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 Negative List) 是国际贸易领域的通行管理办法,其核心是明确列举外商投资的禁止名录,其余领域完全放开。这一做法也称为负面清单路径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的历史可追溯到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的建立。但现代管理意义的负面清单始于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区。此后,负面清单在国际贸易协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采用。2014年7月1日,上海推出了2014版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的列举内容进行了消减,得到国内外商业投资者的认同。负面清单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的负面清单制度,引起了国内不同领域学者的关注。
一、负面清单与私法自治的内涵
负面清单,是指仅列举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对于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事项,都属于法律允许的事项。负面清单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其特征在于以否定性列表的形式标明外资禁入的领域。自从上海自贸区率先在外商投资的准入领域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以来,已经形成一种“非禁即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在全国逐步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既是私法自治理念的充分体现,又是传统的私法自治的落实和保障。私法自治,又称意思自治,是指私法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换言之,民事主体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自主从事民事行为,无须国家的介入。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利。负面清单管理是私法自治理念的回归,也是私法自治理念的彰显。
二、负面清单与私法自治的关系
(一)理念的一致性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私法自治的联系,首先表现在保护市场主体行为自由精神和理念的一致性,即都主张减少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过度介入,扩大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行为自由。从经济理论层面看,负面清单曾经受到“消极自由”的经济哲学的影响。“消极自由”,即免除强权干涉或非法限制的自由,这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一贯立场。这种自由理念为负面清单模式提供了理论基础。
私法自治原则确认主体可依据其自由意思设立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实现其预期的法律效果,给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私法领域遵循的最高原则即是私法自治原则,所有公法不加以禁止的范围,均由私法主体进行意思自治。负面清单模式符合“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治理念,这种法治理念也是私法自治的集中体现。
(二)调整方式的一致性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私法自治均注重采用法律行为的方式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由于理性的局限性,加之市场具有瞬息万变的特征,立法者难以准确预见到市场运行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因此常常要么陷入到缺少及时有效干预的状况,要么面临过多地采取低效率或者无效率的强制性干预的困境,尤其是这种方式主要注重采用公法手段调整个人的行为,导致市场主体的私法自治空间较小,束缚了市场主体的自主创新活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私法自治均注重采用法律行为的方式调整,因此都充分体现了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其宗旨在于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
(三)对行为主体减少限制的一致性
国家垄断经济生活的做法必然导致对个人意思自治进行严格的限制。意大利著名的比较法专家萨科教授认为,要采用法律行为制度必然要求实行私法自治,但是过度的国家管控又与私法自治相矛盾,所以在高度集中型的体制下,就必然产生广泛无边的法律行为无效制度,使大量的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其结果是,基本上废除了法律行为制度。
在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下,政府对市场准入设置很多限制性条件。在此种模式下,私法自治的空间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所以,真正地贯彻私法自治,必然要求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减少公权力对市场行为的介入,使得市场主体的法律行为获得其应有的效力,保障市场主体按照其意志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减少公法对私人行为的过多限制。
30多年的改革使我们对这一理念有了清醒的认识,只要切实践行“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就能够做到在最大程度上释放市场的活力,真正建设成为有限政府、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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