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 重庆 401331
北洋军阀政治,是一种中国近代社会历史变迁中的政治现象,是一种在传统的封建政治瓦解后、新的民主政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过渡性政治。1912年至1928年间,中国的军阀集团以军事实力为资本,利用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形式,上台操纵国家的政权,对社会进行专制统治的政治形态。而这一个时期,是中国近代史上最为混乱的时期,其“实质是实力之下的武治,它比寻常的封建统治带有更多的动乱性和黑暗性。”北洋军阀专制统治下的政治其特征表现为,军权高于一切,战争成为解决一切国内政治问题的最有效手段。由于民族资本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不断增长,逐渐改变了原有的自然经济和封建剥削方式,这种经济环境下的军阀政治与以往完全的封建专制不同。
另一方面军阀集团中的政治组合上,参与军阀政权的“绅”其内涵已经有了明显的变化,“军”、“绅”也并非以往严格意义上的结合;思想上,军阀政权虽仍以封建思想为“体”,但其中也包含了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和民族主义。所以,民国时期的军阀政治是在旧的政权被推到和新的政权尚未到来之间的过渡性政治,它反映了社会在新旧政权交替时期的碰撞,这无疑会对民国的政治以及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晚清社会中军阀政治的产生
传统中国政治的一大特征是封闭自成体系,而改朝换代的循环周期在晚清缓慢的推动着社会的发展。尽管有各种新的因素、新的思想在旧的社会不断滋生,但是这个过程中始终没有摆脱传统封建力量的制约,未能形成足以打破传统封建统治的力量并让中国社会朝近代化方向发展的道路。1840年的鸦片战争打破了这一局面,结束了传统王朝更替的循环过程,中国社会开始向近代化探索。不过刺激中国社会转型的因素主要来源于西方国家的压力和示范效应,所以只能在传统社会的自然演进的断层中进行。而要在缺乏现代基础的国家中强行的进行现代化变革,就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权来推进这个转变。由此可见,一个中央集权政府必须要具有强有力的调控能力和现代化政策取向,才能驾驭这种不协调的旧社会向近代化方向发展,并在发展进程中不至于被中断。
二、军阀专权政治下的民主发展
清末以来,中央集权政治体系之内的督抚分权和体系之外的士绅参政,形成了地方主义分裂倾向。而地方主义一旦与军事主义相结合,就为各地方势力的崛起做了铺垫。这些地方势力不断地削弱中央政权的在全国的控制力,从而使传统的中央集权化政治结构出现松散的多元化倾向。一方面它在瓦解清王朝起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又对统一的近代民族国家的产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清末民初的政治局面转变中,这些分散的地方势力成为了左右中国政局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清末民初的中央政府对这些分散势力进行了整合,但最终都归于失败。其结果只是改变了各地政治力量的消长,并没有改变地方势力分散化的走向,在此基础上军阀政治产生了。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对辛亥革命中所创建的民主共和制度进行了破坏和衍生,建立起了适应北洋军阀专制统治的政治制度。但是“这个衍生和破坏并没有完全抛弃革命党人所奠定的基本框架,没有完全退回到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上去的程度。可以说,北洋军阀政府政治制度较之清朝及其以前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是一个划时代的进步。”
(一)三权分立原则
北洋军阀时期形式上采取了三权分立制度,权力受到制约。此时期的宪法,除《中华民国约法》外,均以立法的形式限制了政府的权力。以这一时期产生法律效力时间最长的《临时约法》为例,临时大总统的权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如“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决议”“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官员,但任 命国务员及外交公使得参议院同意”。其他诸如宣战、缔约、媾和及宣告大赦等权力均受到参议院的严格限制。临时大总统必须遵守法律,忠于职守,否则,将受参议院弹劾,并由“最高法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天坛宪法》中,对总统的权力作了更多的限制,尤其是“解散众议院须经参议院同意”,在肯定总统解散国会的权力的同时,又在事实上“合法”的剥夺总统的这项权力。这样,从《临时约法》发展到《天坛宪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在法律条文上逐渐完善。三权分立政权机构是民主共和国的标志,在三权分立的政权机构下,政府的权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面对段祺瑞内阁的专权,国会内进步党和国民党摈除党见,联合起来,维护权力制衡的原则。对段祺瑞的权力形成有力牵制,这一点,在对德国宣战问题上集中表现出来。1917年5月,段祺瑞提出参战案,国会拒绝合作,形成了政治僵局。段祺瑞不断对国会施加压力,结果适得其反,国会于5月19日做出决定,先改组内阁,暂缓讨论参战问题。这就表明国会对内阁的不信任态度。总统黎元洪在国会的强烈要求下,于5月23日解除段祺瑞的职务,从而引起政府危机,使段祺瑞的参战计划严重受挫。北洋军阀时期的国会不是“橡皮图章”“表决机器”,而是真正起到了一些监督政府、制约权力的作用。
(二)主权在民原则
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一定的尊重和保障。北洋军阀时期的宪法或相当于宪法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中华民国约法》都赋予人民空前的权利和自由。即使体现袁世凯独裁集权的《新约法》也有保障人权和自由的规定,如“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新约法》第五条到第十条详细地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如身体、家宅、财产、著作、集会、结社和信教等。这就使人民在法定的范围内获得了空前的权利和自由。该时期的宪法已从立法角度确定个人权利并提供保障,并包含平等原则和保障权利观等内容,法律上对人民权利的保护并没有在实践中全部落实。但是,即使是这种法律上的尊重,在以往的历史时期也是从来没有过的。辛亥革命后,主权在民的原则通过法律固定下来,《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因此,代表“民意机关”的国会实行的立法权,是规定权利合法性的首要前提。虽然军阀集团并不主张民主政治,但是集团中的大多数人是反对复辟帝制的,所以集团中的主流并不是封建复辟派,至少在形式上是承认“主权在民”的原则。尽管这个权利被重重限制,但是它使人民有了革命奋斗的目标,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其次,从北洋军阀开始,国家政权在组织形式上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形成了北洋军阀国会、总统、内阁以及“四季三审”的司法制度,但其性质仍是封建军阀、官僚、大地主对广大人民的专权,不过这是人民开始对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在中国实行的尝试。最后,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社会上的许多方面都发生了改变。
