界的“祛魅”的过程,可能带来功利主义的盛行和人生意义的丧失 现代化是一个与传统撕裂的非连续性的过程,可能带来乡愁的弥散和灵魂的漂泊 现代化是一个“生命异化”的扭曲的过程,可能带来对工作的厌恶和生活的悲情。所以,现代化是一个“越发展越风险”的矛盾体,对它盲目乐观也是极其肤浅的。人类之所以冒着风险推进现代化,除了无可回避之外,还与人类的期望值有关,毕竟它出现负面效应的或然性远远低于正面效应的必然性。
二、中西法制现代化存在共识之原因分析
虽然现代化与法制只是基于一种整体性的逻辑联系,好像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制并不在场,但现代化在人的本质上是一种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化过程,在物的本质上是一种从共同财产权到个人财产权的变化过程,而契约关系显然是一种合同法上的法律关系,个人财产权界定显然是一种物权法上的法律界定。经济现代化本质上是市场运行法制化的过程,政治现代化本质上是权力分配法制化的过程,其他各类现代化均离不开法制的定型与保障,当然各类现代化的展开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法制的发展,所以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制虽不言语,但一直是在场的。一般认为,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化的过程。由于法制现代化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学界很少对它给予一个明确、完整的定义。
公丕祥将法制现代化与法律发展两个概念交叉地并列互用,认为“法律发展一词表征着一种新的法律意识形态,它反映出各国政府主动关心各自社会法律变革以及通过法律实现社会发展目标、推动社会现代化的时代潮流” 。侯强认为法制现代化作为现代化的构成要素和目标之一,不仅是指形式合理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现代化,还应指兼顾法律效益化实质合理意义上的法律价值取向上的现代化 。舒国莹认为法制现代化是一个整体性概念,他分了四个层次予以解释:“法制现代化的哲学基础和现代性紧密相关,价值取向是尊重人的基本权利,目标是建立一套促进人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和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内容并不仅是建立一套整齐划一的制度,而是根据一国具体情况所建立的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制度,并且仅仅只有制度仍然不够,还需要法律意识和法理念的现代化” 。但是,在西方国家对法制的讨论中,似乎更多的是法制(法治)本身,而不是法制现代化。普遍认为法制(法治)是永恒的价值,并不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在他们看来,法制(法治)当然地内含了立法民主、程序正义、法律至上、权力分立和司法独立等基本价值,它一直具有现代性,并不存在实质性的现代化问题,所以很难找到对于法制现代化的明确定义。
中西法制现代化存在诸多共识,比如维护社会秩序、为公权力的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与设定一定限制、提出对正当程序的需求、倡导司法独立、争取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制定基本的公义标准、维护自由与人权、实现人的价值与保障人的尊严,等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
1、法制现代化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法制现代化这一事物遵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客观发展规律,其发端及推进一定是以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市场经济为依托、以民主政治为基础的。中国与西方的法制现代化同样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环境下发端并受其影响而发展,当然地呈现出某些相同之处,只是广度与深度不一,与国情结合不一,这些相同之处也正是法制现代化之所以为法制现代化的本来意义。
2、近代中国对西方法律文化思想的广泛借鉴。中国法制现代化发端之初,因当时客观上存在的“西风压倒东风”,所以“以西为师”成为不二选择,甚至在晚清法律逐渐褪去封建色彩的过程中,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就已经为我所用了。近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充分吸取了古罗马法蕴涵的公正至上、人人平等的法律观念以及近现代西方国家的权利义务观念等,并依照近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进行了制度移植。这些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影响渗透其中,使得中西方法制现代化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共同性和相似性。
三、中西法制现代化存在非共识之原因分析
在存在诸多共识的同时,中西法制现代化不可避免地存在非共识之处,比如:对个人自由与集体自由的排序、对形式主义法制与实质主义法制的选择、对自下而上推进与自上而下推进的衡量、对立法中心主义与司法中心主义的取舍,等等,其原因主要在于:1、不同的时代任务。在西方的法制现代化发端时期,实现个人自由是主要的时代任务。以最为典型的法国为例,在启蒙运动思想家们崇尚的自然法学说的影响下,公民开始建立起权利意识,追求个人自由,并且爆发了暴风骤雨式的法国大革命。美国著名的现代化理论研究者布莱克认为法国大革命是“一个社会现代化的里程碑” ,这场革命不仅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更成为了法国法制现代化的起点。而中国法制现代化发端于国家存亡和民族危亡的紧要关头,救亡图存的紧迫性盖过了对个人自由的追求,并且在整个国家根基都风雨飘摇的情况下实现个人自由是不现实、不可能的,实现整个国家、民族的集体自由才是当时的历史任务。
2、不同的目标取向。西方法制现代化对实质主义不太关注,其主要目标是建立形式主义的法制。纵观西方国家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历程,程序总是被不断强调,被摆在相当重要的位置,程序正义远重于实质正义,甚至成为了最高的和唯一的正义。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则是建立实质主义与形式主义相结合的法制,而当前实质主义占了上风,形式主义亟待补课。从当代中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就可以看出这点不同,强调程序正当的西方不允许各种实体缺失成为一遍遍上访申诉、启动再审的理由,案件严格按照法律走完了一套程序,判决也就被固定了。
3、不同的推进力量。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大致可以分为内源型、外发型和混合型三类。当一个国家在经济上达到足够高度的生产力水平(工业化和市场化),“社会意识(包括法律意识)与社会现实(包括法制现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张力” 时 ,法制变革的需求被激发,法制现代化由于国家和社会内部的动力驱使开始启动,这便是内源型的法制现代化模式,大多经历工业革命与受到启蒙运动影响的西方国家都是如此。所以,西方国家的法制现代化主要是国家内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其动力源于市民社会的需求。而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则属于外因与内因共同启动法制现代化的混合型模式。在混合型模式中,内因是根本性和决定性的力量,外因只是一个条件。虽然中国是面对西方入侵和挤压不得不开始法制现代化,但“打碎”只是一个催化剂,“重建”最终依靠的是已有的客观条件和面对冲击时内部力量的改变重组。“延及今日,也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成为中国法制变革及其现代化运动的最为持久、强大的动力” 。所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国家基于对外因的整体性考虑,由国家主导,社会紧跟,国家与社会上下联动而展开的。
4、不同的反映标志。西方的司法和中国的立宪是最能反映其法制现代化程度的标志。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西方的司法不断呈现追求司法独立和程序正当的趋势,时至今日司法权已足够强大,日渐成为西方国家法制现代化的主要标志。而中国一直在固守以宪法为核心的立法中心主义,司法权受到立法权深度和单向的监控。根据中国每个时期的宪法文本,都可以勾勒出当时的历史背景,看出参与立宪者的激烈博弈,回溯法制现代化发展的路径。随着立宪水平的提高,不同宪法记载反映了同期法制现代化的所有成果,所涉及的内容也逐渐趋于完备,对部门法的影响更是越来越明显和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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