“共和政体成,专制政体灭;……天足兴,纤足灭;放足鞋兴,菱鞋灭;阳历兴,阴历灭;鞠躬礼兴,跪拜礼灭;马路兴,城垣卷栅灭;律师兴,讼师灭;枪毙兴,斩绞灭;舞台名词兴,茶园名词灭;旅馆名词兴,客栈名词灭;……”。
(三)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的独立体制得以建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和《天坛宪法》都明文规定了独立、公开审判的司法原则。如“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法官独立审判,无论何人,不得干涉之”,“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以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特别是最后这一条对法官自身权益的保护,更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独立。1920年,北京政府又以法令的形式对法官的自身公正作了补充规定:法官不得列名党籍。“无论何种结合,凡具有政党性质”,法官“盖不得列名,其以列名党籍者,即行宣告脱离”。这一点最具现代法治精神,使司法审判不会因一党私利而有失公正。司法的独立原则不仅写在宪法中,而且在实践中也有所体现。二十年代围绕“金佛朗案”的争执,能够看出当时中国政治中有司法的独立特征。早在1923年5月,直系政府曾做出决定,按照法国的要求解决“金佛朗案”,但为国会所否决。同年12月,曹锟基于“执政在野,亦反对甚力”而再次拒绝各国的要求。1925年4月11日段祺瑞的国务会议决定接受“金佛朗案”,使中国在对法赔款中蒙受损失。这件事情导致司法机关的介入,京师地方检察厅派检察官翁敬棠调查此事。10月2日,翁敬棠写出八千字报告,确认“金佛朗案”使中国损失八千多万,认为外交总长沈瑞麟、财政总长李思浩已触犯刑律第108条,构成外患罪,应处“无期徒刑”,建议“饬令主办公员依法先行羁押,俾不致逍遥法外”。10月12日翁敬棠又检举前司法总长章士钊为“金佛朗案”从犯。翁敬棠以一个地方检察官的身份侦察此案,搜集证据,侦察活动历时六个月,整个过程依法进行,当时的中央政府至少不敢公然妄加 干涉。这样的调查,与当今美国对克林顿“莱温斯基事件”以及英国法官对布莱尔政府“凯利事件”的独立司法调查亦有一定可比性,可它却发生在八十年前的中国。这说明,北洋军阀时期的并非全是虚伪的。
社会的变革,事物的新陈代谢是一个复杂的扬弃的和汲引的过程,虽不能像上文中的变化那么快,但它却反映了中国革故鼎新的威力和民初社会的变迁。在民主共和的社会法则确立的情况下,加上军阀集团在统治手段上的功利性,为了达到政治形态的稳定,军阀集团利用形式化的政治制度,通过制宪活动为自己披上了合法的政治外衣。他们既要保留共和政体的形式,又不能完全倒退到传统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治制度上,国家政权形势与实质的差异与联系,从而形成了军阀政治与封建政治的区别。这种在政治制度体系内进行的形式化建设,对以往的制度由旧质向新质的演化产生了一定的客观作用。
三、结 语
北洋军阀政治的多元化和时代性,是中国社会新旧转折时期的一种必然政治现象。如果将军阀政治立于中国近现代政治变迁的长河中来分析,就会发现,它其中既包含封建统治的旧痕,又含有新时代民主共和的新质。军阀政治的倾向在后期的国民革命、以及抗战之前的变化,与其最初形成的多元化有极大的关系。军阀集团的成员来源一部分是前清督抚变化而来,虽主观上是王朝体制的拥护者,但是他们实际上是对晚清地方自治的支持,以及在革命形势逼迫下最终选择顺应潮流的举动,表明他们与顽固的满清遗老之间的区别。还有一部分军阀是由部分掌握地方政局的立宪派转化而来,这一批人具有近代化政治趋向,他们选择资产阶级的立宪制,否定封建君主制,与资产阶级革命派一起,对推动当时的近代化政治发展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整个北洋政府时期,没有哪一派军阀真的想赋予人民权利,他们制定的那些法律也没有哪一部真的是为保护人民的自由。然而,那时的现实却是,人民的确享有了前所未有的权利和自由,原因何在?就在于权力的制衡。正如上文所提到,当时政府的权力受到议会和司法机构的制约,便不能再为所欲为。制度永远比人重要,我们看到,即使是封建军阀那样的统治者当政,只要存在哪怕是很不完善的一些权力制约机制,那么,当政者滥用权力都已是十分不容易的事情。因此,对于今天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说,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无疑是最关键的一环。辛亥革命前后,民间办报之风兴起,到北洋政府时期,全国已是报刊林立,那时,言论环境比较宽松,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批评政府的文章司空见惯,以言获罪的情况比较少见。因此,虽然当政者依然昏庸,但人们利用法律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利用现代舆论对政府的内政外交政策施加影响,使政府不可能一意孤行。对于我们今天来说,改善我们的新闻工作,一方面有利于反 腐败和民主政治建设,另一方面,这种改善本身也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何为民主?何为共和?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民主共和的概念还没有被人民群众深刻的理解。在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历史上,民主共和是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随着历史不断地向前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民参与到政治中来。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对旧制度的否定、对新制度的探索,是被北洋军阀所开辟。客观上,北洋军阀的统治推动了中国近代民主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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